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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公

秦简公(公元前429年─公元前400年),嬴姓秦氏,名悼子(有人认为,"悼子"非名),秦怀公之子,秦昭子之弟、秦灵公叔父,战国时期秦国国君,公元前414年-公元前400年在位。秦简公在政治、经济上有一定改革,他允许官吏、百姓带剑,打破了只有贵族才能带剑的特权;实行按土地亩数征收租税的政策,则是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表明秦国开始向封建制度转化。公元前400年,秦简公去世,子秦惠公继位[1][2][3]

人物生平

继位

秦国秦厉共公以后,国内国政长期由旧贵族把持,国君的废立也由他们掌握。[4]前415年,秦灵公去世后,其子公子师隰(即后来的秦献公)没有能够继位。秦国国内重臣拥立在晋国秦怀公之子、秦昭子之弟、秦灵公之叔秦简公回国继位,[5][6]公子连被迫流亡至魏国[7]

河西之战

魏国魏文侯继位后,政治上任用翟璜吴起李悝魏成子等人进行改革,使魏国国势逐渐强盛。面对内外交困的秦国魏国采取主动进攻的方式,夺取了秦国的河西地区。

前413年,魏国大举进攻秦国魏国上地郡守李悝郑县(今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大败秦军。{{NoteTag|林春溥的《战国纪年》认为李悝在担任上地郡守期间指挥了这场战役,见杨宽所着《战国史料编年辑证》第161页。《史记·卷十五·六国年表》:(秦简公)二年,与晋战,败郑下。</ref>次年,魏文侯太子击包围并占领了秦国繁庞(今陕西省韩城市东南),迁出当地的居民。[8]

前409年,魏文侯任命吴起为主将,攻克秦国河西地区的临晋(即王城,今陕西省大荔县东南)、元里(今陕西省澄城县东南)并筑城。[9]次年,吴起再次率军攻打秦国,一直打到郑县,攻克洛阴(今陕西省大荔县西南)、郃阳(今陕西省合阳县东南)并筑城。[10][11][12]秦国只能退守至洛水,沿河修建防御工事,并筑重泉城(今陕西省蒲城县东南的重泉村)加以防守。[13]至此,魏国全部占有原本属于秦国的河西地区,并在此设立西河郡,由吴起担任首任郡守。[14]

魏国占领河西地区后,成为秦国东进的心腹大患。前401年,秦简公派兵攻打魏国,到达阳狐,但此时秦军无力穿越西河郡到达河东。{{NoteTag|《史记正义·魏世家》引《括地志》、《水经注》和《九域志》皆记载阳狐位于河东,杨宽认为此时河西地区已经完全被魏国占领,秦军无力越过西河郡到达河东,阳狐的具体位置不详,见杨宽所着《战国史料编年辑证》第202页。[15]直到前330年,秦国才从魏国手中完全收复河西地区。[16]

改革

经过一系列失败后,秦简公被迫在秦国国内进行改革,主要措施有:

佩剑是诸侯国内贵族代表身份的象征,早在改革前秦国国内就有民间佩剑的风气。秦简公于前409年允许官吏佩剑,[17]次年,又允许百姓佩剑。[18]

因河西之战的失败,使秦国失去关中平原重要的产粮区,秦简公被迫于前408年在国内开始按亩征收禾稼作为租税。[19]

去世

前400年,秦简公去世,葬于丘里景公西,其子秦惠公继位。[20][6]

史籍记载

史记·卷五·秦本纪[21]灵公卒,子献公不得立,立灵公季父悼子,是为简公简公昭子之弟而怀公子也。简公六年,令吏初带剑。巉洛。城重泉。十六年卒,子惠公立。

视频

上下五千年春秋战国人物篇之-秦简公

参考资料

  1. 贺次君《史记书录》引日本高山寺藏本《史记集解·秦本纪》(第23至25页):简公,厉公子而怀公弟也。
  2. 司马贞《史记索隐·秦始皇本纪》:按:本纪简公名悼子,即剌龚公之子,怀公弟也。且《纪》及《系本》皆以为然,今此文云「灵公」,谬也。
  3. 《世本·诸侯》:简公名悼子,即刺龚公之子,怀公弟也。
  4. 《史记·卷五·秦本纪》:会往者厉、躁、简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未遑外事。
  5. 《史记·卷五·秦本纪》:灵公卒,子献公不得立,立灵公季父悼子,是为简公。
  6. 6.0 6.1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简公从晋来。享国十五年。葬僖公西。生惠公。
  7. 《吕氏春秋·卷二十四·不苟论·当赏》:公子连亡在魏。
  8. 《史记·卷十五·六国年表》:(魏文侯)十三年(应为三十四年),公子击围繁庞,出其民。
  9. 《史记·卷十五·六国年表》:(魏文侯)十六年(应为三十七年),伐秦,筑临晋、元里。
  10. 《史记·卷十五·六国年表》:(魏文侯)十七年(应为三十八年),伐秦至郑,还筑洛阴。
  11. 《史记·卷四十四·魏世家》:西攻秦,至郑而还,筑雒阴、合阳。
  12. 《史记·卷六十五·孙子吴起列传》:于是魏文候以(吴起)为将,击秦,拔五城。
  13. 《史记·卷十五·六国年表》:(秦简公)七年,堑洛,城重泉。
  14. 《史记·卷六十五·孙子吴起列传》:文侯以吴起善用兵,廉平,尽能得士心,乃以为西河守,以拒秦、韩。
  15. 《史记·卷十五·六国年表》:(秦简公)十四年,伐魏,至阳狐。
  16. 《史记·卷五·秦本纪》:(秦惠文王)八年,魏纳河西地。
  17. 《史记·卷五·秦本纪》:简公六年,令吏初带剑。
  18.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简公…其七年。百姓初带剑。
  19. 《史记·卷十五·六国年表》:(秦简公)七年,初租禾。
  20. 《史记·卷五·秦本纪》:(秦简公)十六年卒,子惠公立。
  21. 秦本纪,国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