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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

來自 騰訊網 的圖片

訂婚 又稱婚約,依照我國民間習俗,是通常結婚前先有訂婚之儀式:訂立婚書、交換禮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國現行的《婚姻法》,訂婚並不是結婚前必備之程序,不經訂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訂婚 [1]

外文名稱 engage

別名 婚約

地點 中國

由來

清吳桭臣《寧古塔紀略》:"訂婚時,父牽子同媒往拜婦之父母,次日,女之父亦同媒答拜。"清譚嗣同《湖南不纏足會嫁娶章程》:"訂婚之時,以媒妁婚書為憑,或略仿古禮奠雁之意,隨意備禮物數色。"高一涵《漫談胡適》三:"他與江冬秀女士的婚姻,是按照封建家庭的慣例,完全是自小由他的母親訂婚的,胡適與他從來沒有見過面。"

訂婚原本與婚姻包辦有相關性,但不是絕對性。

訂婚的特性

訂婚在法律上是屬於一種契約行為,這是一種身份契約。此身份契約具有幾點特性:

1,婚約的訂立不得代理,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約必須男女雙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訂婚能力者,才能從事訂婚行為。法律上對於訂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齡為標準:男滿十七歲,女滿十五歲即具訂婚能力。若違反此規定而訂立婚約者,此婚約並非無效,只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因為,不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其婚約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約不得強制執行。婚約固然應該遵守,但也應遵照男女雙方當事者的意願。若有一方不能夠履行時,不能強制執行。

婚約的違反

(1)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續和條件。是否訂立婚約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訂立婚約必須完全出於男女雙方自願,其他任何人不得強迫干涉。

(2)婚約沒有法律效力。婚約訂立後,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約的意思表示,無須徵得對方同意,即產生婚約解除的效力。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基於愛情的結合,而且是雙方自主自願。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約,說明在他們之間已不存在結婚的基礎條件,因而應當允許,否則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3)關於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物糾紛,司法實踐中的處理原則是,對婚約期間無條件贈與的財物,受贈人一般無返還義務;對於以結婚為目的所作的贈與(俗稱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當然,對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應歸還受害人。此外,對屬於包辦買賣性質的訂婚所收受的財物,應依法沒收或酌情返還。

婚約的解除

婚約解除不同於失約違反。婚約違反是單方面違反,而婚約解除則可分為單方解除與雙方解除兩種。

雙方解除

是雙方同意解除婚約,有無要求損害賠償,互相言明後就涇渭分明。

單方解除

則必須根據法律所特別規定的原因,如對方與別人訂婚、或者再與別人結婚,即可單方解除婚約。另外,是某方受到「禁治產宣告」,即個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或與別人通姦發生性關係,此情況則可讓另一方考慮進行單方解除。合法的單方解除婚約就不算違反婚約,無須負法律損害賠償責任。

彩禮的返還

訂婚後又退婚,閃婚閃離的事件增多,相應的,需要退還彩禮的情況增多。因此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