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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勋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予军人的一种勋章,是建国初期中国军事荣誉制度中的第三级。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自1955年起启用,现已停授。授予的对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和文职人员和参与起义的原中华民国国军人员。

解放勋章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解放勋章、二级解放勋章和三级解放勋章,另设有解放奖章。以奖励第二次国共内战时期参战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和直接领导中华民国国军起义的原国军人员。

历史

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将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分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二次国共内战时期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朱德等117人第一批被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1]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剥夺林彪谢富治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获得的一级解放勋章。

图案

解放勋章和奖章都以红星和天安门为中心图案。解放勋章的外形为钝五角星形,略章为黄色底色上表示级别的一、二、三道红色竖杠。解放奖章为圆形,勋略样式为红色部分占三分之二和金色部分占三分之一。

解放勋章材质不明。但据传一等解放勋章为纯。解放奖章主体(原型部分)为银质,外层(除五角星外)为镀金

授予资格

授予在第二次国共内战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人民解放军2年以上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

  • 一级解放勋章:解放战争期间任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
  • 二级解放勋章:期间担任师级及其相当干部。
  • 三级解放勋章:期间担任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
  • 解放奖章授予当时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连级以下人员。

授予在第二次国共内战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及以后直接领导國民政府軍起义的原国军人员。

  • 起义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2年以上者,按照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勋章、奖章的规定办理。
  • 不满2年者:
    • 一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原國民政府軍一个整军以上起义有功的人员;
    • 二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原國民政府軍一个整师起义有功的人员;
    • 三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原國民政府軍一个整团起义有功的人员;
    • 解放奖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原國民政府軍一个整排到一个整营起义有功的人员。
  • 在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原國民政府軍海军、空军和其他方面起义有功的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授予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
  • 在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建有重大功绩的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授予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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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