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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警事件是台湾日治时期的一起政治运动事件,发生于大正12年(1923年)12月16日,历史上称为治安警察法违反检举事件,或称治警事件或治警法违反事件[1]

经过

第二次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之后,蒋渭水等人深感结社的重要,遂于请愿运动进行到第三次时,组织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大正12年(1923年)1月30日,在台的蒋渭水、蔡培火等人向台北州北警察署提出成立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的结社组织届,但是,2月2日结社时旋即遭到禁止,因此,活动就移到东京,2月21日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在东京重新成立。

然而在台湾与日本国内已同时施行“治安警察法”,以作为管制政治集会结社的手段,于是总督府当局检举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会员,12月16日在总督府警务局的主导下,以违反《治安警察法》第8条第2项为由,全台除花莲、台东、澎湖外,同日同时展开大检举,结果逮捕41人、传讯58人,共有99人遭受迫害,其中有18人遭受起诉。

大正13年(1924年)一审台湾地方法院判决被告全数无罪。然而检察官三好一八不服提出上诉,10月29日二审,蒋渭水等13人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有罪,被告随即提出上诉。大正14年(1925年)2月20日三审定谳,维持二审宣判。最后蒋渭水、蔡培火被判四个月徒刑;包含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及上海台湾青年会等等组织成员蔡惠如、林呈禄、石焕长、林幼春、陈逢源被判三个月徒刑;林笃勋、林伯廷、蔡年亨、石锡勋、郑松筠、蔡氏谷等共六人被判罚金100圆;无罪者则有吴海水韩石泉、吴清波、王敏川与蔡先于。

影响

由于总督府在治警事件中行动规模之大,且事后又封锁消息,特别值得留意的是,由于本事件发生时机在敏感的西来庵事件之后,导致全岛一时人心惶惶,连带使第四次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连署人数大为降低,仅71人签署请愿书。在此环境下,《台湾日日新报》、《台湾新闻》、《台南新报》三大报也沉默以对。然而该事件也激起了请愿者的雄心,到了昭和元年(1926年)进行第七次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时,参与的人数已近2000人,几乎为第一次请愿的10倍。同时12月16日也被称为“民众运动纪念日”,而许多入狱者在狱中所创造的诗文也被甫创刊的《台湾民报》加以刊登[2]。该事件中的首要受害者蒋渭水也称之为“台湾大狩猎”(猪狩)。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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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