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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yǐn sī。[1]

目錄

基本釋義

詞目:隱私

基本解釋:不願公開的信息

詳細解釋

隱私,顧名思義,隱蔽、不公開的私事。在漢語中,「隱」字的主要含義是隱避、隱藏,《荀子·王制》:「故近者不隱其能,遠者不疾其勞。」引申為不公開之意。

「私」字的主要含義是個人的、自己的,秘密、不公開,《詩·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可見,隱私即指個人的不願公開的私事或秘密。洪深《少奶奶的扇子》第三幕:「等到有一天,你真做了壞事……心裡刻刻擔驚害怕,怕有人揭穿隱私,翻出底細。」周而復《上海的早晨》第三部六:「郭鵬一提,仿佛給人揭露了隱私,怕有人說出來,對她不利。」

在英語中,隱私一詞是「privacy」,含義是獨處、秘密,與漢語的意思基本相同。但似乎漢語的「隱私」一詞強調了隱私的主觀色彩,而英文的「privacy」一詞更注重隱私的客觀性,這一點體現了感性的東方文明與理性的西方文明的差異。 從法理意義上講,隱私應當這樣定義:已經發生了的符合道德規範和正當的而又不能或不願示人事或物、情感活動等。

隱私可以分為身體隱私、行為隱私、身份隱私、名譽隱私、肖像隱私、個人收入隱私、個人經歷隱私。

簡而言之,隱私就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於知道的信息,(只能公開於有保密義務的人)當事人不願意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於干涉的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意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於侵入的個人領域。

隱私是我們個人的自然權利。從人類抓起樹葉遮羞之時起,隱私就自然間產生了。

詞語歷史

「隱私」一詞在中國最早出現於周朝初年,但在當時,它的詞義和現代還有些不同,「隱私」在當時的意思是衣服,也就是把私處藏起來的東西。在中國古代的物種進化思想里,有沒有「隱私」是文明人與野蠻人以及金剛等野獸最明顯的區別。

特徵

1、隱私的主體是自然人。隱私源於人的羞恥感,故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為享有隱私的主體。企業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等經營單位的秘密屬於商業秘密,僅與商業信譽和經濟利益相聯繫,與人的羞恥感無關,故企業單位不能構成隱私主體。國家機關的秘密,如審判秘密是公共權力運作的表現,此種秘密的泄露將對機關系統的正常運作產生損害,也與羞恥感無關,故國家機關也不能成為隱私主體。

2、隱私的客體是自然人的個人事務,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個人事務,是相對於公共事務、群體事務、單位事務而言,是以具體的、有形的形式表現於外界的隱私,且以特定個人為活動的主體,如朋友往來、夫妻生活、婚外性行為等。個人信息系指特定個人不願公開的情報、資料、數據等,是抽象的、無形的隱私。個人領域是指個人的隱秘範圍,如身體的隱蔽部位、日記內容、通信秘密等,隱私的客體是隱私中的「私」的具體表現。

3、隱私的內容即客觀方面是指特定個人對其事務、信息或領域秘而不宣、不願他人探知或干涉的事實或行為。隱私的內容是隱私主體的主觀意志作用於客體及客觀世界,即主客觀因素相統一的過程和結果,也就是隱私中「隱」的表現。

本質

1、隱私是個人的自然權利。從人類抓起樹葉遮羞之時起,隱私就產生了。隱私感是自然人進入人類社會後的第一個表現,它應當產生於人類勞動之前,即在原始人能夠進行抽象思維之前,就已產生了類似的意識和感覺。其中,羞恥感及其派生的隱私感是最先表徵出來的本能。隱私感是人類羞恥感的表現,它使人從主觀意志和客觀行為兩方面都告別了動物界。無論是相對個人性的隱私,如身體的隱蔽部位,還是明顯社會性的隱私。如匯款希望工程、婚外性關係,均是僅憑個人的主觀意志即可作為,無須公眾或不特定多數人、少數人的協助或配合。因此,隱私的存在,隱私之於社會公眾而言是不可剝奪的,這正是自然權利的特點。

隱私的自然性告訴我們,只要主體願意隱瞞,隱私客體即可成為隱私事實,即使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隱私照樣可以產生並繼續存在。而且,是否公開、何時公開隱私內容,也任由當事人自行處置。

