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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國家,(英語: Sovereign state )指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是國際社會的最基本成員,在國際法中,主權國家是一個非物質的法律實體,並由一個法定政權做為代表行使國家主權,其統治和管理的權力由該國家或組織的人持有,不受他方影響。

主權國家的要件

根據1933年《蒙得維的亞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國家做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 固定的居民
  • 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具有的權利,相對的即是國家所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得以獨立(Independence)、平等(Equity)與和平共存(Peaceful co-existence)等三個方面來加以展現。

主權國家與承認

國際法上對於主權國家是否一定要它國承認有兩種不同的看法。宣告說(英語:declarative theory)主張它國是否承認不影響主權國家的存在,《蒙得維的亞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就採用此種主張;構成說(英語:constitutive theory)則主張它國承認是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

國際法與主權國家的關係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主權國家,主權國家是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

1946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1]第一條規定:「各國有獨立權,因而有權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權力,包括其政體之選擇,不接受其他任何國家之命令。」

1970年10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指出:各國一律享有主權平等,包括各國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應有權利、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等。

准主權國家

准主權國家包括庫克群島(新)、紐埃(新)、馬耳他騎士團[2],只有高度的自治權而沒有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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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主權國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