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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套利是中国的一个科技术语。

汉字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展台上一颗无可取代、熠熠闪光的明珠[1]。汉字之美,美在庄重典雅,形神兼具。她承载的是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厚重历史与灿烂文化[2]。她的美,是无与伦比的。

名词解释

监管套利是指各种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通过注册地转换、金融产品异地销售等途径,从监管要求较高的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较低的市场,从而全部或者部分地规避监管、牟取超额利益的行为。

监管套利是银行也是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是一种经济目的,一般由多种交易手段达成。由于监管层对不同的交易手段的合规性规定不同,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达到逃避监管规定、扩大业务量、节省资本、少提拨备、规避信贷额度控制等套利目的。

监管套利的条件

一般认为在经济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便出现了监管套利机会,理性的市场主体会选择最优交易策略,从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1、一个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个交易策略来实现;

2、对于上述实质相同但形式不一的交易策略,监管制度存在着不同的对待方式。

监管套利的动因

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套利的内在动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满足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要求。银行将资产负债表内风险不同、但风险权重与监管资本要求相同的贷款组合中的一部分贷款进行转让或风险转移,在银行实际资本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降低了表内风险加权资产额。使银行的名义资本充足率得以提高,达到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要求或规避资本监管的目的。

2、提高资本收益率。商业银行通过调整资产组合,在监管资本标准要求相同的不同资产中减少低风险、低收益资产,保留高风险、高收益资产,实现以低的资本需求量支持高收益率的资产业务,提高银行资本配置效率。

3、扩大资产业务规模。监管套利因提高名义资本充足率、减少监管资本需求量而释放出的资本,可支持信贷业务规模的扩大。这一点在经济过热、信贷规模受到监管约束的情况下更易被银行所利用。商业银行为增加利润来源,会通过监管套利,实现资本释放,支持资产业务的扩张。

监管套利行为的治理

对一国而言,贯彻统一监管理念、设立统一监管的执行部门、完善具体监管的措施,是治理国内监管套利的主要办法。分业多头监管模式有其合理性,既可发挥监管机构的专业优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家用于监管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但是也会造成监管体系过于庞杂,而且缺乏一致性。统一监管正在逐渐代替分业多头监管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由统一机构实施监管权力、对不同种类金融产品执行统一标准,有利于防止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的出现,减少甚至消除监管无作为和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诿。统一监管并不意味着要将国内已有行业监管机构拆散,而是要将这些机构统一划归某一权力部门领导之下,以便落实统一标准、明确权责机制。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市场配套体系建设,出台一致的市场会计原则和审计标准,防止金融机构利用各种市场基准漏洞进行套利;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强化金融机构财务报告制度,完善市场风险预警机制,严密防控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在规范评级机构自身业务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信用评级体系的作用。事实上,没有国际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和标准,监管套利就不可能完全消除。

加强国际监管合作首先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基本准则,在会计准则、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达成共识,并共同严格遵守;其次,要建立有效的监管信息国际交流平台,完善信息交流的制度化,充分发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等机构的信息共享职能;第三,要有执行机构来监督并制约各国切实履行统一的监管标准。耶鲁大学教授杰弗里·加滕(Jeffrey Garten)曾撰文呼吁建立“全球金融管理局”(Global Monetary Authority)来监督当前已变得没有国界的市场,这是一种值得参考的思路。

但是,国家之间缺少强有力的权力制约机制,实现国际统一监管标准还需要较漫长的过程。巴塞尔协议在银行监管方面已经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1988年发布至今仍在不断完善,这其中商业银行为规避巴塞尔协议而进行的“创新”固然产生了一定影响,各国银行管理机构的阳奉阴违也“功不可没”。银行体系的国际性统一监管尚且如此,制订整个金融系统的统一监管准则难度可想而知;同时,国家间信息的交流共享涉及到了国家机密,统一国际监管机构如何组成也会引发大规模争论。所以,以上建议真正落实起来会遭受较大阻力,其过程也会比较漫长。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