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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宽度

从领海基线到领海外侧外线的距离。领海宽度涉及沿海国在其毗连的海域有多大行使主权的空间。在原则上,领海宽度由各沿海阔根据本国的地理特点.经跻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以及国际航行的便利,参照国际法规则合理地予以确定。

简介

长期以来,领海宽度是国际海洋法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也是领海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各国基本取得一致意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沿海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在实践中,目前绝大多数沿海国(110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国家的领海宽度不是12海里,有的国家采用低于12海里的领海宽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国家的领海宽度高于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依照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评价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对其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根据美国总统令第5928号(Presidential Proclamation No. 5928,December 27,1988),美国实行12海里领海制度。。[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