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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學位

博士學位是標誌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本專業的最高學識水準的學術稱號。在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三種學位中,博士學位是最高的一級。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博士學位

外文名稱:Doctor

性質:本專業的最高學識水準的學術稱號

標誌: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

授予單位:有資格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

針對人員:研究生與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

類別:學歷認證

畢業方法:畢業考試、畢業論文

年限:3年以上

授予機構

我國的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予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

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規定學術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學位。

英文表述

Doctor of Arts D.A 文學博士

Doctor of Dental Science D.D.S 牙科博士

Doctor of Engineering D.E 工程博士

Doctor of Education D.Ed 教育學博士

Doctor of Musical Arts D.M.A 音樂藝術博士

Doctor of Osteopathy D.O 骨科博士

Doctor of Social Science D.S.S 社會科學博士

Doctor of Veterinary Medicine D.V.M 獸醫學博士

Doctor of Jurisprudence J.D 法理學博士

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J.S.D 司法學博士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B.A 工商管理博士

Doctor of Accountancy D.Acc 會計學博士

單位規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改革方案》,為做好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下稱"新增單位)工作,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新增單位工作的指導思想

新增單位工作,要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以保證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質量為核心,按照"國家分類管理、加強省級統籌、重在規劃建設、優化結構布局"的原則進行,促進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國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單位工作實施分類管理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國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新增單位工作實施分類管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適當的規劃周期內,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學位授權體系和研究生教育發展狀況為基礎,綜合考慮經濟社會人口等相關因素,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合理分類,並採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對其新增單位規劃、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實施分類管理,目的在於根據各類省份的不同情況,建立有針對性的引導、約束和調控機制,加強宏觀調控,優化結構布局,實現協調發展。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綜合分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授權體系和研究生教育的規模、結構及其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程度的基礎上,將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分為以下四類:

Ⅰ類省份:研究生教育發達,學位授權體系能夠滿足需要。

Ⅱ類省份:研究生教育比較發達,學位授權體系基本滿足需要。

Ⅲ類省份:研究生教育欠發達,學位授權體系尚不滿足需要。

Ⅳ類省份:研究生教育發展滯後,學位授權體系在層次或類型上存在較多空白。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教育發展總體發展規劃和調整結構、優化布局的實際需要,確定相應規劃周期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所屬類別和新增單位的數量限額。

對服務國家特殊需求的少數單位,不受上述的地區分類限制,由國家統籌考慮。

各分類地區的規劃周期、規劃及立項建設要求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宏觀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一個規劃周期結束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對下一規劃周期各省分類和新增單位數量限額進行調整。

三、進一步強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統籌管理職責

在國家分類管理和指導下,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學位委員會要加強對區域內新增單位規劃、建設工作的統籌管理。

1.統籌考慮本地區內各級各類學位授予單位和研究生教育發展總體情況,根據本地區以及國家、部門或行業需求,作好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的規劃工作。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的規劃和建設,要統籌考慮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人才培養需要和不同單位的辦學特色,充分發揮已有學位授予單位作用,做到科學分工,合理定位。

2.統籌落實建設資金和各項建設措施,集中力量對批准立項的單位進行建設。

3.對本地區內各單位立項建設工作進行統籌管理和指導。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部署,對立項建設單位的中期檢查和驗收時間等提出建議安排。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新增單位審核工作,由軍隊學位委員會參照省級學位委員會規劃、立項、建設、驗收的指導意見和有關規定進行。

部委屬單位擬立項建設為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的,應列入該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立項建設規劃。此類單位的立項和建設階段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按照該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立項建設規劃組織進行。中期檢查和驗收工作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商主管部委同意後統籌進行。

四、做好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

各省級學位委員會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分類指導意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貫徹落實加強省級統籌的總體要求,在認真分析現有學位授權結構布局、人才需求和培養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本着"科學分工、合理定位,統籌規劃、優化結構,保證質量、提高效益"的原則,研究制訂相應規劃周期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

立項建設規劃應包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社會發展在國家宏觀發展戰略中的基本定位、發展現狀及高等教育基本情況分析;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授權體系現狀及建設需求;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學位授權體系建設需求的適應性分析;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及其主要學科現有條件和水平分析;擬新增單位總體建設目標、項目建設目標和主要建設措施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地區分類和新增單位規模控制方案要求制定的《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含立項建設單位《項目建設規劃》,下同),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五、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的立項建設

