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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户

百户,官名。 金初设置,为世袭军职。 元代相沿,设百户为百夫之长,隶属于千户,而千户又隶属于万户,为世袭军职,受万户管辖。驻守各地者,设百户所,分隶于各千户所。百户所有两等,上所设蒙、汉百户各1员,俱作从六品银牌。下所设百户1员,从七品银牌。

明代卫所兵制亦设百户所,为世袭军职,百户统兵120人,正六品。试百户为(从六品)。百户所分为2总旗,总旗(正七品)、旗各50人;10小旗,小旗(从七品),旗各10人,隶属千户所。百户为百户所的长官。如明·黄道周《节寰袁公传》:"公(袁可立)先凤阳人,始祖荣以开国功为睢阳百户,因家焉。"

百户之下,设牌子头,有时设"五十户"之职。

基本信息

名称 百户 拼音 bǎi hù
性质 古代官职名 出处 《淮南子·泛论训》

史料记载

百户:bǎi hù

犹百家。

《淮南子·泛论训》:"尧无百户之郭,舜无置锥之地,以有天下。"

《史记·封禅书》:"赐民百户牛一酒十石,加年八十孤寡布帛二匹。"

《史记·孝武本纪》:"自新,嘉与士大夫更始,赐民百户牛一酒十石,加年八十孤寡布帛二匹。"

《后汉书·章帝纪》:"加赐河南女子百户牛酒。" 李贤 注:"此女子百户,若是户头之妻,不得更称为户;此谓女户头,即今之女户也。"

明董其昌《节寰袁公行状》:"(袁可立)始祖荣,洪武二年以(军)功授睢阳卫百户。"

官名。元设百户为"百夫之长",隶属于千户,为世袭军职。明清为低级军官。明时此职务为卫所军中职务,掌军户一百。

《元典章·兵部·整治军兵》:"万户、千户、百户不肯奉公优恤军人,专务克取益己。"

《清史稿·食货志一》:"嘉庆初,铜仁、石岘苗地建碉卡,置屯军,每军百名,设百户一,总旗二。"

官吏制度

设置

百户制度,是一种百户等官吏为主体的藏族基层官吏制度。清雍正十年(1732)夏,应西宁办事大臣达鼐奏请,西宁、四川、西藏派员勘定界址,三方交界之地的藏民七十九族之中近西宁者归西宁管辖,近西藏者暂隶西藏。在归西宁管辖的四十族之内,依据族人多寡,从本族豪酋之中委任土官,令其治理地方,管辖属民。"其族内人户,千户以上,设千户一员。百户以上,设百户一员。不及百户者,设百长一员……千百户之下,设散百长数名"。

可见,"千户"、"百户"的称谓与他们当初所管辖的属民户数直接相关。这里提到的"百长"有两种:一是管辖属民不足百户的土官,并规定:"每十户设立头目一名",若不遵行,千百户要受到处罚。顾名思义,"十家长"只是在十户左右的属民中产生影响。在《番例》各条款中,十家长和小头目从未被同时提及,二者所指很可能是同一职级,只不过称谓不同而已。《番例》在量刑时,常常把十家长或小头目与平人相提并论,说明他们的地位与平人相差无几。《番例》在论及有关职权时,往往没有提到"散百长"或"小百长",表明他们在诸多方面没有权威。这样,千户、百户和管束部落的百长是千百户中的主要人物。

管理

中央王朝通过千百户对藏族地区实施有效的统治,具体方式如下:

以会盟形式与千百户保持政治联系

史书记载,历史上清廷曾与藏族千百户实行会盟制,即1年会盟1次,3年后间年会盟1次。乾隆二年(1737),西宁办事大臣衙门副都统保祝以玉树四十族藏民渐知礼法,奏改间2年会盟1次。差章系1员,守备1员,带绿旗兵20名,蒙古兵50名,前往会盟。为保证会盟如期举行,(番例)专辟条款做出规定:"凡会盟已经传知,如有推故不到者,千户等罚犏牛十五条,百户等罚犏牛十条,管束部落之百长等罚犏牛五条;如过期不到者,计日罚犏牛"。这表明,一经传知则必须参加,会盟是千百户责无旁贷的义务。清王朝通过会盟显示出对千百户的绝对领导和对藏区的严格管辖权。

委任职务

百户的职务由中央政府分封,并依据其是否管束部落分级管理,百户和管束部落的百长"俱由兵部颁给号纸,准其世袭"

其世袭传承,无疑由西宁办事大臣呈报有关材料经朝廷审批,换取相应执据,完成权力交替。散百长"由西宁夷情衙门发给委牌"

由于他们不管束部落,其管理权限在西宁办事大臣衙门。散百长职务不能世袭,因此西宁办事大臣衙门对其职务任命、人选变动有较大的自主权。

职责

百户作为清政府委任的基层官吏,对维护藏族地区安宁、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体现清王朝的统治意志负有重要责任。

首先,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安定的基本因素,《番例》极力维护藏族传统的婚姻家庭习俗和伦理关系。由男女双方商议缔结婚姻关系,不得谋娶他人议定之女,违者受罚"平人将平人所定之妇谋娶者,主婚与谋娶之人,如系头目等,各罚三九;如系平人,各罚-九;其失离异,仍归前夫"。夫妻不睦,可以离异,合理分割家庭财产。"凡出妻者,其妻陪嫁物件,全行给回;除夫妻和睦时花费物件不偿外,现在所有物件,悉行还给。"调戏或奸淫他人之妻者,依照情节轻重罚取三九至五九牲畜,并严厉处罚奸妇。千百户在必要时介入辖区内属民家庭纠纷和男女关系纠葛的处理。

其次,维护畜牧业生产秩序。《番例》说:"凡分定地方,有他处千户等移进住牧者,罚犏牛七条,百户等罚犏牛五条,管束部落之百长等罚犏牛三条;系平人户,各罚牛一条。"

人员流动在当时被视为一种不安定因素,于是严格实行户口管制。凡部落人内,如有二十人以下携带军器逃走者,本寨人等即行追赶;若二十人以上携带军器逃走者,其邻近寨落之头目等酌量逃走人数,即行装束口粮、马匹,无论方向,速行抵剿追赶。"并由千百户据报逃去缘由,违者受处罚。对于过往逃人,责成当地百户捉拿并立即解送指定地方。凡部落不分管束不管束之头目等,明知外处逃来之人不行追拿,反而为其提供马匹等便利者,更严厉处置。如果杀死外地逃来之人,当地头目要立即上报,否则视为违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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