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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賄賂法令

2010年賄賂法令
圖片來自naipo

2010年賄賂法令》(Bribery Act 2010,2010 c. 23)是英國國會法令之一,於2009年經由女皇致辭所制訂,並獲得跨政黨支持,2010年4月8日正式通過。

本法令新增四項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包括:

  • 要約或支付賄賂;
  • 要求或收取賄賂;
  • 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因應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1] 公約的要求而制定);
  • 因未能防止代表法團賄賂而構成的法團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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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