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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國有企業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國有企業,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者,作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則享有充分的、不可侵犯的經營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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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經營權(managerial authority)的定義:私有企業的經營權是指董事會及經理人員代表公司法人經營業務的權利。而國有企業的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企業作為經濟法人和獨立經濟實體所擁有的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種權力。在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經營權主要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作為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和經營者所具有的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權力。 所以說,所謂經營權是指企業的經營者掌握對企業法人財產的占有、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利。企業的經營只有擁有了企業法人財產的經營權之後,才能根據市場的需要獨立做出企業的經營決策,自主的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及時適應市場的變化的所有權的一種權能。與所有權相比,經營權少了一個收益的權利.。不變更生產資料的所有制性質,依法占有、支配和使用所有者的生產資料和商品的權利。 經營權在通常的情況下,屬於所有者本人,但也可根據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轉移給他人,這種轉移是合法的,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分類

經營權可分為法定經營權和約定經營權,其中法定經營權作為物權法定主義的必然結果,是企業依法律規定而直接取得的經營權,在性質上表現為企業法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立是以法人制度的規範化為基礎的。所謂約定經營權是指由兩個以上出資人共同約定創設新的法人所衍生的經營權。它是以平等的商品生產者主體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為基礎所發生的經營權。

變化

中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之前,全民所有制企業長期處在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和統收統支的財政管理體制下,生產經營活動都決定於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劃指令,生產經營自主權小,缺乏企業活力,存在着被動經營和吃國家「大鍋飯」的弊端。這種體制既不利於企業和職工積極性的發揮,同時束縛了生產力的發展。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召開以來,經濟體制改革首先從擴大企業的生產經營權限入手。隨着改革的推進,全民所有制企業逐步向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經營者轉變,其自主經營權也較之以前有了明顯的擴大。這是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充分調動企業生產經營積極性的客觀需要和必然結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