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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

中文名: 自由意志

外文名: free will

适用领域: 哲学

目 的: 表达自由思维

自由意志是哲学里面的一个专业概念,理解为意识选择做什么的决定、就是意志的主动性。[1]

简介

自由意志是相信人类能选择自己行为的信念或哲学理论。 构成自由意志的主要架构包括多种方面,举例而言,在宗教范畴,自由意志可能意味全能的“神”或某种神秘力量并不以其力量掌控个人的意志和选择;在伦理学,自由意志可能意味个人在道义上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心理学,这意味心灵控制身体的部份动作;在科学领域,自由意志可能意味身体的动作,包括大脑在内,不全由物理因果所决定。 量子力学并没有支持自由意志,只是物质具有概率波等存在不确定性,不过其依然具有稳定的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否认宿命论,微观世界构成宏观世界。第一,这种微观尺度上的随机性和通常意义下的宏观尺度之间仍然有着难以逾越的距离;第二,这种随机性是否不可约简难以证明,事物是由各自独立演化所组合的多样性整体,偶然性与必然性存在辩证关系。 自由意志存在与否在哲学与科学的历史上一直是核心议题。 自由意志(英语:Free will)无一个为各方所认可的定义。哲学界对自由意志的定义并不统一;而日常人们所讲的“自由意志”又不同于司法界和心理学界所理解之“自由意志”。在最广义的层面,自由意志就是人们依照其拥有的条件去决定是否做一件事情的能力。

