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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參議院

美利堅合眾國參議院原圖鏈接來自 知乎 的圖片

美利堅合眾國參議院(英語:United States Senate)是美國的立法機構──美國國會的兩院之一,另一院為眾議院(下議院)。參議院的組織及權力源於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三款。

參議院是美國的上議院,美國各州在參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與各州人口無關。

全院共有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為六年,相互交錯,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的席位。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三款第四節,美國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但無參議員資格;除在參議院表決平手時打破僵局,否則不得投票。

參議院公認較眾議院更為審慎;參議員名額較少而任期較長,容許學院派看法與黨派之見,較眾議院更易置外於公共輿論。參議院擁有若干表列於憲法而未授予眾議院的權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國憲法明列總統在批准條約或任命重要人事時,須「采酌參議院之建議並得其認可」,參議院擁有對內閣層級官員的同意權,總統提名的閣員均須得到參議院投票通過任命,此外,參議院亦擁有通過大法官人事任命的同意權,包括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與其他民主國家相比,參議院單獨擁有的權力較眾議院單獨擁有的權力更為重要,使得參議院所負的責任較眾議院更廣泛,亦更具政治影響力。

兩院制的國會是於制憲會議中所訂立的康涅狄格協議所得的結果;依該協議,各州在眾議院中的代表權以人口為基礎,但在參議院中具均等代表權[1]。憲法規定法律之制定須經兩院通過。

參議院承襲古羅馬元老院之名,其議場建築物分布在國會山莊北部。眾議院的建築物則分布在國會山莊南部,詳見國會山莊地圖。

目錄

歷史

在《邦聯條例》中,國會為一院制,各州代表同額。在該條例約制下,聯邦政府運作的無效性使得國會於1787年召開大陸會議。除羅得島外的各州都同意委派代表與會。許多州代表籲求增設國會第二議院,並以英國上議院為原型。例如,約翰·迪金森主張「國會第二議院應由最具身份、地位與財富的高貴人士所組成,與不列顛上議院越相似越好。」

國會結構是大陸會議所面臨之意見分裂的議題之一。弗吉尼亞方案要求兩院制國會,其下議院應由人民直選,而其上議院由下議院選出。弗吉尼亞方案主要獲得大州支持,因其要求在兩院的代表權以人口數為基礎。然而,小州傾向要求兩院制與均等代表權的新澤西方案。最後,終於達成了稱之為康涅狄格妥協案的重大折衷方案;國會中的一院(眾議院)規定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參議院)規定為平均代表制。為求進一步保護州權,規定參議員由州議會-而非由人民-選出。憲法在1788年經必要數目的州數(13州中的9州)正式批准通過,定於1789年3月4日全面實施。但是參議院在同年4月6日由過半數議員組成前無法行使職權。參議院的創立者預期參議院成為較眾議院更為穩定且審慎的機構[2]。詹姆斯·麥迪遜將參議院的用途描述為「一個抗禦……反覆與激情的必要防護。」喬治·華盛頓在回答托馬斯·傑斐遜時說:「我們將法條(自眾議院中)倒入參議院的碟子裡冷一冷。」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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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畫】參議院和眾議院區別是什麼?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