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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長

中文名: 外交部長

外文名: Foreign Minister

身 份: 一個國家的對外代表

職 責: 處理外交事務的對外進行交涉

其他責任: 監督和檢查外交部全體成員的工作

外交部長(Foreign Minister),是一個國家的對外的代表, 外交部長要對外代表自己的國家進行一些表態,對一些國際上的事情也要有所參與。


外交部長為外交部總負責人,負責外交部日常辦公和行政管理,帶領全體外交人員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和籌劃各項活動,監督和檢查外交部全體成員的工作。有時候還要出訪一些國家,進行一些外事活動。外交部長所做的表態也代表了國家的意見。[1]


部門職責

外交部和外交部長是一國授權能當然地和經常地代表國家處理外交事務和對外進行交涉的機關和首長。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的規定,凡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同外國談判和簽署條約或協定,一般由外交部提出建議並擬訂條約或協定的中方草案,報請國務院審批;如由其他政府部門提出建議和擬訂草案,則需會同或會商外交部以後才能報請國務院審批。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名義同外國談判和簽署條約或協定,按前述《程序法》的規定,如派出的代表為外交部長,則同國務院總理一樣,無須出具全權證書;如為其他人員,則需出具全權證書,而全權證書除需由國務院總理簽署者外,也可由外交部長簽署。


此外,外交部相當於隨員以上的各級官員都具有外交代表的身份,俗稱外交官。他們都可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處理日常外交事務和對外進行交往。


中國的現行規定,他們在出國時都可持有外交護照,享受外交特權和豁免,而其他政府部門,則只有副部長以上官員才能持外交護照。外交部以外的政府部門及其首長在需要時也能進行對外交往,甚至同外國相應的部門簽訂專門的協定,但非經特別授權,他們不能代表國家和政府,而只能代表本部門處理同本部門有關的對外事務,而且在必要時仍應會商外交部。


這都說明,外交部和外交部長具有對外代表本國國家和政府的特殊職責,這是所有其他政府部門所不具有的。


所以,凡專設外交部的國家都把外交部列為最重要的政府部門之一,而外交部長則為內閣的當然成員,並常占僅次於政府首腦的重要位置。


中國在建國之初,外交部長一職曾由政務院(後為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兼任。第二任外交部長由副總理陳毅兼任,陳毅同時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


外交部常駐建交國和國際組織的外交代表機關都是外交執行機構,但是外交部是在總體上代表國家和政府的總執行機構,而作為在國外執行外交任務的外交代表機關只能在某一建交國或國際組織內代表國家和政府。這一職能上的差別決定了外交部是所有駐外外交代表機關的上級部門。


外交代表機關向本國政府請示報告以及具報調查所得,就是向外交部請示報告和具報,並通過外交部向外交決策機構匯總上報。所以,外交部是聯結外交決策機構和駐外機構的總樞紐,起承上啟下,運籌調節的作用,這是外交部的另一重要職責。


外交部和外交部長是專職的外交執行機構和外交執行者,也能在不同程度上參與外交的決策。


美國外交學者馬丁·梅耶在《外交官》一書中說:「一個外交部的根本工作就是收集、估計和溝通情報」。


外交部通過直屬機構和駐外機構,收集來自世界各地的訊息,加以綜合和分析,作出判斷,以至提出建議,並將訊息、判斷以至建議及時地提供給決策機構。


從這一意義上說,外交部是外交決策機構的參謀部,外交部即以這種方式參與外交決策。至於外交部長,由於他或是內閣的當然成員,或是有更高位置的政府成員,一般在外交決策過程中都能起到程度不等的重要作用。


外交決策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儘管外交決策最後需由一國最高決策機構或決策人「拍板」,但在正常情況下,最高決策機構或決策人在作出決策時總要首先聽取外交部,特別是外交部長的意見。所以,協助和參與外交決策也是專職外交執行機構---外交部和外交部長的重要職責。


周恩來(Zhou Enlai)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1954年9月前稱政務院),1958年前兼任外交部長,歷任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央軍委 副主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副主席、主席等職。新中國外交事業的創始人和主要領導者之一。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