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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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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赞法Рязанский судебник,另译梁赞刑法条),是古罗斯国家梁赞大公国的法律总称,由在1280-1281年间由梁赞大公立法者费奥多尔制订,其制订的初衷在於给民风强悍的梁赞人一部协调冲突的法律,历经两个世纪不断增补删改,加入了罗马法的概念。1348年,希腊法学家Antony of Larissa||拉里萨的安东尼经黑海抵达克里米亚,穿越南俄草原到达梁赞大公国传授Глоссатор||注释法学,确立了《梁赞法》的法学原则: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一种表现形式。1740年政治家兼历史学家Татищев, Василий Никитич||瓦西里•塔季切夫在Борисо-Глебский собор (Рязань)||鲍里斯和格列布大教堂重新发现收藏的15世纪末的《梁赞法》古典抄本,他将之翻译成俄语。整理出14章、26节、共1451条的法条。抄本中一开始就强调《梁赞法》的立法原意:“使纠纷有法可依,罪行有刑可罚,以言谈而非武器来判断对错”。在1497年因推行莫斯科大公国[1] 新编纂的Судебник 1497 года||1497法典,《梁赞法》在梁赞大公国正式废除。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