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布政使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布政使

中文名: 布政使

別 名: 藩台、藩司、牧伯、藩憲、方伯

類 別: 地方官職

屬 性: 文官

初設朝代: 明代

品 級: 明代:洪武年間正二品→正三品→從二品;清代:從二品

布政使,官名,俗稱藩台、藩司等,清制為從二品。明代洪武初,明洪武九年(1376年)開始撤銷行中書省,陸續設布政使司,每司設左、右布政使;清代正式定為督、撫屬官,康熙以後,每省設布政使一員,但江蘇則設二員。


布政使主要主管一省之行政和財賦之出納,可通過特旨除授、廷臣推薦、吏部開列具題等方式選任。按清制,可升為太常侍卿光祿寺卿太僕寺卿、各省巡撫等官職。[1]


淵源背景

明朝建立之初,在地方設置行中書省為地方最高行政組織,設平章政事和左右丞為地方最高長官。朱元璋為削弱和分割地方的權力,洪武九年(1376)廢除行中書省,設布政使司,改參知政事為承宣布政使,設左、右布政使,共同經理全省事務。因而,參知政事「實布政使之所自來也」。


朱元璋在《承宣布政使誥》中對布政使作了最直接、最詳細的闡釋,對布政使的地位作了定位。朱元璋把布政使看作是「國家磐石」而委以地方重任,因而布政使被視為「古之牧伯」,是朱元璋在地方的代理人,故布政使亦稱藩司或方伯。


清初,順治三年(1646年),罷南直隸舊設之部院,遺侍郎滿、漢各一人駐江寧治事。定製,每省設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各一人。順治十八年(1661年),江南分省為江蘇、安徽,以右布政使徙蘇州,左布政使仍駐江寧分治安徽。康熙二年(1663年),陝西分省為陝西甘肅,右布政使遷鞏昌,分治甘肅。


康熙三年(1664年),湖廣分省為湖南湖北,以右布政使徙長沙,分治湖南。康熙六年(1667年),改江南右布政使為江蘇布政使,左布政使為安徽布政使;陝西左布政使為西安布政使,右布政使為鞏昌布政使(康熙八年改西安布政使為陝西布政使,鞏昌布政使為甘肅布政使,遷駐蘭州);湖廣左布政使為湖北布政使,右布政使為湖南布政使。並確定,各省布政使去左右系銜,裁一人,每省各設一人。直隸省因近在京畿,初制不設藩、臬二司,以口北守道兼山西布政使銜,總理直隸錢穀諸事,至雍正二年(1724年),改設布政使。又,江寧分省時,以右布政使為江蘇布政使,以左布政使改為安徽布政使,寄駐江寧,後因安徽布政使寄駐不便,於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遷駐安慶;江寧一帶政務,另設江寧布政使,劃江寧、淮安、揚州、徐州、海門、通州六府州之地歸其管轄;其蘇州、松江、常州、鎮江、太倉五府州所屬為蘇州布政使管轄,由此江蘇分置兩布政使。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增置布政使一人,駐烏魯木齊。至光緒十三年(1887年),台灣建省,設台灣布政使一人,駐台北。


《清史稿·選舉五·推選》載:凡滿、漢入仕,有科甲、貢生、監生、蔭生、議敘、雜流、捐納、官學生、俊秀。光緒《欽定大清會典》則把清朝官員出身分為:進士、舉人、貢生、蔭生、監生、生員、官學生和吏員八種。以江南布政使為例,元年(1662年)到乾隆六十年(1795年),整個盛清時期江南布政使除個別官員出身不詳之外,進士、舉人、蔭生、監生為康雍乾時期江南布政使的四大出身,布政使多由此四途出身。四途之中,以科甲出身為重,其中進士出身最多。


選任

布政使系封疆大吏,在清世宗看來:「巡撫者系代朕撫按地方之任,布政使亦系代朕布政於民之職」,二者「事同一體」。所以對布政使的選用,君主常親自過問,「特旨簡放」。乾隆《歷代職官表》云:「皇上慎用人才,碑膺重任,兩司有闕,俱特旨除授」。如康熙四十年浙江布政使缺,玄燁以「趙申喬人甚敬慎,委以錢糧,斷無苟且」而授以浙江布政使。這種選任方式,不但表明君主對藩司的重視,也反映出封建君主至高無上的權威。當然,君主特旨簡放的布政使為數不多。布政使選拔的第二個途徑是廷臣會推保舉。如雍正元年,胤禎上諭內閣:「湖北布政使員缺,朕熟思數日,不得其人,着大學士、尚書、都御史、侍郎、副都御史等各保一人,密折封奏」。七年又救「內外大臣薦舉可勝督撫藩臬者各一人」。田文鏡就曾奉旨推薦「才守兼優,堪任藩司之職者」。當然,這種推薦並非都能得賢者,薦舉者誤聽誤信甚至故意徇私推薦的情況即使在清廷推行「得人者賞,誤舉者連坐」的誅連之法時也時有發生,其實,不論薦舉屬實與否,任用權仍操之於君主。布政使選任的第三個途徑,也是最主要的途徑,是由吏部開列具題,請旨定奪。布政使之職缺出,既無奉旨特簡,又無廷臣推薦時,則由吏部將可任人員開列名單,隨題本奏君主,由君主在名單上選定一人授職,此即「外官督撫藩臬以開列」,即使是候補布政使,也令「人文到部,遇到員缺,與應升人員一併開列具題」,而且「列名在應升官之前」。至於有資格開列者,按清之官制,除候補官員外,各省布政使,由各省按察使升任」。但這並不意味着藩司一旦缺出,則例由該省或他省臬台升任。清政府對此規定了嚴格的計俸限制,即按察使須閱俸二年(道光二十二年定閱體三年)始准升用,若其任內有未完參處罰體事故或有參罰案件等,則不准開列具題。當然,這都是定例而已,在實際任官中,除了前述奉旨特簡、廷臣會推不受此限外,按察使若被舉為卓異或有其他特殊成績,也可能不滿俸而開列具題。如于成龍於康熙十七年六月任福建按察使,「執法決獄不徇情面,……吏畏民懷,為閩省廉能第一」,次年九月即被玄燁「允稱卓異」,遷閩省布政使;畢沅則因販災有功,任臬台不及一年就被提升為布政使。


