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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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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Duty)。拉丁语:(debere或debitum),本来是指债务,变成古法语devoir的过去分词due。变成中古英文duete,最终成为英文名词,意指亏欠的债务,应该要做的事。类似的名词还有obligation、liability等。

  • 汉语译名最早来自丁韪良译《万国公法》,其中使用了权利与义务的译语。这个译作流传至日本后,影响了西周及法学家箕作麟祥,箕作麟祥的著作又反过来影响了中国。
  • 有两个意思:
    • 一个人在法律或道义上所应负的责任,如兵役赡养等,包括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 一个人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无偿地做一件事,如义务劳动、义工等。
  • 义务是情愿、志愿、应该。“权利”的对称。①又称“社会责任”、“直接社会义务”。
    • 社会普遍认为的为了满足一定社会关系参加者享受直接社会权利,其他人应作出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是客观的社会规律、人们日常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直接作用的结果,一般为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所确认。
    • 这种意义上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直接基础和社会内容。“法律权利”的对称。又称“法律义务”。法律规定权利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责任,是保证法律权利得以实现的条件,是国家对一定的直接社会责任的确认,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著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根据宪法和各部门法以及其他标准,可以对法律义务作出不同种类的划分。

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与义务

  •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权)
  •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
    •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
    • 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 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
    • 逮补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人身自由)
  •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人民不受军审原则)
  •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居住迁徙自由)一十一条 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表现自由)
  • 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秘密通讯自由)
  •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信教自由)
  •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集会结社自由)
  •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
  • 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请愿、诉愿及诉讼权)
  •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参政权)
  • 人民有应考试服务公职之权。(应考试服公职权)
  •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纳税义务)
  •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兵役义务)
  • 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受教育之权义)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基本人权保障)
  •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基本人权之限制)
  •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公务员责任及国家赔偿责任)[1]

医疗界众所周知的义务

  • 告知义务和保密义务是医疗界众所周知的义务,社会大众对于医疗人员有这样的义务,病人有相对的权利,也不陌生。
  • 按字义来说文解字,告知病人不只是告诉病人,而是要告诉病人到他知道,保密就是帮病人保守秘密,维护病人的隐私。虽然告知和保密看来是不相干的医事人员义务,但是两者其实是有交集,甚至会有冲突的情形。
  • 本文尝试就几个实际案例,借由国内外相关法律与伦理规范的探讨,来进行案例的伦理法律议题分析。[2]

参考来源

  1. 中华民国宪法. miko.org. 2012-05-20 [2020-07-31] (中文). 
  2. 司法新声. 医疗告知与保密义务的伦理法律竞合. 台北医学大学. 2013-07- [2020-07-31]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