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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图链接来自 搜狐 的图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陕西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的。

目录

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本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国家外专局交给 地方政府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 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全省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 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全省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提高引进外国专家的层次。

8.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

(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 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 配置。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省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 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 留学人员来陕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管理来陕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留学人员来陕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 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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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