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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茂坪童党烧尸案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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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茂坪童党烧尸案
图片来自youtube

秀茂坪童党烧尸案是1997年在香港发生的一宗命案,1名16岁少年不值一群童党经常欺负患轻度智障的清洁工人,劝其报警求助,被童党视为背叛者。1997年5月14日晚上,14名童党诱骗该名少年到上述清洁工人的住所,以不同方式虐打他致死,事后两度焚烧尸体湮灭证据,该名清洁工人因被童党打伤而到医院求医,由此揭发事件。警方先后拘捕11男3女,年龄介乎14至17岁的涉案青少年,分别控以谋杀、严重伤人及非法处理尸体罪名,其中1名被告以污点证人身份指控其馀被告。1999年1月,香港高等法院[1] 裁定其中6名被告谋杀罪名成立,当中4人被判处终身监禁,承认误杀罪的污点证人及其馀7名被判伤人罪名成立的被告则判处有期徒刑,成为香港历年来最多未成年犯人一同被判谋杀罪名成立的案件。被裁定谋杀罪成的6名被告于2001年上诉翻案,其中3人获得减刑,当中1名谋杀罪成的被告获改判严重伤人罪。

判决

初审判决

经过超过一年的审讯,案件在1999年1月宣判。辩方大律师求情时引述香港大学心理学教授何友晖的报告,指案中被告受漫画和电影的暴力情节影响,以为案中各种虐打手法不会致命,强调各被告无意杀人,案发后感到后悔,分别愿意承认误杀、殴打等控罪,惟控方拒绝接受,坚持要控告谋杀,辩方表示各被告犯案时均未满18岁,按照法例,法官可运用酌情权判处较法定终身监禁为轻的刑期。法官王见秋反驳指死者如果是被人用刀或枪即时杀死,不会死得那么痛苦,他表示死者遭到各被告虐待3小时才死去,而各被告用不同的暴力对待死者,显示被告是有意图令死者受到严重伤害继而死亡。

由3男6女组成的陪审团以大比数裁定6名被告谋杀罪名成立,其中许智伟、吴明俊、陈德明、傅显进被判处终身监禁;麦家豪在案发时提早离开现场,在受害人垂死没有再予以殴打,而黄金宝在犯案时只有14岁,年纪较轻,二人因此获酌情免判终生监禁,分别改判有期徒刑26年及23年,法官表示判处年青人入狱是一件痛苦的事,但此案罪行恐怖、性质严重,如不判处相应处分便有违法官职守,并斥责4名被判处终身监禁的被告凶残暴戾,在受害人临死的一刻仍然继续虐打,不肯停手,对死者毫不怜悯同情,法庭因此不会对4人体恤同情,不会运用免判终生监禁的酌情权。被告许智勇、周俊、刘佩仪、陈肯构、罗桂芬分别被裁定严重伤人或殴打伤人罪成,法官认为他们5人获陪审团开恩,没有被裁定谋杀或误杀罪已经是十分幸运,同时认为主控官给他们一条生路,因此他们应该向主控官道谢。法官表示严重伤人或殴打伤人罪最高可判刑3年,但考虑到他们由被捕至审讯期间已经被囚禁21个月,不想再进一步惩罚,因此判他们即时获释。

被告石子健转为污点证人,承认误杀及阻止尸体合法下葬控罪,合共判监7年,王见秋发表判词时称赞他充分与警方合作,出庭顶证其他被告,认为他真心有悔意,并赠他陶渊明的作品《归去来辞》“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实迷途其未远,觉今是而昨非。”,希望他以此诗句勉励自己,改过自新。被告阮洁仪和黄诗城的代表律师分别向法官求情,律师表示阮洁仪一向是好孩子,直至结识案中其他被告,以及受到男朋友吴明俊影响下才会犯案,她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感到后悔,在案发后已经疏远案中其他被告,且在被捕后已经被扣留20个月,希望法官轻判,让她能够重返校园继续读书;律师认为黄诗城虽然来自非健全家庭但并非坏孩子,在校园内从未犯事或欺凌死者,案法时曾经阻止其他被告殴打死者,希望法官给他机会重返校园。法官表示黄诗城所犯的是误杀罪,但他在案中所扮演的角色较轻微,且曾经阻止其他被告殴打死者,反映出他没有其他被告那么残酷,在考虑教导所的报告及代表律师的求情说话后,判二人入教导所接受监管。

上诉

被裁定谋杀罪成的六名少年于2001年上诉翻案,其中麦家豪(第3被告)被改判严重伤人罪,监禁刑期由26年减为7年;黄金宝(第8被告)的刑期由23年减为19年;至于另外四名被判终身监禁的少年,其中吴明俊(第4被告)被改判有期徒刑25年,其馀三人则维持原判,但法官给予最少服刑年期由20至22年不等。法官王见秋承认自己初判的时侯,因一时疏忽,并无依例给予他们最低刑期,只是判他们终身监禁。但是他亦重申,文明社会绝不容许这种残暴罪行发生,因此要向被告判以具阻吓性的刑罚,否则将会尸骸满布,而这班年青人,亦为他们的罪行负上沉重的代价。

案件摘要

案发地点位于九龙观塘区秀茂坪邨,是香港房屋委员会辖下的公共屋邨,凶案第一现场为第39座1508室的住所内,该座楼宇当时已列为重建计划的楼宇之一,不少住客已经迁离,涉案被告与受害人陆志伟均是邨内的居民,众人经常到邨内的一所志愿机构青少年中心玩乐,或到外号“三叔”的30岁轻度智轻男子陈木清的住所聚集,陈木清经常遭到童党欺负,陆志伟劝其报警求助,童党认为陆志伟出卖他们。1997年5月14日晚上,各被告以陈木清的名义诱骗陆志伟到陈木清的住所,陆志伟到达现场后随即被各被告轮流拳打脚踢,以铁通、折椅等武器殴打陆志伟,并强迫他吃烟头、倒竖葱用头撞地、撞墙、垫凳底、昏倒后淋冻水等,各被告强迫陆志伟跪在关帝像前,并念出黑社会诗句,每提及1名被告的名字,该名被告便上前殴打陆志伟。陆志伟被打至奄奄一息,众童党尝试施救但无效,然后任由陆志伟失救致死,并恐吓身处单位内目睹案发经过的陈木清不要报警。当天凌晨时分,童党成员将陆志伟的尸体放进纸皮箱,运到马路斜对面空置待拆的第32座放火烧尸,并向尸体泼硫酸使容貌更难辨认,众人离开后再度返回烧尸现场,发现尸体仍然未被烧尽,于是再度放火烧尸,然后用麻包袋装好尸体残躯抛弃到垃圾站,尸体残躯于案件被揭发时已经被运往堆填区,无法寻回。陈木清在事件中亦被打伤,到医院求医,驻院警员发现他的伤势有可疑,经调查后揭发此案。

参考文献

  1. 香港高等法院,judici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