哲学观点

巴鲁克·斯宾诺沙(BaruchSpinoza)将人类的自由意志比为一颗认为自己选择了飞行路线与落点的石头,“在伦理学”,他写道,“心灵的决定若扣掉欲望就不剩什么,会随着各种安排改变,心灵内没有绝对值也没有自由意志,心灵的意愿是由一个因素来决定,而这个因素是由另一因素决定,然后再另一个,再另一个,就这样无限持续。人们会相信他们是自由的是因为他们了解自己的意志和欲望,忽略了致成因素。” 亚瑟·叔本华(ArthurSchopenhauer),附和斯宾诺沙,写道,“大家都相信自己先天是完全自由的,甚至涵盖个人行动,而且认为在任何时间他都可以开始另一种生活方式...。后天,从经验上,他会惊讶地发现自己并不自由,而是受制于必需品,而且不顾他的所有决心,他无法改变自己的行为,而这就形成从他生命开始到结束的生活,他必须扮演自己谴责的角色...。” 腓特烈·席勒(FriedrichSchiller)在他的美育书简中提出方法为这个两难困境解套,鲁道夫·史代纳(RudolfSteiner)在他的自由的哲学中更深入探讨。这两位哲学家都相信个人意志最初是不自由的,不管各人的行为是基于宗教、伦理或道德原则,或从某个立场看似完全理性,或看似完全被自然欲望或动机所驱动。席勒提出解决之道是在理性原则和身体欲望这两个极端中找出一个可玩的平衡,当各人可以自由的在不同动机或冲动中移动,他们就可无拘束的发现史代纳所称的道德想像,或称对更高意图之情境依赖的了解。因此自由意志不是一种自然状态,可从自我反思和可玩意识中得到。 霍尔巴哈男爵(Barond'Holbach),一个“强硬决定论者”例如霍尔巴哈(d'Holbach),是相信决定论和排斥自由意志的不相容论者。“自由意志论者”例如汤玛斯·利德(ThomasReid)、彼得·凡·殷瓦根(PetervanInwagen)和罗伯特·凯恩(RobertKane)等是相信自由意志和否定决定论的不相容论者,他们认为一些种类的非决定论存在。 其余的哲学家主张决定论与自由意志可以相容,这些“相容论者”,例如霍布斯(ThomasHobbes),通常主张唯有当一个人的行动是那个人自己想做,而且可以假定依那个人的决定不同可以有其他的做法,那人的行动才算是自由的。在说明这个重要的但书时,休谟(DavidHume)写道,“这个假设上的自由除了被铁链锁住的囚犯外,全世界每个人都被允许拥有。”相容论者常指向自由意志明显被剥夺的案例—例如强暴、谋杀、偷窃诸如此类。这些案例的重点不在于过去决定未来,而在于攻击者蔑视受害者对自己行为的意愿和偏好,攻击者“强迫”受害者,然后依照相容论者的说法,就是这个在蔑视自由意志。因此他们主张决定论存在与否不重要,重要的是各人的选择是他们各自的意愿和偏好的结果,而且没有被某些外界(甚至内在)的力量蔑视。要成为一个相容论者,一个人不需要承认任何特定的自由意志概念,只要否定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相冲突即可。 另一种看法认为“自由意志”这个词组是按霍布斯的说法,“荒谬的语言”,因为自由是一种力量是由意志所定义的,所以意志不是一种可以成为自由或不自由的东西。约翰·洛克(JohnLocke),在它的“人类悟性论”中说,一个人若将意志形容为“自由”那人就是犯了“范畴谬误”。 另一个问题也浮现出来在于有因素的行动能否是自由的而没有因素的行动能否成为意愿,这使自由意志成为一个矛盾修辞,一些相容论者主张前述自由意志的概念缺乏基础形成的问题,要对决定论与自由论之间的认知冲突负上至少部份的责任。从相容论者的观点来看,不相容论者对自由意志的用法可能被归类成情绪语言。 神学观点中,“神”不仅全知而且全能;事实上有些人,基督徒或非基督徒皆然,相信“神”不仅总是能知道个体将会做什么样的选择,事实上“神”也决定了这些选择。也就是说,他们相信,透过他预知的能力,他知道什么将会影响个体的选择,而透过他全能的本事,他可以控制这些影响选择的因素。这种思维对于“救赎”和“宿命”相关理念之中,变得极为重要,因为这两种概念都脱离不了这种想法。另一派人士却认为,当“神”是全能而且知道个体将会做什么样的选择,他仍会赋予个体去做最终的选择或拒绝每一件事情的能力,与任何这个选择本身内在或是外在的条件都无关。 神学对于神圣预知的信条通常和自由意志的概念有所抵触。毕竟,如果神的确知道什么将要发生,能够知道一个人会做出的所有选择,那么将这种选择视为自由的表现或许会令人产生质疑,也就是说,神若已知或恒知一个人真正的选择,那么这似乎就扭曲了一个人的自由。这个问题事实上和亚里斯多德的海战问题有关:明天将会或将不会发生海战?如果将会有一场海战发生,那么也就是昨天的假设为真,那么对过去而言,这场海战势必会发生。如果将不会发生海战,那么同理可知,对于过去的而言,这场战役必然不会发生。这意味着,无论未来结果为何,未来都是由过去的真理之上——这真理便是过去对于未来的假设。然而,部分哲学家认为,必然性和可能性都是定义在一个时间或经验上已知的环境介质的基准点,若有什么事物对于一个观察者的观点来说只是可能,那么或许对一个全知者而言,它就是必然的。有些哲学家相信,自由意志就等于拥有灵魂,因此,根据一些声称动物没有灵魂的论点,他们是没有自由意志的,不过这个论点成立的先决条件却是我们必须先证明动物没有灵魂。犹太哲学则是强调,自由意志是人类灵魂本质的产物,因此用希伯来语表示“呼吸”的字根“nshm???”衍生出的字汇“neshama”便代表灵魂。

基督宗教

中世纪基督教曾经面对一种疑问,即:人究竟有没有自由意志?福音书上说:“善人是从他的内心所存之善发出善意,恶人是从他内心所存之恶发出恶来”。一个人行善或作恶,完全归结于他是否听信了《圣经》上的福音、听从了耶稣基督的教导;人并没有对善与恶的知识,因而也没有自由地选择行善或作恶的能力;需要参照一个更高级的意志,即耶稣基督的意志,惟有他是一个绝对善良的意志,它是一切意志的权威标准。因此,基督教为人留下的最后一种自由意志就是信仰,或是不信。 而基督教把后一种意志归于魔鬼撒旦的诱惑,所以在这种观点下,人的自由意志只能存在于信靠上帝还是跟从魔鬼诱惑的两个截然相反的区域的其中之一。这也就说:真正的精神追求分为两种,人的自由意志只能在其中的一个里徜徉。而根据《圣经》上的意思,当一个还处在未曾听闻基督的时候,此时也属于在罪的领域里。 “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当一个人已经信靠了“上帝”,并不一定可以立即拥有尘埃落定的自由意志,相反,会受到罪的诱惑。“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在信了“上帝”之后,还要信靠并追随主耶稣基督,这样人的自由意志才能彻底在善里面徜徉,以上就是自由意志在基督教里的观点。

