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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重新導向自 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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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又名公訴人、控方律師(英語:prosecutor)是一種法律工作者。無論在歐陸法系或英美法系,檢察官均是進行刑事追訴的主導者,在一些法制中,檢察官也是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的代表人。

源起

檢察官制可追溯到法國中古時期封建貴族的家臣procureur,直到1795年法國大革命,徹底改造刑事訴訟制度[1]後,具有現代雛型的檢察官制度才相應而生。1808年,拿破崙制定《拿破崙刑法典》(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將檢察官制度定型。

隨着拿破崙的東征西討,雖然最終兵敗滑鐵盧,檢察官制度卻在歐洲各國生根。德意志諸邦在19世紀初葉亦漸次採行法國之檢察官制度,在1848年革命風潮後幾已成各邦共行之法制,隨後普法戰爭法國大敗,本學習法國法制的日本轉而學習德意志帝國的檢察官制度,中國清朝透過日本學習歐陸法制,亦采德意志立法例,制定法院編制法,引入檢察官制的先聲。

目的

據刑事訴訟法學者林鈺雄的研究,創設檢察官的主要目的包括:

為了廢除糾問訴訟,改採控訴新制,賦予檢察官主導偵查程序及起訴的權力,而將糾問法官的權力加以削弱成為單純的審判官,以期透過訴訟上的分權,達到刑事審判程序的客觀與正確。但是在中國大陸的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遺棄傷病軍人罪案件與虐待俘虜罪案件不經由軍事檢察院,而是直接由軍事法院受理,這顯然是又回到糾問訴訟的循例。

檢察官是受過嚴格的法律訓練、且受法律拘束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動的合法性,以避免法治國家成為警察國家的可能性。

檢察官是法律的守護人,除了訴追犯罪外,也同時保障人民權益;因此表現在檢察官的義務上是對被告有利、不利之事證應一併注意,檢察官可以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進行上訴。德國刑事訴訟法學者Eb. Schmidt曾說:檢察官乃國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傳聲筒。即為檢察官所設立的目的。

中國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2]第十條規定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23歲、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政治與品行可靠,檢察官的級別分為四等十二級。權力有公訴權、自訴權、救濟權、偵查權。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目前實行統一司法考試制度。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者不得報考,另各地檢察院的檢察官助理由該院檢察長任免。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的任免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檢察官與檢察官助理享受國家規定的檢察津貼、地區津貼、其他津貼以及保險和福利待遇,每年評審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中國檢察官法第十八條另有親屬關係迴避規定,檢察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同一業務廳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2015年起中國大陸地區開始導入人工智能化檢察辦案系統,以降低人為干預或疏失影響司法公正的幾率,同時讓全國每一個檢察官畢生的每起案件都進入電腦紀錄,可供日後追責,該系統結合大數據和法規數據庫,再以人工智能感知技術引導,強制所有案件的卷證都必須在開庭前進入系統先由人工智能審查,自動比對筆錄和證據中有否矛盾和不足之處,反向迫使檢察與公安人員必須精準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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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