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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尼
 

比丘尼,梵文 Bhikkhuni 又作苾雏尼、比呼尼、尼、除女、董女、沙门尼,俗称尼姑。满二十岁出家,受了具足戒的女子,称为比丘尼。中国第一个比丘尼是净检。在东晋升平元年(三五七年)受了具足戒,正式成了比丘尼。

中文名称:比丘尼

别名;尼姑

名词解释:受了具足戒的女子

需守的戒律:统称五〇〇条(各戒本都有出入)

历史记载

依《大爱道比丘尼经》所载,比丘尼的出家,始于佛陀的姨母摩诃波阇波提(大爱道),她誓守八敬法,而被允许出家受戒。在我国,依《比丘尼传》卷一所述,西晋建兴年间(313~317),尼僧净检从西域沙门智山剃发、受十戒。升平元年二月(357),请昙摩羯多立比丘尼戒坛,净检等三人共于坛上受具足戒,这是我国比丘尼的开始。在日本司马达等之女善信等人从高丽僧惠便出家,后至百济受具足戒,是其滥觞。

关于比丘尼的戒律,在佛灭后、部派分裂以前,教诫极严。至部派分裂再分裂后,对比丘尼较为放宽。然而,因相传女人障重,故戒条亦多,依《四分律》所载,比丘须守二五〇戒,比丘尼则须守三四八戒。[1]

比丘尼戒律

1、波罗夷:有断头、无余、极恶、不共住等义,为戒律中的根本极恶戒。是开除不共住的弃罪,比丘(尼)若犯此法(杀、盗、淫、妄),则丧失其比丘(尼)的资格,无法再生活于僧团之中,死后并堕地狱。此罪如同断首之刑,不可复生,永被弃于佛门之外。

2、僧伽婆师沙:意译为众余、众决断、僧初残,简称僧残。僧众犯了这方面的戒,等于一位残废者一样,是次于波罗夷的重罪。《毘尼母论》说:“僧残者,如人为他所斫,残有咽喉,名之为残。”犯此罪者,若得清净大众为如法说忏悔除罪之法,此罪可除;若无清净大众,不可除罪,是名“僧残”。譬如不真实的情况,随便诬赖别人、毁谤别人,就犯了僧残罪。

3、不定:谓实犯与否及所犯何戒犹未审明,尚在怀疑判断之中。有屏处不定戒、露处不定戒二种。为比丘受持具足戒的部分,比丘尼戒中没有这一类。

4、舍堕:音译为尼萨耆波逸提,波逸提的一种。此戒乃警戒由于贪心而集贮无用的长物,助长生死之业,于是堕落三途,故舍弃此等的财物、贪心、罪业,称为舍堕。犯此罪皆与衣、钵等物品有关,故罚以没收物品,并于大众中忏悔。例如把多余的钵或衣服收藏起来,不肯转送给他人,超过十日以上不用,就犯了这条戒。

5、单堕:为波逸提之一。与前述舍堕不同的是,此法无物可舍,但乞忏悔,故名单堕。也就是说,舍堕必须舍去犯戒的财物,而单堕则只要向他人忏悔,即可以得到清净。

6、波罗提提舍尼:简称提舍尼。意为向彼悔、对他说。犯此过错者,必须向一人发露忏悔,是轻罪的一种。

7、众学:规定有关服装、食事、威仪等细则,其数众多,应常习学,故称众学;又此戒难持,应加细心注意,故特以学为名。属突吉罗的轻罪。众学法相当于今日的生活须知,是我们日常生活的规范。

8、灭诤:止灭僧尼诤论所设的方法规定。因有七种,又称七灭诤。所谓灭诤法即大家意见不合,争执起来时,要面对面坦诚布公地互相表白说明,解除彼此之间的误解。一旦化除争执,事后则不可再有议论,不可背后再搬弄是非。[2]

有关比丘尼的历史

 

在我国佛教史上,比丘尼之贡献虽不如比丘之多,然其中亦不乏戒行精严、学优行粹之修行者。依《比丘尼传》书中所载,由晋代迄梁武帝之间,我国佛教界即已有不少杰出之比丘尼。如道容‘戒行精峻’(卷一),令宗‘学行精恳,开览经法,深义入神’(卷一),慧果‘常行苦节,不衣绵纩,笃好毗尼,戒行清白’(卷二),慧耀甚且烧身以供养三宝(卷三),凡此皆足令人钦仰。

古代世俗女子虽有读书识字者,然真能登台讲说者则极少见。《比丘尼传》书中所载之比丘尼,则颇有能登台讲解经律、著书立说者。晋穆帝时,妙相‘每说法度人,常惧听者不能专志,或涕泣以示之’(卷一)。齐武帝时,昙彻‘才堪机务,尤能讲说。剖毫析滞,探赜幽隐。诸尼大小,皆请北面’(卷三)。智胜研读律藏,‘自制数十卷义疏,辞约而旨远,义隐而理妙’(卷三)。由此诸例,可以窥见比丘尼在我国早期佛教史上地位之一斑。

至于二十世纪的后半阶段,比丘尼也是台湾佛教的中坚分子。不唯人数远较比丘为多,且颇多能独当一面,弘法利生者。如证严创办慈济功德会,兴办大型医院及大学,其弘法事业规模之大,为前此之台湾所未有。恒清为美国威斯康辛(Wisconsin)大学博士,身任台大哲学系教授,且掌理法光佛教文化研究所,对台湾佛教高等教育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其他方面之杰出比丘尼,在台湾亦为数甚多。种种迹像皆显示出,在现代台湾佛教僧团里,比丘尼有相当重要的地位。[3]

相关视频

佛教动画:微妙比丘尼的故事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