1.立項。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各省級學位委員會或主管部委與擬建設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正式立項建設。

2.建設。省級學位委員會在立項建設期內協調相關部門在師資隊伍、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物質條件及資金投入等方面給予相應的支持,保證各種投入資源落實到位。立項建設的單位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

3.中期檢查。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統一安排,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專家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4.驗收。按照新增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完成建設任務並達到建設目標的立項建設單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織或委託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對建設工作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單位,報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准授權;未通過驗收的單位,由省級學位委員會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要求,在本規劃周期內繼續建設。超過一個規劃周期仍未通過驗收的單位,是否繼續進行建設,將根據新的規劃周期規劃要求,重新進行規劃論證。

六、加強對新增單位審核工作的監管和監督

建立國家和省級兩級監管體系,對新增單位規劃、立項和建設過程進行監管。對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培養工作和首屆畢業生質量進行專項評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開展新增學位授予單位規劃、立項和中期檢查工作,要做到依靠專家、程序規範、公開透明、廉潔評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各擬建設學校提交的規劃論證材料、評估驗收結果等,均需以適當方式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申請條件

《同等學歷申請博士學位條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布施行 。

總則

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均可按照本規定,向有關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博士學位。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有權向同等學力人員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可以在已授予畢業研究生學位的學科、專業,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博士學位。

各級學位授予的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必須已獲得碩士學位,並在獲得碩士學位後工作二年以上。

(二)申請人應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領域做出突出成績,在申請學位的學科領域獨立發表過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或出版過高水平的專著,其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以上獎勵。

(三)具備申請博士學位基本條件的同等學力人員,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碩士學位證書;

2.最後學歷證明;

3.準備申請博士學位的學位論文;

4.公開發表的有關學術論文,出版的專著,以及科研成果獲獎的證明材料;

5.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介紹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6.兩位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專家的推薦書(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導教師。

學位授予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專家小組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已確定具有申請資格的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定。

水平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博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

(一)對申請人完成本職工作,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

(二)對申請人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應對已經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按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組織考試。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曰起,一年內完成全部課程考試,且成績合格。未通過課程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對於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的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者,經有關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直接申請參加博士論文答辯。

(三)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通過全部課程考試後的一年內完成。學位授予單位應指定博士生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

1、論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請人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應是在工作實踐中由本人獨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2)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提出申請,並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和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3)論文用中文撰寫,論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請人必須到學位授予單位,在該單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參加為期不少於三個月的與論文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申請人應在學位授予單位的相應學科專業學位授權點報告其論文工作情況並接受質疑。

2、論文評閱。

(1)論文評閱人:學位授予單位聘請不少於五名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其中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至少三名。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在科學研究中有突出成績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推薦人不能聘為論文評閱人。

學位論文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2)論文評閱:論文評閱人應根據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博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緻的評閱,提出評閱意見及對論文的修改意見。

3、論文答辯。

(1)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於七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導師、二人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推薦人、導師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應先得到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認可。

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一個月以前,將學位論文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2)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採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論文答辯應有詳細記錄。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

(3)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後至二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組織管理

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批准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時,應嚴格執行審批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或相應機構負責組織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核、課程考試、論文評閱、論文答辯等工作。應配備專職人員,處理日常工作。

學位授予單位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所需開支的經費,由學位授予單位參照研究生有關經費標準,做出合理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通過資格認定後,為準備參加學位課程考試或論文答辯,可享有不超過兩個月的假期。

博士學位申請人的所在單位應允許申請人到學位授予單位參加為期不少於三個月的與論文有關的科學研究。

學位授予單位向同等學力人員頒發學位證書和向有關單位送交學位論文,均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學位證書需單獨編號。

質量監督

學位授予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與監督體系,對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學位工作進行自我檢查與評估。

省級學位委員會和學位授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檢查、監督學位授予單位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學位的質量。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對同等學力人員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評估。

