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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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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监察院.jpg|350px|缩略图|右|<big></big>[https://wx2.sinaimg.cn/large/006m2YQrgy1fvq9fgdm0ej30k00b9dn0.jpg 原图链接][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289552691924212 来自 新浪网 的图片]]] ''' 监察院 ''' [[ 中华民国 ]] 最高监察机关,1931年2月成立。简称监院。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在中华民国五院中可负责行使弹劾权、纠举权、监察权(调查权)、监试权及 [[ 审计 ]] 权;1992年前与国民大会和立法院共同行使国会职权。这个机关相当于欧盟的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或美国政府问责署 (U.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监察院由委员二十九人组织而成,由 [[ 总统 ]] 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六年 <ref>[http://www.docin.com/p-764408138.html 台湾法重点],豆丁网</ref> ,监察委员之中一人任院长,一人任副院长。
==学理根据==
[[ 孙中山 ]] 倡行的“五权宪法” <ref>[https://www.kekeshici.com/lishi/jindai/172382.html 五权宪法],可可诗词网 ,2019-06-12</ref> 中,主张撷取欧美三权分立制度,与中国御史谏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及考试制度(科举)之优点,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外,另增监察、考试两权。为了避免国会(立法)利用监察弹劾权力对行政单位施压,造成国会专制,于是设立监察权,以弱化立法权,强化行政权。中华民国成立后,当时 [[ 北洋政府 ]] 仍照欧美三权分立原则,将弹劾权属诸国会。
监察院的创设,模仿古代中国御史谏官制度( [[ 御史台 ]] 、都察院),由监察权监督行政权,同时避免立法院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权力过于独大无法制衡,所以有别于三权分立,把国会的纠察与调查权独立出来[1]
[[ 瑞典 ]] 的议会监察使,与监察院类似,但是它存在的目的,在于增强立法权的行使力量,以制衡行政权的扩张,在学理上与三民主义中的监察权不同。瑞典议会监察使是一个独立机构,直属国会。
==台湾==
1949年,监察院随中华民国中央政府迁往 [[ 台湾 ]] ,作为国会一部分,基于维持“法统”地位,与国民大会和 [[ 立法院 ]] 一样并无进行改选。
民主进步党主张修宪废除考试院及监察院。2016年10月11日晚间的政策协调会上,总统 [[ 蔡英文 ]] 决定要补提11名监察委员,并且由副总统陈建仁担任审荐小组召集人,尽管绿营内部有不少声音,认为不须做出提名,直接让监委悬空,监察院就会瓦解,但总统府方面强调,在修宪程序完成之前,还是必须要依照 [[ 宪法 ]] 完成提名,让监察院能够维持正常运作。[4]
2017年3月2日,总统府发言人 [[ 黄重谚 ]] 说:“废除监察院是我们的一贯修宪主张,这个立场并没有改变”;但前民主进步党立法委员林浊水说,总统兼民主进步党主席蔡英文强调修宪的主张及立场没有改变,他深不以为然,“只要蔡主席继续当总统,监察院一直运作下去,‘不会废’这立场也没有改变”[5]
==视频==
<center> 监察权和检查权的区别 </center>
<center>{{#iDisplay:d0901evunog|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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