考核

清政府對布政使的考核,較之前代要嚴密深入一些。主要有三種方式:君主親自過問,監察機構的考察及例行評審。君主親自過問的方法較多。如布政使離京赴任時,要「陛辭」,「恭聽聖訓」,君主親自面授機宜,諄諄告誡,秘密指示;布政使抵任後三年,要請旨「陛見」,「以明述職之意」。便於君主隨時查看、督促,以備簡用;君主還可隨時召見布政使以了解情況,乾隆就曾諭:「各省藩臬兩司……陸續來京引見」;除面談外,君主也從側面了解布政使,如玄燁曾向大學士、學士、九卿、詹事等了解布政使牟欽元的居官情況;君主更是通過奏摺(包括布政使自呈奏摺與督撫等奏摺)來了解藩司。君主藉助多種渠道,親自過問各布政使的操守,無疑有利於監督布政使的政務,簡用人才。至於監察機構的考察,同樣不少,如「監察御史掌糾察內外百司之官」,布政使當然屬其考察之列。布政使既為督撫屬官,督撫也有考核布政使之權,如弘曆曾說:「夫用人之柄,操之於朕;而察吏之責,則不得不委之督撫」同時,布政使還受其下屬官吏的監督,如按察使、布政使衙門內的照磨等。君主有時也特派欽差大臣檢查藩台工作,如弘曆就曾於乾隆五十六年「令侍郎慶成帶同伊壯圖前往山西、直隸、山東、江蘇」四省盤查司庫。而例行評審,則是按規定時間對布政使的政績進行的考核。按清制,內外百官「在外則為太計,在內則為京察」,「以昭黜陟而亦勸懲」(清廷曾一度暫時行考滿之法)。每逢大計,「直省文武職則督撫提鎮主之」,布政使的政績也就由督撫作出評估,考語「用才、守、政、年四格,才則或長或平或短,守則或清或平或濁,政則或勤或平或怠,年則或青或中或老。其考試務按人指事,應去應留,明白直書,不得輔敘繁文,徇情毀譽」。然後,督撫將考語一式三份,咨達部院衙門,詳核去留。


升轉

按清制,布政使歷俸二年,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改為三年,即有升轉資格,可升「太常侍卿、光祿寺卿、太僕寺卿、各省巡撫」。實施過程中,計體升轉略有例外,而獎懲內容及形式較多。


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司之初,定置1員,正二品。洪武十三年(1380年),降為正三品。洪武十四年(1381年),改設2員,稱左右布政使,皆正三品。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升為從二品。明惠帝建文中,又僅置1員,仍稱布政使,正二品。明成祖即位(1402年 )恢復建文未改前之舊制。


清沿明制而設。清制,設布政使二十人,從二品。計: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江寧、蘇州、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新疆各一人。


俸祿

明代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歲祿標準,成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祿標準的定製。按照定製,從二品的左右布政使月米48石、歲米576石。


俸祿標準是以米石計之的,但事實上卻並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雜的「俸鈔折色」變化。從二品的俸鈔折色定例如下:


清代


順治十三年(1656年)議定的俸祿標準,成為被後來沿用的定製,按照定製,正從二品俸銀155兩,俸米155斛。


清代雍正初年實行耗羨歸公,支發各官養廉銀後,養廉銀遂成為有清一代與正俸並行的俸祿制度。


職掌

明代:布政使掌一省之政事。朝廷有德澤政令,他承流宣播下屬各司;對僚屬的工作考核督促,並向上面直至都察院匯報;府州縣官朝覲京師,由其察典;全省之民數田數,由其登記;宗室、官吏、師生、軍位的俸祿虞糧,由其供給。布政使並掌管祭祀神祗、災販、表揚善民、養老等社會福利之事。他並且視所屬各府州縣土地人民的豐痛多寡,以定其貢賦及稅役;如果遇到大的興革及重大政務,則向總督、巡撫請示。遇有國慶國哀,他派僚屬去京師朝賀或弔祭。若遇天子即位,則左布政使親往京師。布政使雖不像州官縣官那樣的直接親民之官,其職掌也夠繁雜的了。