天主教

自由意志对天主教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圣奥古斯丁和圣托马斯是早期主要的提倡者,天主教对自由意志和感恩的强调,或可和新教的思维作一番对照,尤其是在反宗教改革之后两者的分歧更加悬殊。天主教以托马斯·阿奎那的观念为正统,而新教改革运动,在某些方面重新发现和复活了奥古斯丁的思想,反对天主教的立场。新教神学家,特别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认为天主教的立场否定了人性中所继承的朝向恶的倾向。他们特别突出奥古斯丁的俗人的欲念的概念,把它表述为一种完全的腐败堕落。他们主张,罪远不止一种人性的缺损和匮乏,而是整个人性的腐败堕落。人的存在中没有一个方面或一种能力不是被罪腐败的。因而,虽然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出来的,但人在堕落中已经失去了这一形象。路德评说道:“人在肉体里和灵魂里全都有一个搅乱的、败坏了的和受到毒害的本性,人类没有一点东西是好的。这是我由衷的意见,凡是主张人的自由意志能够自由地在神圣的事物上有所作为,那怕是极微小的一点作为吧,这样的人都是否认基督的。在我的著作里,特别是在反对全世界最有学问的人之一的爱拉斯漠的那些著作中,我始终坚持这一观点。”

伊斯兰教

从古兰经的解读可知,伊斯兰教认为神是全知且全能的,他恒知一切。传统的自由意志在这儿仍旧是要使人们认知到必须为他的言行负责。经文之中也提及:“没有人该背负着他人的重担”。

佛教

佛教并不强调自由意志。根据缘起法的说明,基于整个世界的存在都是因缘和合的,实际上并不存在一种绝对的自由;另外佛教中另一重要教义就是无我,不同个体只是五蕴因缘聚合,并不存在一个恒常不变的自性。因此综观来说,既然自由不是绝对,意志不是恒常不变,因此自由意志对佛教来说并不是一个重要概念。应当清楚佛陀容许他的僧侣在行动及思想上的自由,但这并不一定要引申出自由意志这种概念。因果决定论就是佛教徒的中心教条。这就是佛教用语中所谓缘起,是业理论的一部分。佛教徒是自由意志论者还是决定论者。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问题,似乎无论如何回答都是正确的。一方面,佛教徒当然是自由意志论者,所谓恶有恶报,佛教徒决不会承认说一个人作恶是因为他之外和之前的种种原因决定了他必然作恶,如果这样的话,别无选择的作恶之人没有理由承担报应,而业报轮回是佛教的基本教义。另一方面,佛教徒当然是决定论者,普遍因果是佛教的任何派别都坚持的教义,否则业感缘起不能成立,作为佛教根本特色的“空”也无从说起。前人早注意到这个问题,俄国的舍尔巴茨基(Th·Stcherbatsky)就曾指出,佛教特殊的因的理论(即十二因缘论)是佛陀本人创立的,其目的是捍卫自由意志而反对完全的决定论态度。而作为再世佛陀的世亲却不承认有自由意志。他说:“业有身、口、意三业,前二业依赖意业,意业则依赖不可言说的因缘条件。” 古代希腊人对人的自由意志进行了最初的研究。苏格拉底认为,人的自由意志本质上是向善的,因为只有善事才对他有好处,恶事则使他亲受其害。一个人之所以要去作恶,也只是因为他以为那是善的,只要他知道了那是恶,它就不会主动去作恶了。因此要达到善,关键不在于限制人的自由意志,而在于教给人什么是善的知识;至于为善的意志(德行)本身,则是人天生固有的,不可教也不用教的。普罗塔哥拉认为,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生活不得不假定人人都具备道德和正义的自由意志,实际上,如果没有外来的强制和教育,那么人就会“只怀着一些相反的恶习,”而不能凭自己的自由意志成为一个善人。斯拉马寇说得更明确:“人类之所以责难不公正,并不是因为他们不肯去作,而是恐惧自己将成为不公正的牺牲者。从这样看来,苏格拉底啊,不公正如变成大不公正,反可较公正更为有力,更为自由,更为主动。”换言之,人只要可以避免成为别人作恶或自己作恶的牺牲品,它就会尽量去作恶,因为这对他有利。

