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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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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Nederland,意为低地之国),又譯尼德蘭,是主要國土位於歐洲西北部的君主立宪制王國,由歐洲區荷蘭的12個省份荷蘭加勒比區博奈爾島聖尤斯特歇斯島薩巴島組成。

荷蘭也是主權國家荷蘭王國下的主要構成國[1],与美洲加勒比地区阿鲁巴库拉索荷屬聖馬丁等四個主體,共同组成這個主權國家。

簡介

荷兰的領土可分為歐洲區加勒比區兩個部份。歐洲區領土位于欧洲西北部,濒临北海,与德国比利时接壤,並與英國隔海相望。加勒比海區,位於美洲加勒比海地區,包括博奈爾島聖尤斯特歇斯島薩巴島三個小島。荷蘭最大的三個城市分別為阿姆斯特丹鹿特丹海牙阿姆斯特丹宪法确定的正式首都,然而,政府、國王的王宫和大多数都位于海牙。此外,国际法庭也设在海牙。鹿特丹港,位於鹿特丹,為全世界進出量第八的大型港口。

「尼德蘭」的字面意義,為低地國家,這個名稱來自於它國內平坦而低濕的地形。其國土中,只有約50%的土地高於海拔1公尺[2]。其國土中,低於海平面的土地,絕大多數是人造的。從16世紀開始,荷蘭人利用風車及堤防排乾積水,逐步由海中及湖中製造出圩田。現今荷蘭國土總面積中,有17%是人造的。荷蘭是一個人口非常稠密的國家,其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406人,若不計入水域面積則是每平方公里497人。在全世界上,也只有孟加拉台灣韓國的總人口數與人口密度,同時高於荷蘭。儘管如此,荷蘭是世界第二大的糧食與農產品出口國,僅次於美國。

荷蘭是世界上最早擁有議會選舉的國家之一,自1848年起,就確立了議會民主君主立宪制。荷蘭被認為是一個自由的國度,其社會長久以來就以寬容異己的風氣聞名,其法律允許墮胎性交易安樂死等,有限度的放寬娛樂性藥物的合法使用,如大麻。1579年開始,就允許國內居民有宗教自由,領先當時歐洲其他國家。2001年,成為全世界第一個立法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

荷蘭是歐盟十国集团北约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創始成員國之一,也是比荷盧聯盟的一部份。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總部位於海牙。在這個國家中,擁有五個國際性法庭,包括常设仲裁法院國際法院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等。前四個法庭都設在海牙,此外,欧洲刑警组织歐洲檢察官組織的總部也位於此,這使得海牙得名「國際司法之都」。

荷蘭是以市場經濟為主的經濟體,在經濟自由度指數列出的全球177個國家中,排名第17[3]。在2011年,它是全世界人均收入第10高的國家。在2013年,聯合國世界快樂報告中,將荷蘭列為全世界第四快樂的國度,顯示了這個國家人民的高品質生活。

名稱

荷蘭的正式國名為尼德蘭,字面意義為低漥之地,因此也被意譯為「低地國家」,或「低地國」。以普通名詞的單數形式出現時,即Nederland,通常指的只有這個構成國在歐洲區的領土部份;使用普通名词的复数形式,加上冠詞,就成為專屬名詞,用來作為整個主權國家的名稱,在日耳曼语族中,英文稱之為“the Netherlands”,德文拼為“die Niederlande”。與英國法國不同,這個名稱並不是起源於民族名稱,而是由地名轉化而來。

這個名稱最早並不是一個特殊的名稱,在德語地區,只要是低漥地區,都常使用Nederr(低)這個名稱來命名,例如下萊茵河地區與下默兹河地區,就曾被稱為是Nederlanden(低地);相對而言,地勢高的地區,就會被稱為Oberland(高地)。從15世紀開始,尼德蘭這個名字開始被使用來當成國家稱呼。因為比利時盧森堡在歷史上曾經屬於荷蘭的一部份,在罗曼语族,如法語及西班牙語中,包括比利時盧森堡,都可以稱為低地國,要視語句的情境來決定它所說的國家。

在許多其它語言中,包括在荷蘭王國的加勒比海地區,常把「荷蘭」當成這個國家的國名。這是一個常見的俗稱,但嚴格來說是錯誤的[4][5]。「荷蘭」原是尼德蘭中一個地區的名稱,相當於今北荷蘭省南荷蘭省兩地。荷蘭的字根來自老荷蘭語,字面意義為盛產木頭之地,最早是指哈勒姆周邊地區,到1064年被用作整個縣的名稱,後成為一個地區的名稱。在神聖羅馬帝國時,此地區由荷蘭伯爵統治,在12世紀初,此地居民在拉丁文本中被稱為Hollandi,也就是後來的荷蘭人。在七省聯合共和國時代,荷蘭是其國內土地最大、人口最多、經濟最富裕的地區,因此被用來轉喻代指尼德蘭整體。