2、隱私是客觀事實。無論隱私內容如何,是否違反道德或法律,也無論社會輿論或國家法律對隱私內容作出怎樣的評價,隱私的內容總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認或如何評價為轉移。隱私的客觀性告訴我們,隱私是客觀真實的社會存在。社會輿論、國家法律或其他規則可以對特定隱私作否定性的評價,但無法否認它的存在。

種類

從隱私的種類來看,可以將隱私分為個人事務、個人信息、個人領域三種。對此,學術界幾乎沒有爭議。

一、根據隱私的外在表現形式,可將隱私分為抽象的隱私和具體的隱私。

1、抽象的隱私是指隱私內容是由一些數據、情報等形式所形成的,如日記內容、女性三圍、通信秘密等。

2、具體的隱私是指隱私的內容能夠以具體形狀、行為等形式表現出來,如身體的隱蔽部位、婚外性行為、夫妻生活等。將隱私分為抽象的隱私和具體的隱私,可從事物自身存在的特點方面界定對隱私客體的保護範圍。例如女性的三圍,只有將特定女性三圍的具體數據傳播或公布出去,才能構成侵權。如果僅作狀態性或形象性描述,則不能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至多只能是以侮辱行為構成名譽侵權。

二、根據隱私的性質,可將隱私分為合法的隱私與非法的隱私。

1、合法的隱私是指符合法律明文規定和社會公德的隱私。例如,《中國人權百科全書》中將隱私定義為:隱私即秘密,是指尚未公開的、合法的事實狀態和一般情況。如果已經向公眾公開或向無保密義務的特定人公開,即不屬於隱私。

2、非法的隱私是指違反法律明文規定或違背社會公德的隱私,它又可分為違法的隱私、一般違規的隱私和法不調整的隱私。廣義上的違法的隱私是指違反基本的實體法的強行性規定及一般的公共道德的隱私,包括:嚴重違法即犯罪的隱私,一般違法包括違反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隱私,輕微違法的隱私三類。

3、狹義上的違法的隱私是指違反基本的實體法的強行性規定及重要的公共道德的隱私,包括嚴重違法的隱私和一般違法的隱私兩類。鑑於通常所指的違法僅指嚴重違法和一般違法,而不包括輕微違法,故違法的隱私也應限於狹義的違法的隱私兩類。

界定

客體界定

隱私權的客體即隱私。對隱私的界定,由於民族文化,人們生活習慣的差異,法學界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隱私」一詞來源於美國,即英文中的「privacy」,從「privata」演化而來,意思是指與他人無關的私生活範圍,在美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隱私實質是一種範圍非常廣的概念,因而並沒有任何一部立法或其他文件對隱私權作出明確而具體的定義。1995年10月美國商務部電訊與信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隱私與信息高速公路建設的白皮書中認為隱私權至少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⑴關於私有財產的隱私;⑵關于姓名與形象利益的隱私;⑶關於自己之事不為他人干涉之隱私;⑷關於一個組織或事業內部事務的隱私;⑸關於某些場合不便露面的隱私;⑹關於尊重他人不透露其個人信息之隱私;⑺關於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隱私;⑻關於不被他人監視之要求的隱私;⑼私人相對於官員的隱私。

由此可見,在現行美國法律體系中隱私「已涵蓋了個人及個人生活的幾乎所有環節,同時也將涉及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已成為現代社會保護個人利益之最全面、最有力的『藉口』和『手段』」。美國法律體系中關於對隱私的界定為世界各國研究隱私起到了借鑑作用,究其內容來看,對隱私的界定必須把握以下三點:

首先,隱私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它不能代替具體事物或人的行為,只能是它們所反映出來的信息。隱私,本質是一種信息,一種屬於私人的排他性的不願為他人知曉或干涉的信息。例如信件、記事本等,這些本身並不是隱私,只是其中記載並反映出來的信息才是隱私。

再者,年齡、身高、體重、心理疾病、女性三圍等具體的個人人身性數據,以及個人嗜好、投資、收入、行蹤等非人身性數據信息。

其次,隱私應包括絕對個人隱私和相對個人隱私。所謂絕對個人隱私是指純個人的,與一切非本人的他人無關的信息。如:前面所提到的人身性數據等。所謂相對個人隱私是指由於某種關係如夫妻關係,合同關係等與特定的他人相關的應為他們共同支配的共同保護的隱私。如夫妻性生活,家庭關係等是典型的相對個人隱私。為了方便與統一,我們可將二者合稱為私人信息。

