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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

於 2020年6月13日 (六) 11:41 由 Cypresshill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貪污,或在更廣義上稱為腐敗,是指身在特定職位的人員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行不誠實的、甚至是違法犯罪的行為。

  • 腐敗的形式多種多樣,既可能是直接觸犯法律法規的行為,如貪污罪、受賄罪等;也可能是表面上沒有違法,但實際上損害了公共利益的行為。
    • 當官員或其他政府雇員以官方身份行事,卻試圖謀取私利時,就會發生政治腐敗。
    • 通常政府權力越大、官僚體制越龐大、民間監督越少的地方,腐敗就越嚴重。

目錄

公務員職務上常見之貪污案件類型

  • (一)侵占公用財物問題:公務員將自己承辦業務所持有的財物,非法變為自己所有,就是觸犯侵占公有財物罪。例如承辦機關出納人員,將其保管之公款或有價證券,私自花用、捲逃、或變賣供作己用;
  • (二)收受賄賂或要求期約問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若公務員明知其處理手續或結果與法令不合,惟因行賄人需要,而給公務員一點好處,公務員便違法處理,就觸犯刑法上違背職務受賄罪。例如公務員因家庭婚喪喜慶而接受賀禮、奠儀(金額在一般正當禮俗範圍內);因撰述稿件、演講而收受報酬,自無犯罪之虞。
  • (三)浮報採購品項價格數量而收取回扣問題:公務員於經辦建築或公用工程,或採購辦公用器材、物品,藉虛報價格、數量違法方式,明知應發給廠商款項,竟要求對方回贈一定比例款項;或留下一定金額而為己所用,此為辦理採購作業人員最易接觸犯法案件。
  • (四)抑留、擅提公款或物品問題: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屬觸犯刑法中抑留或剋扣應發給之款物罪,另非基於法律上規定、未經上級機關之命令、或本機關首長之命令,公務員擅自提取公款或將應解繳公款之一部或全部留為己用,亦觸犯擅提、截留公款罪。
  • (五)圖利行為與便民措施問題:惟公務員對於圖利與便民在觀念認知上常產生混淆,致處理公務常深恐因便民而招致圖利他人的官司,圖利在主觀上須有為自己或他人獲取不法利益之意圖,在客觀上還須表現有圖取不法利益的積極行為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其行為究為圖利或便民,尚不難辨明區分,最重要在於有無不良居心與有無違法意圖而已。[1]

參考來源

  1. Susan. 公務員對貪污問題應有的認識.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018-03-27 [2020-06-10]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