對違反本規定,不能保證學位授予質量的學位授予單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作出限期改正、暫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的決定。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授予學位人員的姓名及其博士論文題目等應及時向社會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公布,並經三個月的爭議期後頒發學位證書。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及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名譽學位

什麼是名譽博士學位

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國外有關人士名譽博士學位暫行規定,我國授予國外有關人士名譽博士學位,是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授予的一種榮譽稱號,目的在於表彰國外卓越的學者、科學家或著名的政治家、社會活動家在學術、經濟、教育、科學、文化和衛生等領域,以及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事業中的突出貢獻。我國的名譽博士學位,一般應按我國規定的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授予;必要時也可統稱為"名譽博士學位"。

如何獲得名譽博士學位

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國外有關人士名譽博士學位暫行規定,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對象和條件、授予單位和部門、應提供的申報材料及報批手續如下:

授予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我國授予國外有關人士名譽博士學位的對象,主要是國外卓越的學者、科學家,適當考慮著名的政治家、社會活動家。

第五條國外卓越的學者、科學家,具備下列條件者,經批准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一)在學術上造詣高深,在科學界享有盛譽,曾在某一學科領域取得重大成就,獲得國際學術界公認的獎勵;

(二)以自己的學術活動或科學成就,在促進我國與他國之間的學術交流、友好合作,以及發展我國經濟、教育、科學、文化和衛生等事業方面作出過重要貢獻。

第六條國外著名的政治家、社會活動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批准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一)對於維護世界和平與人類進步事業,或對支持我國在國際上的合法權益、擴大我國在國際上的影響等方面作出過特殊貢獻並享有國際聲望的政治家;

(二)對於發展我國與他國之間的友好關係,促進友好往來和全面合作,對於繁榮我國經濟,發展我國教育、科學、文化和衛生等事業方面作出過重大貢獻的社會活動家。

授予單位與主管部門

第七條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單位,必須是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掌握。

第八條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通過並提出擬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人員(簡稱擬授人員,下同)名單,受理、審定有關單位或部門推薦的擬授人員名單;

(二)負責名譽博士學位的申報和授予工作,研究處理申報和授予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第九條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的擬授人員,除應具備本暫行規定第四至第六條的規定,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擬授人員與授予單位有一定的學術交往,關係比較密切,對促進授予單位教學、科研工作的發展,或對促進授予單位與他國有關單位之間的學術交流、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二)擬授人員的學術專長(或職業類別)與授予單位所包含的學科門類有關。

第十條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擬授人員應採取會議討論或無記名投票方式,獲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列入擬授人員名單的決定。

報送擬授人員名單時,應同時提供下列申報材料:

(一)關於擬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申請報告和《擬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人員呈報表》以及擬授人員的簡歷及其公開出版的著作目錄;

(二)關於擬授人員資格審查結果的報告或說明;

(三)關於本單位相同學科專家(博士生指導教師或教授、研究員;擬授人員是著名政治家,相同學科專家可以是知名人士。下同)一至二人和其他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相同學科專家二至三人的推薦信。

第十一條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擬授人員名單。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授予單位提出的擬授人員是否合適,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和詳實,擬授人員的主要情況是否清楚等。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報批手續與授予工作

第十二條申報擬授人員名單,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將擬授人員名單及其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二)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將擬授人員名單及其申報材料(一式二份)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第十三條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擬授人員名單,採取以下辦法。

(一)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定期召開的例行會議上討論,獲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作出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採取通訊徵求意見的辦法,獲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作出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決定。

第十四條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應選擇適當時機,舉行相應的授予儀式,並頒發《名譽博士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在批准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兩年內完成授予工作。凡需延期授予的,授予單位應事先提出報告,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或秘書長同意後方可延期授予。

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非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或其他有關部門推薦擬授人員名單時,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為擬授人員聯繫合適的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單位;

(二)向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提供擬授人員的簡況,包括主要經歷、重要的學術成就和社會活動等書面材料,並正式提出推薦函;

(三)約請有關方面的相同學科專家二至三人撰寫推薦信。

第十七條已由我國某一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國外有關人士,其他授予單位一般不再對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八條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和推薦單位在擬授人員未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之前,不得向本人許願承諾。

第十九條《名譽博士學位證書》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印製。

第二十條本暫行規定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