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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1],於1950年4月1日正式成立,由中共昆明市委、市政府和雲南省公安廳雙重領導。

目錄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全局性業務工作和重大警務活動,規劃、建設報警指揮系統、警務信息系統及應用平台。

(三)負責公安隊伍思想、組織、文化和作風建設,按照干管權限考察、任免和推薦幹部,協助組織部門和地方黨委開展公安機關領導幹部考核、任免和交流工作,負責對內對外的宣傳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四)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警用裝備、物資及經費保障機制建設,承擔警務保障服務工作。

(五)監督和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依法開展公安機關警務督查工作,指導、查處全市公安隊伍的違法違紀案件。

(六)負責依法承擔的全市公安機關刑罰執行工作,負責刑事、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複議工作。負責管理全市看守所、拘留所[2]、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收容教育所,並對其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負責全市收容教養審批工作。

(七)負責管理全市出入境以及外國人在昆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

(八)組織公安科研項目立項、鑑定評審和科技學術交流活動。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行動技術偵察、信息技術、刑事技術的建設、推廣和應用。查處公共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案件。

(九)負責查處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群體性事件,防範和打擊各種破壞活動。查處刑事案件、經濟犯罪案件。指導、監督和管理本市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防範、安全保衛;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組織開展反恐怖業務建設,分析、研究反恐怖鬥爭的情況信息和形勢,提出反恐怖鬥爭對策。負責查處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和事件,指導各級公安機關落實防範和處理邪教犯罪的工作措施。

(十一)負責偵破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以及易製毒化學品的犯罪案件,組織開展禁種、禁吸毒品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

(十二)依法管理全市社會治安秩序,偵查和處置治安案件、暴力恐怖事件、騷亂以及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負責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十三)負責維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按規定組織實施交通安全警衛。查處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行為,負責對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和駕駛人的管理。

(十四)負責全市公安消防、警衛現役部隊業務建設和隊伍建設,指揮武警昆明市支隊執行公安任務。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昆明市公安局 相關視頻

昆明市公安局宣傳片
昆明市公安局召開下半年重點工作推進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