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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宣布政使

承宣布政使,官名。明初,沿元制,於各地置行中書省。從二品,掌管一省的財政民政明洪武九年(1376年)撤銷行中書省,以後陸續分為十三個承宣布政使司,全國分屬之,每司設左、右"布政使"各1人,與按察使同為一省的行政長官。宣德以後因軍事需要,專設總督、巡撫等官,都較布政使為高。清代始正式定為督、撫的屬官,專管一省的財賦和人事,與專管刑名的按察使並稱兩司。

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後,每省設布政使一員,不分左右,均為從二品。但江南省(後分為安徽江蘇兩省)、陝西省(後分為陝西甘肅兩省)和湖廣省(後分為湖南、湖北兩省)設有兩布政使。二司的長官布政使和按察使,俗稱藩台、臬台。一般省里設有三司,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揮使,第三個負責指揮軍事,很少參與地方政治,故很少提及。[1]

職務權力

掌控財賦:布政使負責徵收全省各地賦稅,負責財政收支。統計全省各府戶籍稅役民數田數等民事內容。

承宣政令:布政使承接上級指派的政務、法令宣達到各府、廳、州、縣。督促其貫徹實施。

管理屬官:布政使管理府、州等各級官員,按期發放俸祿,考核政績,接得上報督撫。

三年賓興,提調考試

屬官機制

承宣布政使的衙署就是「承宣布政使司」,下設有各類內部機構、屬官。

經歷司 經歷

系從六品的品秩。清朝時,由兵馬司副指揮、京府經歷、布政司都事、按察司經歷、鹽運司經歷或州判等官員升任;自簡就得升任光祿寺署正、知州或外府通判。職掌出納文移等事務,系布政使司衙署的首領官,總理署內各類事務。清朝時,江西攏共設立1經歷司經歷。

照磨所 照磨

系從八品品秩。清朝時,由按察司照磨、府照磨、同知照磨、通判照磨升任;自簡就得升任布政司都事、州判、按察司知事或外縣縣丞。職掌照刷宗卷等事務。清朝時,江西起頭設立照磨所照磨,1699年起廢除。

理問所 理問

系從六品品秩。清朝時,由兵馬司副指揮、京縣縣城、京府經歷、布政司都事、鹽運司經歷、州判、外縣縣丞升任;自簡就得升任光祿寺署正、兵馬司指揮、知州或外府通判。職掌勘核刑名等事務。清朝時,江西攏共設立1理問所理問,起頭設得副理問,系從七品官,1699年起廢除。

庫大使

系從八品品秩。清朝時,由舉人候補知縣揀補,自簡就得升任兵馬司副指揮、京縣縣丞、外縣知縣、按察司經歷、鹽運司經歷或州判。職掌庫藏賬籍等事務,系雜職。清朝時,江西攏共設立1隻庫大使,起頭設得庫大使副使,清末廢除。另外,江西布政使司設過「檢校」職務,負責檢查校對公事文牘,清末後裁撤。另有雜職「典事」、「攢典」,系負責協助各司、所辦理業務。

都事

系從七品品秩。清朝時,由州判、外縣縣丞、布政司照磨升任;自簡就得升任兵馬司副指揮、外縣知縣、布政司經歷、布政司理問、州同或按察司經歷。同經歷司經歷一起職掌出納文移等事務。

歷史發展

明太祖洪武初罷元代的行中書省,至宣宗時,除南北兩京外,分全國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每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為一省最高行政長官。後為加強統治,設置總督、巡撫等官、布政使權位乃輕。

清代正式定為督、撫屬官,專司一省財賦及人事,與專司刑名的按察司並稱兩司。又改變明代做法,於直隸亦設布政使,江蘇則設二員,分駐於江寧與蘇州。康熙以後,每省設布政使一員,不分左右。別稱"藩台"、"藩司"。

清 袁一相《睢陽袁氏(袁可立)家譜序》:"今誦此編,尤當奮勵,以光先澤,謹序以梓之。浙江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左布政使九世孫一相(袁一相)敬書於薇省左署"

史料記載

《明史.職官志四》:"承宣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從二品......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澤、禁令、承流宣播,以下於有司。"又"洪武九年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諸行省俱為承宣布政使司,罷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參知政事為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參政,從二品,改左、右司為經歷司。十三年改布政使,正三品,參政,從三品......宣德三年罷交址布政司,除兩京外,定為十三布政司。初置藩司,與六部均重。布政使入為尚書侍郎副都御史每出為布政使。宣德、正統間猶然,自後無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