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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呈祺(1880年 — 1951年),广西上林县石塘乡(今塘红乡)石门村人。民国年间,历任四川南江县、广西凌云县知事,苍梧地方检察厅代理检查官,省高等检察厅

厅长,省高等审判厅代理厅长,广西绥靖督办处处长,军务督办处军法处长,第七军、第十五军军法处长,广西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庭长,梧州特别法庭庭长,护党救国军第八

路军总司令部军法处长。

民国16年(1927) 4月12日,国民党反动当局发动反革命政变,在南宁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国民党左派人士雷沛涛、雷天壮等130多人被捕,不久,其中27人被杀害于

南宁北郊,执行官就是时任第十五军军法处长的蓝呈祺。此外,蓝呈祺还秘密处死革命志士近百人。在梧州,也审判杀害了大批共产党员与进步人士,还误将一名年仅15

岁的

女学生作为共青团员枪杀。

民国21年11月起,蓝呈祺离开公职,在南宁挂牌担任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与法官串通,包揽业务,歪曲事实,颠倒是非,贪赃枉法。如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由越南引渡一批

汉奸回南宁受审,蓝呈祺与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院长何隽鸿相勾结,在审理时调查摸清汉奸们的家底,暗中讨价还价收受贿款后,由蓝出庭辩护,将被告“无罪释放”,使这

批卖国贼得以逍遥法外。

南宁解放后,蓝呈祺以在西江学院教书为掩护,指使其子蓝楚材勾结匪首钟日山(胡须钟)、梁中介等组织反革命暴乱。蓝呈祺被捕后,在狱中造谣破坏,煽动其他犯人拒

供。南宁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宣判蓝呈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财产,于1951年7月17日押赴人民公园内烈士墓前,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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