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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由1993年至1998年,期间,共召开五次会议[1]

一次会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15日至3月31日在北京召开。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77名。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总理李鹏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李鹏总理在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在九十年代初步建立起我国新的经济体制,今后五年是关键时期。

从今年开始力争在加快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积极发展各类市场、抓紧进行价格改革、进一步改革劳动工资制度、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和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诸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报告》强调指出,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政府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努力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实现社会全面进步。

报告》提出了今后的工作要点: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必须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局面;必须坚持两手抓的战略方针;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和发扬务实作风。[2]

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邹家华作关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财政部部长刘仲藜作关于199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分别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与1993年计划的决议、关于199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进了宪法,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对保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会议还通过关于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选举江泽民为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荣毅仁为国家副主席,乔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任命李鹏为国务院总理。会议还决定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会议选举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

二次会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10日至3月22日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代表2980人。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总理李鹏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围绕全党和全国的大局,从政府工作角度提出了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系列措施。报告强调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会议还听取了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关于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关于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的工作报告;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通过了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批准和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并决定将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改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三次会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5日至3月18日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2977名。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总理李鹏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听取了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关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关于199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中央及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9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中央及地方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验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还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会议决定任命吴邦国、姜春云为国务院副总理;补选张毓茂、普朝柱为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四次会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5日至3月17日在北京举行,出席代表2974人。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总理李鹏《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报告提出,今后15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未来15年的主要奋斗目标是:"九五"时期全面完成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部署,2000年在人口将比1980年增长3亿左右的情况下,实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基本消除贫困现象,人民达到小康水平;加快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10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同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要取得显著进展,实现社会全面进步。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关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关于199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

会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这个《纲要》是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之后,第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中长期计划,是一个改革创新的计划。

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1995年中央及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1996年中央及地方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会议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第一次修改。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由164条增至225条。

五次会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日至3月14日在北京举行,出席代表2962人。

开幕式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提议下,全体代表起立,为在大会前夕逝世的邓小平同志默哀。

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总理李鹏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提出,要以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切实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稳中求进,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会议听取了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关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通过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会议还分别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决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定后的刑法,取消了刑法中类推规定,确立了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这个原则,法无定论不为罪。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标志着中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修订后的刑法中还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等原则。另外,刑法还在具体内容上做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如"反革命罪"一章变更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修订后的刑法,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

会议还通过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决定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重庆市成为中国继北京、上海、天津之后的第四个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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