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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为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这里所指的广大公民,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广大,有全国性的广大,又有地区性的广大,其外延可以限制在享有立法权的建制区域。

简介

利益的心理基础是人们的需要。需要是利益的主观基础,利益是需要的社会形态。在现实世界中,每个人都有许多需要,而且是无限的和广泛的。这就决定了利益的内容也是丰富多彩的,人们对于物质的需要和追求,构成了物质利益的基本内容,而对于精神生活的需要和追求,构成了精神利益的基本内容。利益反映了一定阶段上人们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利益是人们企图借助于生产来满足的需要。凡是不用人们生产或劳动就能满足的需要,如阳光、空气等,都不是物质利益的内容,超越人们现实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的需要,也不构成利益的基本内容。(3)利益反映着特定历史阶段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利益是人们需要的社会转化,它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特定的社会关系。反过来说,由于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需要而结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社会关系也必须要体现为各种不同的利益。正因为如此,人类社会中才有了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个人利益、群体利益、民族利益、阶级利益、阶层利益、国家利益等形形色色的利益。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就如同物质、人民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概念一样。因而,不存在一个具体的叫做公共利益的客观存在物。公共利益,从广义上说,是全体社会成员为实现个体利益所必需的社会秩序,其实现形式包括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从狭义上说,公共利益概念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出现。社会公共利益只有通过民主与法治的途径才能实现。用民主保证国家制度的公共性,用法治(首先约束政府)保证国家权力的公共性。对于处于政治制度转型期的中国,民主与法治既是公共利益本身,又是公共利益的实现形式,也是公共利益判断尺度和标准。范围界定。

评价

在我国的立法中散见的相关概念随处可见。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法第7条规定: “当事人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立法法》第4条规定: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从法律法规的措辞中可以看到几个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概念:“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国家整体利益”。这几组概念在基本内涵上大同小异,实践中是通用的, 但严格来讲它们在同一内涵上各有侧重。“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主要是从利益性质角度强调利益的公共性而与私人利益相区别。“社会利益”主要是从主体出发,侧重于强调利益的承载者是社会而不是个人。“社会公共利益”据李友根先生的分析是“综合了此种利益在主体上、性质上的特殊性”。“国家整体利益”则是指国家的对内对外利益, 在主权内它同社会利益是相近, 在主权外同民族利益相近。 [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