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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无数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规模借贷活动 ,可以用优惠贷款条件的形式分到债务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债权人身上,也可以用优厚红利的形式分到股东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资本。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

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 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6月1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共有七章一百四十三条[1]

种类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一行两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一般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 公募基金:向公众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一种团体受托的组织形式。信托机构的产生是由个人受托发展为团体受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愈来愈细,经济上的交往愈来愈多,人事与商务关系愈来愈复杂,人们为了有效地经营和处理自己力不能及的财产及经济事务,就需要专门的信托机构为之服务。信托机构的重要种类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银行、信托商、银行信托部等。 证券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主要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金融公司、评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 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有着悠久的历史,在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劳动金库、邮政储蓄机构、储蓄信贷协会等。

保险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国家保险局、相互保险所、保险合作社及个人保险组织等。 融资租赁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投资和管理的租赁公司或租赁业务部,制造商或经销商附设的租赁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

发展历史

产生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随着金融资产多元化、金融业务专业化而产生的。早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多同商业银行有着密切的联系。1681年,在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保险公司。1818年,美国产生了信托投资机构。 发展 到1980年底,美国信托财产总计达5712亿美元。1849年,德国创办了世界上第一家农村信用社。20世纪初,证券业务和租赁业务迅速发展,产生了一大批非银行性的金融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步形成独立的体系。例如证券业,美国有7000多家证券公司,18家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活动不断涌现,非银行金融机构起了主要作用,它有力地推动了金融业务的多元化、目标化和证券化,使得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日益综合化,银行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划分越来越不明显,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的业务分类也日趋融合。它们之间业务交叉进行,只是比重有所差别。 现状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3年8月,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为415995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29.4%。[2]

改革方向

现存问题 中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金融体系。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中国现行的金融规制仍然存在着“跛行”态势,一方面,过于重视金融机构的进入规制,为金融机构设置了严格的市场进入门坎;另一方面,中国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金融机构退出制度。受国家信用保护,金融行业垄断现象较为严重,市场竞争不足。金融机构经营状况较差,无法通过正常渠道退出市场,加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规制部门没有相应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危机出现时,往往不知所措,只能层层上报,逐级请示,最后延误了退出的时机。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规制手段和措施,规制部门只能通过行政手段加以干预。在“维稳”的一元目标下,采取封闭处理的方式,不计成本的将大量社会资源投入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拯救中,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样做的结果导致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慌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信任。 究其原因,中国的金融规制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过程。其中正式制度供给不足和非正式制度变迁缓慢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在制度演进过程中,由于利益集团的目标函数并不一致,所以在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表现为复杂的利益交织和利益冲突现象。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机构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市场微观主体,必然要经历市场优胜劣汰的选择,出现危机导致破产也会是正常现象。金融规制部门不能被动应对,而应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主动出击。因此,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对于当下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改革应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为目的。以透明、及时、依法和审慎为原则。同时,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成本收益为衡量标准。首先,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体制。要改革现有规制部门机构设置模式,建立以“一行三会”为主体,其他权责机关为辅的规制组织机构模式,重点发挥人民银行在退出规制中的核心作用,加强规制部门间协调,建立完善的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交流和共享。其次,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体系。按照事前规制、事中规制和事后规制的标准,建立包括风险预警体系、风险救助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体系。再次,完善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追查力度。最后,要加强规制环境的治理和完善。从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角度出发,努力营造和谐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整改建议 首先,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安排,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尽管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已有近30年的历史,但很长时间内缺乏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信托公司出现风险控制弱化、资本金不足、违规经营及亏损严重等问题;财务公司出现行政干预过多、贷款集中度过高等问题。这些都导致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缓慢甚至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因而,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当前,可以考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改造某些准金融机构为信贷机构,加快步伐构筑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其次,适时推出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快速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货币紧缩环境下的金融创新,政府有必要适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给非银行金融机构创造快速发展的机会。比如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财政补助等手段补充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对这些企业实行有区别的税收政策,促进其较快发展,更好地实现高效的资金配置。 再次,政府应积极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向中小企业倾斜。与银行体系一样,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能也会偏好大企业、大项目。为此,政府需要进一步创新金融工具,通过财政资金实行担保建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关系,完善各种类型的贷款担保机构,组建多种类型的担保公司,以适应小企业抵押贷款的灵活性需要。此外,为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良性循环,政府应积极搭建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等其他机构的融资平台,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财政资金支持,实现非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多元化和稳定化,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