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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簡稱工商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基本特徵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紐帶,是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工商聯工作是黨的統一戰線工作和經濟工作的重要內容。工商聯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1]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工商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開展工作。

指導思想

工商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2]、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以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為主題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導作用,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助手作用,在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中的促進作用,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中的協同作用。

工商聯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加強對工商聯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指導;支持工商聯主席工作,發揮黨外幹部作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管理工商聯機關幹部;支持和配合做好非公有制企業和各類商會黨組織組建工作,推動成立行業性或者區域性黨組織。

工商聯以建設政治堅定、特色鮮明、機制健全、服務高效、作風優良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為目標,堅持政治建會、團結立會、服務興會、改革強會,全面加強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堅決防止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傾向,不斷增強凝聚力、影響力、執行力;堅持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積極投身偉大鬥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的實踐,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鬥。

職能與任務

第一條 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加強自我學習、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繼承和發揚聽黨話、跟黨走的光榮傳統,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對企業發展的信心、對社會的信譽,自覺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的表率和踐行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典範,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新征程上貢獻智慧和力量。宣傳表彰先進典型,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注重對年輕一代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教育培養。

(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自覺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弘揚時代新風,樹立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理念,致富思源、富而思進,自覺投身光彩事業、「萬企幫萬村」精準扶貧行動和其他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三)按照同級黨委安排參與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支持企業黨建工作、在企業建立工會等群團組織,並為其開展活動、發揮作用提供必要條件,加強企業文化建設。

第二條 參與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一)圍繞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開展調查研究,參與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協助推動落實有關政策措施,促進形成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法治環境、市場環境、社會環境。

(二)密切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聯繫,深入了解他們的意願和要求,向黨和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三)暢通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有序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的渠道,幫助其提高議政建言水平,積極反映社情民意。

(四)按照思想政治強、行業代表性強、參政議政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標準,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發現、培養、推薦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協助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

(一)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服務載體和機制,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政策諮詢、信息、法律、投融資、技術、人才等方面服務,引導非公有制企業貫徹新發展理念,投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加強自主創新,加快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努力促進國民經濟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

(二)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商界的聯繫,促進經貿合作。積極開展民間外交,加強同國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為非公有制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開展國際合作提供服務。

(三)組織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促進城鄉、區域統籌協調發展。

(四)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第三方評估等事項。

第四條 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

(一)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對所屬商會進行指導、引導和服務。對所屬商會會員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加強對所屬商會黨建工作的指導,培育和發展中國特色商會組織,推動統戰工作向商會組織有效覆蓋,確保商會發展的正確方向。指導和推動商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制定商會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內部管理,發揮政治引導、經濟服務、訴求反映、權益維護、誠信自律、協同參與社會治理作用,研究並反映行業發展動態,參與行業標準和行業政策制定,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參與行業協會商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

第五條 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協同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同政府部門、工會組織和其他有關企業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動勞動關係立法、健全勞動標準體系和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

(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與工會就職工工資、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三)協調處理投資者利益和勞動者權益的關係,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尊重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條 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依法誠信經營,了解反映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訴求,幫助其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推動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促進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參與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

第七條 依法加強會產管理、經營和保護。

會 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章程,自願參加工商聯的一個組織,承諾履行會員義務的團體、企業和個人,可以申請入會。

(一)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各類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團體會員。

工商聯所屬商會為工商聯團體會員。

(二)各類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企業會員。

企業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包括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內地投資的港澳企業等。

(三)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個人會員;

與工商聯工作有聯繫的有關人士、在內地投資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請成為個人會員;與工商聯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代表,經協商,可被邀請作為個人會員;原工商業者均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不以企業資產規模和個人財富等設置入會門檻。

各級工商聯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辦理入退會手續以及會員管理、會費收支的辦法,並報上一級工商聯備案。

第十條 全國工商聯和省級工商聯只發展團體會員。

地方各級工商聯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工商聯的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向工商聯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參加工商聯組織的參觀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

(四)接受工商聯提供的服務;

(五)要求工商聯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對工商聯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

(二)執行工商聯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參加工商聯組織的會議和活動,關心支持工商聯工作;

(五)接受工商聯監督;

(六)辦理工商聯委託的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的,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停止或開除其會籍;嚴重觸犯刑律的,應開除其會籍。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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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