清代:布政使掌一省之行政,總司全省之錢穀出納,並承宣政令,考核所屬州、縣。其具體職掌可劃分為五項:一、承宣政令。凡朝廷之政務、法令,均由布政使宣達各府、廳、州、縣貫徹實施,布政使董率其行。二、管理屬官。省內府、州以下各官,由布政使管理,給發棒祿,考核其為官政績,以報於督撫,上達吏部。三、掌全省財賦。徵收賦稅,負責財政收支。每十年統計全省戶籍、稅役、民數、田數等,總匯於戶部。四、三年賓興,提調考試事。五、參議闊省政務,凡諸政務,由督撫率學政、藩司、桌司會議以行。必要時,布政使亦可直接向皇帝具折報告政務。


代表人物

李衛(1686—1738),字又玠,徐州豐縣人。雍正二年(1724年)就任布政使。


林則徐(1785—1850),字元撫,一字少穆、石麟,晚號立矣村老人。福建侯官(今福州)人。愛國政治家。在林則徐四十年的為官生涯中,曾五次任「布政使」一職:道光四年(1824年)一月至九月署江蘇布政使;道光七年(1827年)六月至十一月署陝西布政使,這期間還被擢授江寧布政使,但並未到任;道光十年(1830年)八月至道光十一年(1831年)三月任湖北布政使;道光十一年(1831年)四月至八月,任河南布政使;道光十一年(1831年)九月至十一月,任江寧布政使。


周大謨,字荊川,明朝貴州黎平府城人。因徐州督糧有功,升為雲南布政使。


官職服飾

明代


明代文武官服一般分為朝服、祭服、公服、常服和燕服五大類,另外還有少數官員會有幸得到皇帝的特殊賜服。


布政使為二品的官服,其公服和常服與其他品階的官服有明顯的區別。


公服:洪武元年(1368年)規定,在朔望朝見、侍班、謝恩、見辭時,以及外放的官員每日清晨上堂時,須穿着公服,以烏紗帽、團領衫、束帶為定製,二品官員的公服上織以徑三寸的小獨科花花紋圖樣。


常服:官員們參加常朝、日常辦公時穿着的官服即常服。洪武元年(1368年)規定常服形制和公服一樣,都是烏紗帽、團領衫及束帶。七品文官的袍衫為一尺闊大袖,腰帶用素銀。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定製,常服在胸背處增加動物紋樣,文官二品為錦雞。這些紋樣都設計在方形邊框之內,置於團領衫的前胸和後背。文官用飛禽,取其有文采之意。


清代


清代官服中是主要的一種服飾是補服,穿用場所和時間也多。補服,也叫做「補褂」,前後各綴有一塊補子,形式比袍短又類似褂但比褂要長,其袖端平,對襟,所以或稱「外褂」、「外套」。能表示官職差別的補子,即是二塊繡有文禽和猛獸的紋飾。根據《大清會典圖》規定如下,文二品繡錦雞。


補服在服飾種類劃分中屬於禮服,但補服是一個特殊的服裝種類,既屬於禮服,又屬于吉服。它與朝服套穿時屬禮服,與吉服袍套穿時屬吉服。清代凡朝會祭祀,都要服朝衣補服,凡筵燕(宴)、迎鑾及一應嘉禮,俱服蟒袍補服。


屬官


明代布政使之下,有參政、參議。洪武九年設司,始有參政。其後在十四年始置參議。參政品級高於參議。參政從三品,參議從四品。因布政使品秩升降,參政、參議亦有變更。參政、參議,亦以左右冠名,但無定員,因事添設。參政、參議佐布政使處理省政,為布政使之貳。此外,仍有分職,即每將參政、參議遣出分守一道,專管糧儲、屯田、清軍、驛傳、水利、撫民等事。除參政、參議外,布政使司還有其他屬官,如:經歷、都事、照磨、檢校、理問、副理問、提案牘、司獄、庫大使、庫副使、倉大使、倉副使、軍器局大使、軍器局副使。


清代布政使屬官有:經歷1人,掌出納丈移;理問1人,掌勘核刑名;都事1人,掌收發文書;照磨1人,掌照刷卷宗;庫大使1人,掌倉藏 收入;倉大使1人,掌稽核倉庫。所有上述各官員,諸司不必兼備,如何設置,視各司所需而定,因事而定員。


歷史意義

布政使由明初的「守土官之首」逐漸降為清代的督撫屬吏,一方面是由於「三司」分權這種地方政治體制的弊端所造成的,而更主要的原因則是封建中央集權加強的需要。


清代布政使制雖較前代完備一些,但卻無法從根本上排除封建官僚體制的瘤疾。所以,它只能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隨着清王朝被推翻,它便成了歷史的陳跡。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