斯宾诺莎

当斯宾诺莎以泛神论的方式将上帝消解为自然界本身时,人按照上帝的意志用理智来控制自己的情欲这一陈旧“他律”原则就转化成了“自律”的模式:理智自身承担起了控制情欲的全部责任,它在与人的任意性相冲突中代表着真正的意志,即根据普通原则和规律、按照理性的思考而来的意志。这是一种理性的“决断”,它在摆脱外在权威和自然本能这个意义上仍是自由意志,但却不像本能冲动和“上帝”的任意专制那样呈现为偶然性,而是一种必然性。斯宾诺莎的唯理论把人的理智当作自律的伦理学的“上限”,使理智成为人格表演者的超越性主体,由于它作为主体的“超越性”只是一次性地体现为理智对情感的超越,而没有成为无限的自我超越,这个“上限”便有待于更高的主体来超越,它本身便成了“下限”,内在能动的灵魂便降为了外在的面具。英国经验派哲学家(和法国唯物论者)则把人的自发的情感、情欲看成自律的伦理学的“下限”,他们讨论的不是主体如何支配面具,而是面具如何表达主体。斯宾诺莎从一个否定自由的最高原则(理智)出发而容纳了人的一切自由意志的自发性欲望,所以他推崇民主共和国的合理的政治体制;霍布斯则从人的最低级的自发性欲望出发而论证了那压制一切自由的惟一权利,主张极端的君主制度:他们两人为自律的伦理学划出了表演舞台的两端。

康德

康德哲学的全部工作,就其最主要之点来说,就是把自由的规律与自然的规律区分开来,并确定两者的关系。他认为真正的自由被认为是指人在道德实践意义上具有不受自然律束缚、摆脱肉体本能而按自身立法行事的自由意志、人的理性在对象方面建立了自然界的必然规律,但却因此使自己的自由受到了限制;人的同一理性在实践中却能够不受自然律束缚,而按它自身一贯的自由意志的普遍规律行事。人在一切自然必然性面前就仍然是完全自由的,他完全可以不按道德律(绝对命令)办事,他内心很清楚他本来“应当”怎么做,而且只有那样做了,他才真正是个自由人。这种自己为自己所定的规律,即是自律。 自由意志的这个普遍规律(所谓的“绝对命令”),在康德那里有三种不同层次上的表述。第一种表述是最表面的,是通过与自然律的类比来建立意志自由的规律:“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第二种表达形式:“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第三种表达形式:“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康德的第一条表述强调的是自由意志作为一个具有自然因果性效果的目的行为,其普遍性根据之所在,因而这普遍性毕竟是通过其自然效果(各人根据其利害关系作出的反应)来发现的,这就承认了经验主义伦理学把自由意志等同于主观欲望有其理论上的来由,但同时揭示了他们的根本误解和混淆;第二条表述强调的是自由意志的目的性是一种普遍一贯的目的性,是不论对己对人、不论在何种经验世界的处境中始终有效的目的性,从而表达了自律原则的超验性,这就承认了理论主义伦理学把自由意志等同于客观的普遍强制性规律和人对这种规律的认识也有其理论上的来由,但也指出了他们同样混淆了自律和自然律。至于这里的第三条表述,则是经验派和理性派伦理学的一个综合。这一表述意味着,道德律令并不是外来的强制性要求,也不是一个人对另一个(或另一些)人的要求,而是每个人自己的自发的要求,不论这个人地位多么低下,品质多么恶劣,只要他具有理性,即只要他是一个人,他就具有对自己颁定普遍道德律的能力,他就具有作为人的起码的尊严。

