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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是是指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文化术语。

汉字是民族灵魂的纽带,在异国他乡谋生,汉字[1]便是一种寄托,哪怕是一块牌匾、一纸小条,上面的方块字会像磁铁般地吸引着你,让你感受到来自祖国的亲切。因为那中国人的情思已经浓缩为那最简单的横竖撇捺[2]

名词解释

高温津贴是指企业单位依照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给予在高温天气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津贴,高温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津贴。高温津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于2004年设立,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发放时间和标准

从发放标准来看,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辽宁、吉林、内蒙古、湖南、江西、山西共11个省市高温津贴实行月标准。其中,上海、浙江、江西、江苏、山东发放标准为300元/月,山西、辽宁、吉林为200元/月至240元/月。福建、广东、广西、贵州4省既可以按月标准发放又可以按日标准发放。天津、陕西、甘肃、湖北、河南、云南、海南、四川、新疆、安徽、宁夏、重庆共12个省市高温津贴实行日标准发放,其中,陕西高温津贴25元/天,重庆按照气温范围分别不低于5、10、15元/天,其余省份高温津贴标准大多集中在8—15元/天区间。 从发放时间来看,北京、山西、辽宁、湖南、吉林共5个省市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3个月(其中北京、山西、吉林6-8月发放,辽宁、湖南7-9月发放);天津、上海、浙江、陕西、江西、江苏、山东、甘肃、湖北、河南、宁夏、贵州共12个省市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均按6-9月发放;福建、广东、广西3个省市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5个月(其中广东、广西按6-10月发放,福建按5-9月发放);海南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10月共计7个月。

会计处理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但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应在工资清单中列明高温津贴具体项目及数额。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很多人易将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混为一谈,其实防暑降温费并不等同于高温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显示,防暑降温费明确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此有法定支付义务。故,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或约定。

简而言之:高温津贴是工资性质,属于法定支付义务;防暑降温费是福利性质,无法定支付义务。

税前扣除

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