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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英语: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是一项有关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全文共30条。联合国在1979年12月18日的大会依第34/180号决议[1],通过该有关议案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而依第二十七条第1项规定于1981年9月起生效。该公约确立规则,保障妇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医疗服务、商业活动和家庭关系等各方面的权利

这公约第1条,即对“对妇女的歧视”订下一个通用的定义:“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该公约已有188个成员国。公约的成员国须承诺履行一系列的措施,终止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包括:

  • 确保当地法制男女平等。
  • 设立机构有效保障妇女免受歧视
  • 消除个人、组织企业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联合国在条约通过后,成立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来监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落实,负责定期审查各成员国执行公约的进展。根据公约第18条,成员国有责任在公约对该国生效后一年内以及在以后至少每四年一次,就该国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向委员会提出报告;而委员会也有权在审议报告后提出建议。委员会除了接受各成员国的政府报告外,也接受各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资料。

香港与公约

早在1981年,香港宗主国英国已为公约成员,其后于1996年10月14日,当时英国将条约引入香港。然而香港早于1995年宣布条约适用香港。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为缔约国,故条约将继续适用在香港。而香港就公约向联合国的报告,会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报告内。

台湾与公约

2007年1月5日,中华民国(台湾)虽并非联合国成员国,立法院第6届第4会期第15次会议通过行政院函请审议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2011年5月20日,立法院第7届第7会期第14次会议制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施行法》计9条,同年6月8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17471号令公布,自民国101年(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7月,行政院通过“推动我国加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一案,2007年1月于立法院获无异议通过,经总统签署后,外交部联合国工作小组委托诺鲁驻联合国代表团,代为转交批准书给联合国秘书处,但在三月下旬,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援引联合国大会第 2758 号决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在联合国唯一合法代表,而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为由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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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