再次,隱私應當是一種合法的,不危害到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事物或行為的信息。

主體界定

有關隱私權主體界定的問題,在法學界也有爭議存在,概括而言有以下三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隱私權的主體只包括自然人;

一種觀點認為隱私權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死者也享有隱私權。

以上三種觀點必須有出處,從中我們可以得出三種觀點的分歧在於法人和死者是否享有隱私權。

1、法人是否享有隱私權的問題

認為法人應享有隱私權的學者的根據在於法人與自然人一樣,都具有屬於自己的不願或不便為外人所知道的或干涉的私人秘密。所以金立琪教授曾對隱私權下定義為「指公民和法人對某個人秘密或企業法人秘密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這種觀點值得商榷,但對二者加以分析,結果便不爭而明:隱私權「是在新聞媒介過多的侵入人們的私生活領域,人們的生活遭到過多地令人難以容忍的干涉情況下產生的,其目的是為了使人們在紛繁複雜的社會之中擺脫他人的干擾(to be alone),從而擁有一塊屬於自己的心靈淨土(peace of mind)。在此基礎之上使人保持心情舒暢,維護人格尊嚴」。從中可以看出,隱私權的宗旨在於保持心情舒暢、維護人格尊嚴。首先,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是「存在於權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權利,亦即以維護權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為基準的權利」。人格權最明顯之特徵在於其非財產性,因而隱私權也具備了這一特徵。而企業法人的秘密則是與企業法人的經濟利益相掛鈎,是企業的一種財產。其次,隱私權受到侵犯後,構成一種人格傷害,內心的不安。而企業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後會構成企業經濟利益的損失。

2、關於死者是否享有隱私權的問題

這個問題雖在法學界很少被論述,但仍然存在着爭議,有爭議的地方都值得去研究。有的學者認為死者應當享有隱私權,其理由是:公民死後有權對其生前的隱私權繼續予以法律保護,是符合人類普遍的,合理的要求,因為如果公民知道其隱私在起死後將被公布於眾就會在心中引起不安。有的學者認為死者不應享有隱私權,其理由是:

一、死者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權利,自然包括隱私權;

二、參考《俄國侵權行為法(第二次)重述》得出,死者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他們沒有權利提出訴訟;

三、對死者隱私權保護的內容是隱私,是一種利益,是死者近親屬的感情和名譽利益。

對死者而言,生命已不存在,利益與不利益已沒有意義。但死者生前的隱私與其近親屬密切關聯,構成近親屬的感情因素或名譽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隱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這樣對死者隱私的保護,就是保護死者生存近親屬的名譽。兩種觀點都認為死者的隱私應予以法律保護,但角度不同。前者認為死者應享有隱私權從而予以法律保護;後者認為應將死者的隱私作為其近親屬的人格利益與名譽來予以法律保護。筆者認為,既然死者的隱私應予以法律保護,但是作為什麼權利來保護值得探討。在現實生活中,屬於死者的應予以法律保護的內容不止隱私一個,還包括名譽,屍體等。在法律體系中雖有個別規定對死者的某些事物給予保護,但是由於死人這種主體的特殊性,法律應當對屬於死者的不應被侵犯的事物給予統一的規定,作為一類非權利的法律保護的對象,受到不法侵害時起訴權當然歸於最直接受到傷害的人即死者的近親屬,這樣便合理且可行地解決了這個問題。

性質界定

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專門的隱私權,在民法通則人身權一節中也沒有對隱私權加以規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98)第140條中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由此可見,中國法律中使隱私權從屬於名譽權。然而在理論界已基本達成一致:隱私權應是一種獨立的人格權。為了弄清這個問題我們有必要對名譽權和隱私權進行研究與區分,所謂名譽是「有關自然人道德品質和生活作風的社會評價」,是對社會評價所享有的保護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可見隱私權與名譽權有明顯的區別:

一、隱私權的內容是不願或不便他人干涉的個人信息或私人事務等,而名譽權則是對個人人格形象產生的一種社會評價的保護。

二、對隱私權的侵害並不一定造成名譽即社會評價的影響,有時還可能提高其社會評價。

三、名譽不可分享,只是純個人的社會評價,而隱私則相反。所以,隱私權應當作為一種平行與名譽權的人格權。

綜上所述,隱私權應當界定為: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種不願或不便他人獲知或干涉的私人信息的支配和保護的人格權。最後需贅述的是,由於中國民法體系中隱私權還尚未被規定,所以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編入民法典中是中國立法工作急需解決的問題。

