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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學校工讀學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有輕微違反法律或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開設的一種特殊教育[1]學校,不屬於行政處分或刑罰的範圍。法學專家、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義建議恢復工讀學校,由心理學、管理學等方面的老師教育和幫助青少年犯罪者。工讀學校的學生畢業以後,根據各自的情況分別送回原學校,或調換學校繼續上學,或參軍,或安置就業,政治上不歧視。

目錄

學校現狀

截止到2010年12月,全中國僅有67所工讀學校且絕大多數「門可羅雀」如長沙市工讀學校(現名「長沙新沙職業技術學校」),在停辦了15年後重新招生,來就讀的學生僅25人,而在校教職工29人,其中老師20人,幾乎是一名老師帶一名學生。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郭星華認為:工讀學校,主要就是對孩子的一個心理傷害,他們都是未成年人,給未成年人很早貼一個標籤,你是一個有不良行為的人。他本來可以矯正的,但是因為這樣的話,他就可能從此真正成為一個對社會有害的人,這是真正的交叉感染.

兒童出現的心理問題,一般與不良的家庭教育[2]和學校教育有關。當家長和老師不想再為所謂的有問題的兒童負責任的時候,會想到這麼一個辦法,將他們送到一個特別的學校,而這就是證明他們確實有犯罪傾向的地方——學校。我極為不贊同這樣的做法。

法學專家、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義表示,青少年犯罪,原來關在勞教所,勞教沒了,建議恢復工讀學校,由心理學、管理學等方面的老師教育和幫助他們。

接收對象

工讀學校收容13-17歲以內,有嚴重不良行為但並未達到違法犯罪程度的少年。這些人從常規的小學中學退學、被開除,或者被學校認為不宜留校學習,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故進入工讀學校學習。工讀學校的教育內容為常規學校教育、職業教育以及相應的法律道德教育。工讀學校的管理比常規學校嚴格,學生住校周末回家,一般年限為2年。

1999年以前,進入工讀學校多為經學校報公安局批准,或者公安局報教育部門批准後,即可強制實行。1999年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其改為在少年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由少年的家長(或監護人)、或原學校提出申請,且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為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而辦的特殊學校。工讀學校不僅是整個教育事業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且還是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重要機構。教育對象一般是13—17歲,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不宜留在原校學習,但又不宜勞動教養或判刑的中學生和社會適齡青少年。其入學須經當地的區,縣教育部門,公安局共同審批。學制一般為二至三年,在校學生期間除了進行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外,還按年齡組織必要的生產勞動,實行半工半讀,實行嚴格的管理和獎懲制度。工讀學校的學生畢業以後,根據各自的情況分別送回原學校,或調換學校繼續上學,或參軍,或安置就業,政治上不歧視。

法律法規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條: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工讀學校對就讀的未成年人應當嚴格管理和教育。工讀學校除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要求,在課程設置上與普通學校相同外,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的內容,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開展矯治工作。家庭、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在工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虐待和歧視。工讀學校畢業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同普通學校畢業的學生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