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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

来自 台湾网 的图片

通奸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除特殊情况外,通奸不触犯刑法。我国现行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在我国古代以及现代国外的一些国家通奸被视为犯罪,《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明刑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美国许多州都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在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可能会授予 过错一方配偶较少的财产。 [1]

目录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通奸 通奸违法吗

外文名称 Adultery

《尚书》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唐律》 "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

《明刑律》 "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

出处

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春秋时代,诸侯各国公卿大夫贵族之间私通淫辟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常有尊卑亲属相奸等乱伦行为。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以"淫奢逾制"极力主张用刑罚加以制裁,他在《法经》中规定了杂律一篇,内有"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史记·始皇本纪》说:"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秦代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合法。汉朝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是很大。

自唐以后,历代法律对通奸行为都从严处刑。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唐律》卷二十六)。从元律开始,刑律中增加了"杀死奸夫"一条,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明刑律也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大明律》卷二十五)。这也许是后世习俗中所谓"捉奸捉双"的由来吧。

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清刑律·人命篇》)。

可见在古代,这一方面的道德观念还是相当强的。以至于政府也明确立法,对通奸做出严厉的惩罚。

基本解释

【名称】:通奸

【拼音】:tōng jiān

【注音】:ㄊㄨㄥˉ ㄐㄧㄢˉ

[commit adultery;be in lewdness with] 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多指其中一方或双方已婚)发生性行为。

亦作"通奸"。

(1)互相勾结做坏事。

汉王符《潜夫论·述赦》:"又重馈部吏,吏与通奸。"《陈书·文学传·褚玠》:"县民 张次的 、 王休达 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全丁大户,类多隐没。"《明史·张居正传》:"左右亦浸言 保 过恶,而四维门人御史李植极论徐爵 与 保 挟诈通奸诸罪。"

(2)男女双方没有夫妇关系(多指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发生性行为。

《京本通俗小说·菩萨蛮》:"你这贱人!与个穷和尚通奸,他的度牒也被追了,却那得钱来替你还府中?"《金瓶梅词话》第三三回:"叔嫂通奸,两个都是绞罪。"马识途《夜谭十记》第六记:"女人凡犯了族规,和人通奸,被双双捉住,照规矩就是沉河。"

社会危害

通奸貌似是一种自愿的感情行为,但实际上,通奸常伴随着利益关联与嫖娼、卖淫是共同产生、相互依存的现像,具有相似的社会危害性,即传播性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社会腐败、诱发刑事犯罪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通奸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比强奸更为严重。在现实生活中,因通奸酿成的血案不乏其例。丈夫一旦发现妻子与他人通奸,或妻子一旦发现丈夫与她人通奸,一般情况下,这个人要么报复与配偶通奸的人,要么报复自己的配偶。一句话,做丈夫的或做妻子的是不会忍气吞声的,都会采取一定的报复手段。这样既破坏了双方的家庭,又容易引发严重的刑事犯罪。

现实社会,通奸已摆脱了刑事处罚,男性为了自己的利益,有更多的机会与那些女人共谋享用他人的"性资源",而忽视了对受害男人和受害女人的保护。当然,不把通奸确定为犯罪可能出于各种考虑,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将国家有限的暴力资源用来惩罚那些数量之多,虽不合法但却是自愿的一种性行为,并且监控起来又是如此麻烦,这样既不划算,又不体面。

因此,通奸是否入罪有待商榷。通奸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或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相互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通奸是否构成犯罪,历来见解不一,争议甚多。主张把通奸规定为犯罪的主要理由,一是通奸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团结和睦,造成信任危机,矛盾容易激化,造成奸情杀人,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配偶与他人通奸会对本人构成实实在在的"性盗窃",其配偶在这一犯罪中属共犯,可视为"监守自盗"。在对待性的问题上,人类脑子里的理性和骨子里的情感竟然会发生如此尖锐的对立,明明知道性资源不会因遭受通奸而产生瑕疵,但在心理深处却难以摆脱这种观念的纠缠。为什么?因为人与配偶的关系不仅仅是性资源的占有,还涉及彼此相互忠诚信任,夫妻之间的这种信任高于其他任何一种信任,而通奸行为恰恰破坏了这一信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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