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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尉 廷尉,古代官職名,西漢時也稱大理。戰國時期秦國始置,秦朝、西漢沿置。列位九卿,為中央最高司法審判機構長官,漢宣帝時初置左右平。王莽改廷尉曰作士。東漢時復名廷尉,仍掌審判。凡郡國讞疑罪,皆處當以報。屬官有正和左監各一人。又有左平一人,掌平詔獄。魏、晉、南朝沿置,屬官有正、監、平、律博士各一人。南朝又置建康三官,分掌刑法審判,職權比漢小。南朝梁、陳稱廷尉卿,北魏沿置而又增設少卿,為副。北齊初沿置,後改置"大理卿"。匯總全國斷獄數,主管詔獄和修訂律令的有關事宜。屬官有正和左、右二監。

主要職能

為最高司法審判機構主官,遵照皇帝旨意修訂法律,匯總全國斷獄數,負責詔獄。大臣犯罪,由其直接審理、收獄。又負責審核州郡所讞疑獄,或上報皇帝,有時派員至州郡協助審理要案。審處重大案件,可以封駁丞相、御史之議。禮儀、律令皆藏於廷尉,並主管修訂律令的有關事宜。屬於分、寸、尺、丈等度量標準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職責演變

廷尉秩為中二千石,屬官有廷尉正和左、右監各一人。漢宣帝劉詢鑑於廷尉派往地方鞫獄的廷尉史任重而祿薄,於是增設秩為六百石的廷尉平四人,以加強對地方司法機構的控制。其屬官綜上有:廷尉正,主決疑獄;左右監,管逮捕;左右平,掌平詔獄;廷尉史、奏讞(審判案件)掾、奏曹掾等。

魏晉南北朝時期,廷尉職掌與兩漢無區別。北齊易廷尉名為大理寺卿。唐代形成京師案件由大理寺卿負責審理、判刑,由刑部覆核的制度。元代不設大理寺,審判由刑部直接進行。故至明代恢復大理寺後,受元制影響,又改變成京師案件之審判歸刑部,大理寺卿僅負責覆核的制度。地方上所呈報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經刑部評議,再經大理寺卿最後覆核。清沿明制。

東漢時省去右監,四廷尉平省為左平一人。廷尉人選常常擇取出身於律學世家者,如漢順帝時的吳雄,三世廷尉;郭躬一家,以傳習小杜律著稱,數世之中,任廷尉者達七人之多。東漢時權歸台閣,廷尉處理案件有時也須聽命於尚書。遇有重大疑案,廷尉與尚書共同審理,開後世大理寺、刑部共司刑法的先例。

三公九卿

三公 丞相 御史大夫 太尉 九卿 奉常 郎中令 宗正 治粟內史 少府 衛尉 太僕 廷尉 典客

參考資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