保護

個人

隨着網絡的不斷發展,相關的安全性問題特別是個人隱私的保護備受關注,據媒體調查顯示,互聯網時代,55.8%的受訪者認為保護個人隱私「越來越難」,29.3%的人認為,「個人信息被隨意公開泄露」,而提高保護意識是杜絕個人信息外泄的重要方法。

2000年以來,從劉嘉玲的受辱照、璩美鳳的性愛視頻、陳冠希的「艷照門」、帕里斯·希爾頓的性愛視頻以及獸獸門等,女人的隱私和安全變成了一個不容忽視的大問題。手機攝像頭無處不在,稍微不小心,自己和戀人的親密過程可能第二天就會成為網絡里的頭條,頓時天下皆知。

網絡保護

1、個人登錄的身份、健康狀況。網絡用戶在申請上網開戶、個人主頁、免費郵箱以及申請服務商提供的其他服務(購物、醫療、交友等)時,服務商往往要求用戶登錄姓名、年齡、住址、身份證、工作單位等身份和健康狀況,服務者得以合法地獲得用戶的這些個人隱私,服務者有義務和責任保守個人的這些秘密,未經授權不得泄露。

2、個人的信用和財產狀況,包括信用卡、電子消費卡、上網卡、上網賬號和密碼、交易賬號和密碼等。個人在上網、網上購物、消費、交易時,登錄和使用的各種信用卡、賬號均屬個人隱私,不得泄露。

3、郵箱地址。郵箱地址同樣也是個人的隱私,用戶大多數不願將之公開。掌握、搜集用戶的郵箱,並將之公開或提供給他人,致使用戶收到大量的廣告郵件、垃圾郵件或遭受攻擊不能使用,使用戶受到干擾,顯然也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

4、網絡活動蹤跡。個人在網上的活動蹤跡,如IP地址、瀏覽蹤跡、活動內容,均屬個人隱私。顯示、跟蹤並將該信息公之於眾或提供給他人使用,也屬侵權。比如,將某人的IP地址告訴黑客,使其受到攻擊;或將某人瀏覽黃色網頁、辦公時間上網等信息公之於眾,使其形象受損,這些也可構成對網絡隱私權的侵犯。

5、通過使用純網頁版本的軟件有利於保護隱私,比如純網頁版本的PPMEET視頻會議;而類似於360、QQ之類需要安裝到電腦硬盤上的軟件會對用戶隱私安全保護方面造成相當大的影響,存在潛在危機。

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的司法解釋中明確了對隱私權的保護。但該解釋沒有對隱私和隱私權兩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界定,只是強調「違反公共利益、公共道德,侵害他人隱私」即侵害人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情況,而沒有說明如果受侵害的隱私違反公共利益和重要的公共道德時是否受保護的問題,從而造成一種隱私與隱私權兩個概念等同的錯覺。此問題如不解決,法律適用過程中的衝突與混亂仍將不可避免。

在保護隱私問題上,中國與歐美的差距很大。美國1974年制定《聯邦隱私權法》,1986年通過《聯邦電子通訊隱私法案》,2000年4月出台了第一部關於網上隱私的聯邦法律《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還有《公民網絡隱私權保護暫行條例》、《個人隱私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等法律作為業界自律的輔助手段。歐盟在1997年通過《電信事業個人數據處理及隱私保護指令》之後,又先後制定了《Internet上個人隱私權保護的一般原則》、《信息公路上個人數據收集、處理過程中個人權利保護指南》等相關法規。

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2]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隨着社會文明進程的不斷推進,個人權利與人身尊嚴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隱私權已成為當代公民保護自身人格的一項重要權利。科技手段和現代傳媒的普及,使獵取他人隱私、滿足好奇心理,或達到商業及政治目的的社會現象已屢見不鮮。如今,涉及隱私權的案例呈上升趨勢。隱私權是什麼?所謂隱私,指不願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隱私權的特徵有: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隱私權的內容具有真實性和隱秘性,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隱私權以及隱私觀念,它至少是一個人格尊嚴的體現,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是必要的、它是重要的,它體現一個人,人格、人格尊嚴這樣一個東西。「支配或控制隱私權」和別人分享、在總結由純屬我個人事件當中可以闡發出來的公共的意義叫作支配或者控制隱私的權利。

在中國現行法律中,只有《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講民事權益範圍中包括了隱私權,根據中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及將它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之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之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