亚里士多德

柏拉图的“理想国”已表明,对自由意志的“物化”规定必将导致对自由意志的抹杀;亚里士多德则恢复了个体自由意志的不确定性和选择的权利。他说:“所以道德性依乎我们自己,过恶依乎我们自己。因为我们有权利去作的事,也有权利不去作。我们能说‘不’的地方,也能说‘是’。如果做高贵的事情在于我们,那么不做可耻的事情也在于我们;如果不做高贵的事情,在于我们,那么,做可耻的事情也在于我们。”无疑,行善不仅只是行善,而且本身就是不作恶,作恶也不光是作恶,本身也是不行善。做一件事的自由意志本来就是两面的:要这样而不那样,因而自由意志必然是一种选择,即二者之一。人既然有行善的自由意志,也肯定有作恶的自由意志,反之亦然。“作恶出于自愿”,这甚至不能有苏格拉底的“无知”辩护。因为,如果你不愿作恶,谁叫你不去增进自己的知识呢?如果你陷入了不得不作恶的境地,那么你最初仍是自愿陷入进去的,因为你本来有不陷入这种境地的自由。这就揭示出,对善或对恶的自由选择的意志是一切善和恶之所以成为善和恶的根源。的确,如果人注定为善,那就不存在真正的善;如果人注定为恶,那也就用不着处罚恶人了。人们谴责恶行,是因为它本来可以行善。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看似全面,却仍然遇到了意志和知识、及动机和效果的矛盾。苏格拉底已指出,如果没有正确的指示引导,主观上善良的意志很可能会导致恶劣的后果。亚里士多德也承认“德行是顺从正当的理性的指导的;”但他又认为:“从性格所发生的行为与其状态,却不是具有同等样式的自愿;因为我们只有在明白了特殊事实的条件下,我们才能始终作为我们的行为的主人;但是性格或习惯的养成,如同疾病的发生,也是渐渐的、一步步的,不可知觉的;因此,我们只在我们的习惯的开端时是主人。

道义责任

社会上一般都认为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会指出这个人的所作所为应该受到的褒贬。然而,许多人相信道义责任概念和自由意志脱离不了关系,换句话说,就是有做其他选择的能力。因此,个体是否于道义上必须负责,为什么是或不是,就变成另一个重要的议题。 不相容论者比较会认为,决定论和道义责任彼此间格格不入,毕竟一个人不能为了一个一开始就能预知的行为而必须对谁负责。强硬派的决定论支持者却说相反地相容论者则提出,决定论是道义责任的一个“先决条件”——社会不能够认为一个人必须负责,除非他的行为是由某种事物决定的;简单来说,就是只有当一个行为是受到某个原因所决定的时候,才有理由要求一个人为这件事情负责。这个论证可以溯源到十八世纪哲学家大卫·休谟的思想,而且也在该世纪后半叶被无政府主义者en:WilliamGodwin所沿用。到头来,如果非决定论为真,那么那些未被决定的事件都是随机发生的。那么就产生一个问题,倘若一个人因为某个刺激毫无来由地突发在他体内神经系统而导致的某种行为,人们是否还可以或是否仍应该对这个人给予肯定或责罚呢?他们却反驳,一个人必须在他开始必须付出道义上的责任之前,显示出关于这个行为,有多少比重是出自于他个人的欲望和喜好,或者说,这个人的“性格”。有些自由论者对此回应,非决定的行动并非全然地随机而任意地发生,并且认为这些是由于,独立的意志将会做出何种选择并非事先决定的。这个论点对广泛的学界来说并不完善,因为它只将问题退回更没有解决的状态,而这关乎到形而上学中非常奇妙又诡异的概念——没有什么可以无中生有。 圣保罗,在他的《罗马书》中对道德责任这样发问:“窑匠难道没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作成贵重的器皿,又拿一块作成卑贱的器皿吗?”依此观点,即使从根本上来说,个人的行为是由上帝决定的,他仍会因该行为而受到指责。 一种类似的观点认为:个人的道德罪错源自个人的性格,即是说,一个有着杀人犯性格的人无可避免的会杀人,仍会被惩罚,因为惩罚有着坏的性格的人无可厚非。 道德责任的观念也假定了人格的真实性,即是说,一个人,在身体和精神的变化之外,本质上是同一的。因此,52岁的Stanley Williams会因28岁的Stanley Williams所犯的罪错而被处决。

