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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弘祚(1603年-1674年),字懋自,號玉銘。雲南永昌人。歷任順治康熙年間戶部尚書,刑部尚書,兵部尚書。清廷三省六部,王弘祚履歷其三,又因籍貫永昌,他又被稱為「永半朝」。《賦役全書》編撰歷時12年,是王弘祚一生最大的成就。

生平簡介

弘祚聰強習掌故,戶部疏請修賦役全書,以弘祚主其事

崇禎三年(1630年)舉人出身。自薊州知州遷戶部郎中, 督餉大同。順治元年,授岢嵐兵備道。總督吳孳昌弘祚籌畫軍餉,請仍留大同。二年,以總督李鑑薦,仍授戶部郎中。中原初定,圖籍散佚。弘祚聰強習掌故,戶部疏請修賦役全書,以弘祚主其事。弘祚謂:「民不苦正供而苦雜派,法不立則吏不畏,吏不畏則民不安。閭閻菽帛之輸,朝廷悉知之,則可以艱難成節儉。版籍賦稅之事,小民悉知之,則可以燭照絕侵漁。」裁定賦役,一準萬曆間法例,晚末苛細巧取,盡芟除之,以為一代程式。三年,加太僕寺少卿。六年,遷太僕寺卿,仍領郎中。

十年,擢戶部侍郎。時雲、貴尚為明守,孫可望據辰州。弘祚請於江南、江西、湖廣豐稔之地,採米穀、儲糧餉為進取計。又言:「黔國公沐天波世守雲南,得民心,其僚屬有散處江寧者,宜令往招天波為內應。貴州九股黑苗,自都勻、黎平遠及慶遠、靖州,近為可望蹂躪,宜加意撫綏,俾令歸化。冠服異制,勿驟更易。」上以所言足助撫剿,下經略大學士洪承疇採行。

被郭一鶚彈劾修賦役全書逾久未成

十一年,給事中郭一鶚劾弘祚修賦役全書逾久未成,弘祚疏辨,一鶚復劾其巧飾。下部議,以各省冊報稽遲,弘祚不舉劾,論罰俸。十二年,疏請禁有司私派累民、將領冒名領餉,皆下部議行。十三年,以河西務鈔關員外郎朱世德徵稅不如額,援赦請免議,坐降三級,命留任。十五年,賦役全書成,敘勞,還所降級。考滿,廕子。尋擢尚書,加太子少保。命同大學士巴哈納等校訂律例。

聞父母喪,疏乞解官奔赴,命在任守制

十六年,進太子太保。雲南平,迭疏上善後諸事,請開鄉試,慎署員,設重鎮,稽丁田,恤士紳,撫土司,寬新政。既,又疏言司道宜久任,州縣宜部選,投誠宜解散,荒殘宜軫恤,爐座宜多設。弘祚聞父母喪,疏乞解官奔赴,命在任守制。踰月,命出視事。十八年,聖祖即位,疏請歸葬,許之。旋諭促還朝。

異星見,天失其常;地震,地失其常。挽回天地之變,首在率循人事之常

康熙三年,授刑部尚書,尋復還戶部。四年,星變地震,求直言。弘祚疏言:「異星見,天失其常;地震,地失其常。挽回天地之變,首在率循人事之常。」漕糧自通州運京師,或謂水次支散,可省轉搬費。弘祚持不可,謂:「水次支散,受者艱負戴。必減直而售,則米狼戾在外。京倉頒給雖有糶者,顆粒皆在都下。根本至計,不宜以小利遽變。」又有議盡裁州縣存留與變漕糧官運為商運者,固爭不得,具疏上之,卒如弘祚議。

以老乞休,命馳驛歸里,念未終事父母,輯永思錄,自號曰思齋

六年,用輔政大臣鼇拜議,戶部增設滿尚書,以授瑪爾賽,與弘祚齟齬。七年,戶部失察書吏假印盜帑,大學士班布爾善獨罪弘祚,坐奪官。八年,鼇拜得罪,起弘祚兵部尚書。九年,以老乞休,命馳驛歸里,食原俸。弘祚中道疾作,僑居江寧。念未終事父母,輯永思錄,自號曰思齋。十一年,疏辭俸,諭曰:「卿在官著有勞績,引年乞休,賜祿頤養,毋固辭。」十三年,卒,賜祭葬,諡端簡。[1]

修建梨花塢回報家鄉,懷念母親

順治十八年,王母謝世故里,他奏請要解官奔赴守孝。當時,順治皇帝突然決意出家,整個朝廷人心惶惶,政局不穩,因此朝廷未准他的請求,要求他在任守制,穩定政局。

康熙繼位後,王弘祚獲准回家埋葬母親。回到家鄉後,他便在保山古城西南九隆崗上修建了梨花塢,供奉觀音大士供世人朝拜,以回報家鄉和懷念母親。


著述

王弘祚作為一名文臣,他一生著敘頗豐,著有《永思錄》一書,現已失傳。流傳的有《頤庵詩集》兩卷收錄於《清代詩文集彙編》,詩作受到了清代保山籍知名學者袁文揆的推崇。袁文揆在其《滇南詩略》卷19中評價王弘祚《懷鄉》一詩說:“'庾信江南'句傷往日也。'杜陵峽北'句感近事也。此種風義,唯駿公集中往往有之,若虞山則絕口不言矣。” 《賦役全書》編撰歷時12年,是王弘祚一生最大的成就。

參考文獻

  • 《清史稿》卷263,列傳五十
  • 《清史列傳》. 卷78,48
官衔
前任:
孫廷銓
戶部漢尚書
順治十五年七月己酉-順治十八年六月甲申
(1658年8月12日-1661年7月2日)
繼任:
杜立德
前任:
杜立德
戶部漢尚書
康熙三年十一月丁未-康熙七年八月壬申
(1665年1月5日-1668年9月11日)
繼任:
黃機
前任:
龔鼎孳
兵部漢尚書
康熙八年五月壬寅-康熙九年閏二月己亥
(1669年6月8日-1670年4月1日)
繼任:
朱之弼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