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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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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樸生'''({{bd|1910年|7月|2000年|9月23日|陳樸生}}),字'''仲實''',[[福建省]][[閩侯縣]]人,[[中華民國]]法學家,曾任[[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院长、[[ 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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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樸生'''({{bd|1910年|7月|2000年|9月23日|陳樸生}}),字'''仲實''',[[福建省]][[閩侯縣]]人,[[中華民國]]法學家,曾任[[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院长、司法院[[ 大法官]]。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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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父[[陳秉崧]]為[[光緒]]六年(1880年)[[進士]],曾於[[北京]]任[[御史]]及[[刑部]][[主事]],後外放[[雲南]][[大理]]任[[知府]]。父親陳希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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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父[[陳秉崧]]為[[光緒]]六年(1880年)[[進士]],曾於[[北京]]任[[御史]]及[[刑部]][[主事]],後外放[[雲南]][[大理]]任[[知府]]。父親[[ 陳希曾]]
  
 
 陳樸生的堂弟[[陳樟生]]及[[陳梧生]]亦為法律界人士。陳樟生同為1933年[[司法官]]考試及格,曾任[[南京]][[首都高等法院]],後於[[台南市]]執[[律師]]業,曾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陳梧生曾於[[嘉義市|嘉義]]、[[高雄市|高雄]]等地任[[檢察官]]及[[法官]]。
 
 陳樸生的堂弟[[陳樟生]]及[[陳梧生]]亦為法律界人士。陳樟生同為1933年[[司法官]]考試及格,曾任[[南京]][[首都高等法院]],後於[[台南市]]執[[律師]]業,曾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陳梧生曾於[[嘉義市|嘉義]]、[[高雄市|高雄]]等地任[[檢察官]]及[[法官]]。

2019年5月26日 (日) 21:06的版本

陈朴生
大清法学家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 1910年7月
大清福建省闽侯县
逝世 2000年9月23日
  • 上海第二特区、江苏镇江贵州贵阳等地方法院法官
  • 贵州高等法院法官、庭长
  • 最高法院法官、庭长
  • 最高法院院长
  • 司法院大法官

陈朴生(1910年7月-2000年9月23日),字仲实福建省闽侯县人,中华民国法学家,曾任中华民国最高法院院长、司法院大法官

生平

祖父陈秉崧光绪六年(1880年)进士,曾于北京御史刑部主事,后外放云南大理知府。父亲陈希曾

陈朴生的堂弟陈樟生陈梧生亦为法律界人士。陈樟生同为1933年司法官考试及格,曾任南京首都高等法院,后于台南市律师业,曾任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理事。陈梧生曾于嘉义高雄等地任检察官法官

陈朴生早年毕业自福建法政专门学校。历任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江苏镇江地方法院贵州贵阳地方法院法官,贵州高等法院法官、庭长,最高法院院长法官、庭长,最高法院院长司法院大法官,1985年任满退职。

在学术方面,陈朴生亦曾兼任国立中兴大学法商学院(现国立台北大学)、政治大学台湾大学教职。专长系刑事法学,尤以刑事诉讼法最为著名,就刑事诉讼法而言,其见解可谓近数十年来支配台湾刑事诉讼实务及学术界最有力之通说,近年来其若干论点虽然在学术界受到新锐学者的强力挑战,但在实务界仍然被奉为圭臬。

也因为其见解在台湾实务、学说上的重要性,纵使陈朴生本人后来离开教职以至去世,熟读其论著仍为法律系学子面对国家考试的唯一终南捷径,其所出版的数本刑事诉讼法相关著作,在过去的一段时间中,甚至被视为刑事诉讼法的“圣经”;然因其中不少著作几乎是以半文言的方式写成,用字遣辞艰涩难懂,以致于被法律系学子戏称为“有字天书”,即使其见解仍具重要性,但陈朴生过世后,其著作等未再修订出版,在市面上已不复多见。

2000年9月23日,陈朴生逝世。

参考文献

司法职务
前任:
查良鉴
最高法院院长
1967年—1972年
继任:
钱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