科学研究

大脑先于我们作出决定 选自:《新发现》 2005年12月号 早在“意志”命令身体做某个动作之前,大脑已经传达过这个信息了……而我们对这个事实却不为所知!一个惊人的发现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自由意志”这个概念。 坐在海滩上,你刚刚欣赏过假日的最后的一抹夕阳。明天你就将背上行囊,重返工作岗位。因此,即使夕阳已经西下,但你还是恋恋不舍。时间一分一秒地流逝,而你仍在这最后的几分钟里,享受着最后的假日惬意。终于,有那么一个时刻,你决定站起来,离开令人迷恋的沙滩。但很显然,你在某一确切时刻决定站起来的这个事实并没能在同时传达给你的意识。可是,要知道你是曾想要做点什么的......而且到底要做什么,大脑在几千分之一秒前已经做好了决定,不过你又对这个决定丝毫不知情。也就是说:大脑的活动是完全独立于意识的(这里的“意识”被界定为对思维和行动的感知)。另外,大脑已经开始刺激必要的“脑区”,准备行动了。 英国伦敦大学的神经生物学家派屈克·海嘉德(Patrick Haggard)在2005年6月份比较清晰地论述了这样的观点。他是在研究了80 年代至2004年由美国、法国和英国的神经生物学家做的实验结果后做出这个论断的。这些实验旨在阐明当我们决定做某个动作时大脑的活动机理。派屈克·海嘉德教授阐释说:“通常,人们都相信做某个动作时,比如天冷了,伸胳膊去取衣服,我们做这个动作是因为我们想要这样做了。然而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想要执行某个动作首先独立产生于大脑的某个领域,接下来我们只是感知到执行某个动作的意愿,然后我们才做这个动作。”更确切地说,一方面我们非常清楚地意识到了行动的动机,另一方面我们却无法选择执行这个动作的精确时间。 脑力活动的巅峰 我们可以断言,那些度假的人早晚会按预计离开沙滩的,他们却不知道这个动作发生在哪一分哪一秒,因为这个决定是不为人所知的,所以说我们的自由意志,即按自己的意愿行动的官能,并不像我们想像的那样重要。这个观点向有几个世纪历史的古老哲学提出了挑战,甚至可以说是对哲学观点的侮辱。派屈克·海嘉德的观点有什么根据呢?显然他的结论是建立在2004年里昂认知科学研究院神经生物学家安吉拉·西里古(Angela Sirigu) 的实验基础上的。实验很简单,只需要15 名自愿参与者:他们围坐在一张装有按钮的桌子旁,当他们自己认为应该去按按钮的时候,他们就会收到行动的命令。不过实验还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当他们决定行动的那一刻,我们要记下专门为此实验设计的钟表的指针位置 (指针转一圈为2.46秒)。在此期间,他们大脑的电子活动被脑电技术记录下来(通过装在他们头顶的电极记录),以便破解“潜在动机准备”的开始的时刻:神经元电波的突然增加表明大脑开始发动行动,准备去按按钮。这也就是大脑决定行动的真实时刻。 自由意识行动即是获知大脑的命令 海嘉德教授评论说:“此项研究首次阐明了这个现象。这样的结论在当时需要得到证实。因为它不仅震撼了科学界和哲学界,而且它也对‘自由意志’这个概念的所指提出了质疑,因此许多人都非常期待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如果说哲学界历来都迷恋于这个概念,而神经生物学却在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他们认识到了大脑意识器官对动作的无意识。也就是说“想做”一个动作只是大脑在不为意识所知情况下发出命令后引起的一个结果!安吉拉·西里古解释说:“请看当行为主体决定按按钮时大脑内部有哪些反应吧!我们看到一切都开始于无意识的大脑生理运动程序。大脑皮层的前额叶区(位于眼睛上面)预先已经储存了在某个时刻触摸按钮的命令,它刺激顶叶皮层。顶叶皮层位于头颅的后上部,此区的功能之一便是监督管理原命令的执行。当运动皮层按命令触摸按钮时顶叶皮层就会有反应。 无论如何,自由意志仍起决定作用,由一个人、两个人、甚至是集体所做的较为复杂的决定都是来自于有意识参与的深思熟虑。在这一点上,自由意志起决定性的作用。 如果自由意志行为被归纳为去获悉大脑下达的决定,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服从大脑的选择呢? 根本不是!

参考来源

  1. [1],360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