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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君主制

联邦君主制是一种政治体制,指的是一联邦制国家遵奉一位君主为整个联邦的唯一国家元首,但在政府运作上则没有一般君主立宪政体的特征;换言之,联邦下的每个邦皆仍得保有其原有的体制。与之相对的是联邦共和制

目录

政治学的术语

“联邦君主制(Federal monarchy)”这个词汇是由英国历史学家爱德华·奥古斯塔·费里曼(Edward Augustus Freeman)于其著作《联邦政府的历史》(History of Federal Government, 1863)中所首先引入英语的。然而,费里曼本人亦认为联邦君主制仅能存在于理论中。[1]

世界上的联邦君主制

历史上曾有的联邦君主制

历史上相当重要的一个联邦君主制范例是1871年至1918年间的德意志帝国德意志皇帝作为整个联邦的君主,同时也是德意志帝国内最大的邦国-普鲁士王国的君主,而其他的邦国,如巴伐利亚王国萨克森王国符腾堡王国等,则仍保留了自己的君主与军队。除了由这23个邦国的君主所组成的帝国外,德意志的联邦体制下仍保有另外三个共和城邦,包括不莱梅汉堡以及吕贝克自由市;此外,自1912年起获得部分自治权的亚尔萨斯-洛林亦被认为是帝国下辖的共和领地之一。

联邦君主体制亦曾于19世纪的义大利奥匈帝国与20世纪的南斯拉夫等国国内引起政治争论,但这些国家最终皆采纳了该体制。举例而言,义大利在1861年前并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由许多小型王国、公国及共和国等所组成的多元地区。而奥地利虽然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国家,但其国内为数众多的民族团体却使统治相当不易,因此联邦君主制的构想便被提出。南斯拉夫的状况则与义大利相当类似,但其领土却于早期被奥匈帝国鄂图曼帝国等国占据。

现今的联邦君主制国家

现今的比利时王国西班牙王国经常被形容为联邦君主制国家,但两国政府均未正式承认,也从未将自己归纳为该体系的一员。[2]加拿大澳大利亚则被认为是典型的联邦君主制国家,因为两者皆以英国君主为其国家的唯一元首。[3][4]此外,在两国的政治实务上,均会有一名总督以全国为统治范围实行君主的权力,另有一名省督加拿大)或州督(澳大利亚)于各省或各州内行使君主权力(在联邦君主制的意义下,省总督或州总督即为该省或该州的君主代理人)。在这些国家中,各个政府层级的君主(首长)皆拥有独立的法人格;举例而言,加拿大君主可以合法对安大略君主提起告诉,即便两人事实上即是同一人。这个法则在国际层级上亦适用,意即不列颠哥伦比亚君主只要具备了法定要件与法定程式,即可控告澳大利亚维多利亚英国等地的君主,然而上述的每一位君主事实上指的皆是同一人,即英国君主

阿拉伯联合大公国马来西亚联邦亦是联邦君主制国家,[5]两者的国家元首均须自邦国内的元首中挑选。

联邦君主制国家列表

参考资料

  1. E.A. Freeman, History of Federal Government, pp. 96-100.
  2. Ronald L. Watts, Comparing Federal Systems.
  3. Victoria, Constitution Act, 1867, Preamble, Westminster: Queen's Printer, 29 March 1867 [21 May 2009] 
  4. Victoria,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Constitution Act, Preamble, Westminster: Queen's Printer, 9 July 1900 [21 May 2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年5月20日) 
  5. Tommy Thomas, "Is Malaysia an Islamic State?"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