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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禁(又称洋禁),是一种锁国政策,旨在禁止民间私自出海,有谓“尺板不得出海”,也限制外国商人前往本国通商。具体实施随着时间变迁而有张有弛,即“严禁”及“弛禁”之分。海禁目的是为消灭反叛势力、打击海盗及走私,保障社会稳定。然而,实际上真正受到打击的是本国对外的贸易及渔业。海盗和走私商人的活动亦反而因为海禁而更加猖獗,对本国及其周边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中国历史上,海禁最早实行于14世纪末,横跨三个朝代[1]。元朝曾经4次实行海禁,每次持续时间都比较短,共约11年,对海外贸易并未产生全局性的负面影响。而明清两朝的海禁,不仅在政策上有所强化,而且持续时间长达多年。中国的海禁也成为东南亚陶瓷业发展的契机。另一方面,藩属国例如琉球国家,亦因为海禁的关系,利用独占与中国贸易的契机而获取大量利益。此外,朝鲜王朝皆执行海禁逾200年,规定指定国籍和商人外,官民禁止与别国商人贸易。

明朝海禁

“海禁”是明朝的一项锁国性质的基本国策,从洪武年间到隆庆年间,实行了近200年,纵贯大半个明朝。形成了成熟的海禁政策与概念。明朝海禁严格禁止人民对外通商贸易,限制外国人到中国进行贸易。明朝唯恐禁海不力,有关海禁的诏令每过几年就会重申一遍。

明朝海禁时期规定人民不但“片板不许入海”,甚至民船造得稍大一些就是违法。《大明律》规定:“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

清朝海禁

清前中期的对外贸易,包括延续前明的11年传统朝贡贸易时期(1644-1655年),29年的海禁时期(1655-1684年)和其后158年的开海贸易时期,其中开海贸易时期包括73年的四口通商(1685-1757年)和85年的一口通商(1757-1842年)

明清海上贸易

明末隆庆开关后,尽管明朝对海上贸易秩序的控制薄弱,但海上贸易仍有所发展,郑氏集团的规模为此提供了充分证明。东南亚欧洲殖民当局的一些文献从另一方面提供了明末海上贸易有所发展的证据。据统计,万历十六年以前,从广州出口到马尼拉的货物总值为22万西元,其中丝货量值为19万西元;万历二十一年的丝货值达到25万西元。崇祯九年以前,每艘开往墨西哥的“大帆船”,登记运载中国丝货为300—400箱至500箱。万历八年至十八年,每年运往果阿的丝货为3000石,价值银为24万两,利润达36万两;崇祯九年,丝货达6000石,赢利72万两。当时,不仅日本葡萄牙西班牙人穿上了中国丝绸,而且东南亚土著、墨西哥印第安人黑人也都普遍穿着中国的丝绸与棉布服装

清初康熙开海前,中国的海上贸易仍维持相当大的规模。康熙开海后,海上贸易量持续增长,贸易港口扩大[2],贸易国家、商船数量、进出口商品数量和贸易商品流通量值均不断增加,对海上贸易的监管也较明代有效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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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