法蘭西第一帝國時期,曾於1806年建立荷蘭王國,短暫以荷蘭作為國名。但從15世紀以來,其正式國名皆為尼德蘭,荷蘭為非正式俗稱。

用荷蘭的名稱指稱尼德蘭這個國家的用法,在許多國家被普遍接受,英語、中文等語言常這麼稱呼,荷蘭人自己也常這麼使用,但也有對此稱呼敏感的人。

「荷蘭」這個名稱可在非正式場合中使用[6],這須視情況而定。例如將他們的國家代表隊稱呼為「荷蘭隊」,大多數人是可以接受的。但用「荷蘭」來稱呼他們的國家,在其國內並不是被完全接受,特別是對來自南北荷蘭省之外其他省份的居民來說,使用荷蘭來稱呼他們的國家並不禮貌。

在正式場合中,一般建議應使用其正式名稱,尼德蘭。為重塑國家形象,荷蘭政府於2019年宣布,自2020年1月起,在運動賽事及觀光宣傳場合中不再使用非正式的「荷蘭」稱謂,一律使用官方的正式名稱「尼德蘭」,包括國家足球隊等荷蘭國家代表隊今後均會以「尼德蘭」名義出賽,不再使用「荷蘭隊」。

不過,在中文譯名方面,荷蘭旅遊局荷蘭在台辦事處等荷蘭官方機構表示不會更改譯名,會維持原有翻譯──「荷蘭」。

如同用荷蘭來稱呼尼德蘭這個國家,用法蘭德斯代稱尼德蘭,在16世紀至20世紀初也是常見稱法。法蘭德斯字面意思為泛水之地,原是尼德蘭中的一個地區名稱,相當於今尼德蘭南部與比利時北部一帶。在中國,直到清朝末年,都曾經用法蘭德斯來作為這個國家的稱呼。

另一個常見的英語俗稱「Dutch」,用於稱呼荷蘭的主要族群,也就是荷蘭人中的日耳曼族群,但也可以指荷蘭人整體。這個單字由德意志這個單字分化出來,最早來自Theodiscus,本義為「部落的」或「人民的」,是日耳曼民族的稱呼之一。

荷蘭與德國同屬於日耳曼民族,有共同祖先,在16世紀時分別建立了自己的民族國家,因此分化為兩個民族,德意志人或日耳曼人成為德國人專有稱呼。在英語傳統中,稱呼荷蘭人為Dutch仍然被保持下來,但對於荷蘭人來說,稱呼他們為尼德蘭人是較為正式的用法。

尼德蘭在明朝末年開始與中國交往,最早中國人稱之為紅毛鬼、米粟果、紅毛番,也稱為荷蘭、波斯胡、紅夷、紅彝,《明史》中,稱為和蘭、阿南,《清史稿》同樣稱和蘭。在《海錄》稱為荷囒,又有賀蘭、荷南等稱呼,在1794年,乾隆皇帝下旨改稱荷蘭,作為官方稱呼。同治2年簽署之《中荷天津條約暨另款》光緒27年《辛丑和約》,皆稱荷蘭為大和,因此大和、和國可視為晚清官方對荷蘭之正式譯名。《海國圖志》稱此地區為尼達蘭,此國為荷蘭。漢語中,稱呼為荷蘭、和蘭、賀蘭、阿蘭陀、荷蘭陀等,皆源自於Holland、Holandés或Hollanda。日文漢字譯為「和蘭」。

因為歷史因素,漢語將荷蘭(Holland)這個非正式名稱承襲下來,作為尼德蘭(Nederland)這個國家的正式稱呼。在中文中,往往不區分Nederland、Holland及Dutch,籠統地譯為荷蘭。這種譯法極為通行,但在某些時候,這種譯法可能會造成混淆:例如荷蘭地區(Holland),與尼德蘭(Nederland)這個國家,在中文裏一律譯為荷蘭;居住在荷蘭地區的荷蘭人,日耳曼族裔荷蘭人,與這個國家的居民尼德蘭人,在中文裏同譯為荷蘭人;法國佔領時期的荷蘭王國(Kingdom of Holland),與尼德蘭王國(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經常都統一譯為荷蘭王國。在這種時候,需要回顧原文,以及經由上下文來分辨,才能確定它的內容是什麼。

參考文獻

  1. Statuu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 [Charter for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Government of the Netherlands. 17 November 2017 [11 July 2020] (荷兰语). 
  2. Netherlands Guide – Interesting facts about the Netherlands. Eupedia. 1994-04-19 [2010-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10). 
  3. Netherlands. [2013-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10).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 heritage.org
  4. The Reuters Style Guide. [2014-0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07). 
  5. The BBC News Styleguide (PDF). [2014-03-31].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2-02-27). 
  6. Telegraph style book: places and peoples. The Daily Telegraph (London). 2008-04-12 [2014-0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