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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肯大郡
圖片來自xuite

林肯大郡,是一座位於台灣臺北縣汐止鎮(後改制為臺北縣汐止市,今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二段228巷的複合功能住宅社區,為林肯建設在1993年所推出的建築專案,並以「台灣第一座複合式整體開發的大眾貴族化社區」作為促銷的號召。林肯大郡分有「金龍特區」、「總統特區」、「15樓區」等七個區,分領有七張建築執照,總戶數可容納約1450餘戶。民間全民電視公司汐止攝影棚即設於此(汐萬路二段228巷16號)。

坍塌事故說明

1997年8月18日,溫妮颱風經過台灣北部,颱風所帶來的雨量破壞地基,同時挾帶大量水分的泥土衝破擋土牆,並直接衝向「金龍特區」第3區建築,導致整排建築嚴重坍塌,造成28人死亡,一百多人無家可歸。

建築地質調查

據調查,當地的地質屬於順向坡,在下邊坡不當開挖追求擴充基地面積,造成自由端出露,大幅降低邊坡安全性。暴雨及地震時,邊坡就會發生崩坍,為地滑造成的災害,以致毀損建物及居民生命。

官商勾結

1997年,根據檢察機關的調查發現,林肯建設偽造地質鑽探報告,林肯大郡施工過程無依規定標準實施,相關政府官員批准此建案的進行。經過四個多月的調查之後,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陳瑞仁將林肯建設負責人李宗賢 [1]等6名建商與台北縣政府農業局、台北縣政府工務局等14名官員提起公訴,具體求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至12年不等。1998年9月29日,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李宗賢有期徒刑10年6個月、褫奪公權七年;涉及圖利罪偽造文書的14名台北縣政府官員,除了林文能無罪、陳志銘移民澳洲未拘提到案外,其餘被告則分處有期徒刑2年至9年不等;19名被告均無到場,受災戶的民事賠償轉由民事法庭審理。

國家賠償案

23位林肯大郡受災戶於1998年向台北縣政府提出國家賠償的要求,要求的賠償金額將近新台幣9000萬元;台北縣政府於同年10月9日表示拒絕賠償。由李岱叡等15名受災戶所提出的「林肯大郡國家賠償案」,2003年年底,板橋地方法院判決,台北縣政府應賠償新台幣5千7百多萬元給受災戶。至2006年年初,林肯大郡在法院審理中的國家賠償案包括柯焜晃等3人、林碧娥等25人、李岱叡等15人。

2007年5月8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受災戶總共可獲賠償新台幣4億067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2010年1月19日,台北縣政府訂定發布《台北縣政府林肯大郡溫妮颱風災變受災戶補償要點》,定於2010年1月22日生效,將發放補償金新台幣1億3777萬元,再對沒有請求國家賠償的482戶發放補償金;受災戶可依法請求補償全倒的169戶每戶新台幣63萬元、半倒的313戶每戶新台幣10萬元,共有482戶可提出申請;已請求國賠獲準的45戶,以及屬於林肯建設產權的13戶,則不在補助之列。2010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公告,《台北縣政府林肯大郡溫妮颱風災變受災戶補償要點》繼續適用。2011年10月19日,新北市政府發布廢止《台北縣政府林肯大郡溫妮颱風災變受災戶補償要點》,即日起生效。

2015年8月20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認為,林肯大郡230名住戶分別坐落在發生災變的1至5區,雖不是因災變受到土石、擋土牆崩塌而屋損的受災戶,但會同專家實地勘查,其發生房屋結構受損,是起因於林肯大郡土地並非適合開發的基地,但李宗賢等人以違法方法取得建照興建,這些住戶誤信林肯大郡基地安全而購屋,颱風來襲前李宗賢等人又未盡防止災害發生的義務;因此認定李宗賢等人應對230名住戶賠償,一共判賠新台幣1.5億元。

參考文獻

  1. 李宗賢經商手法大特寫 - 時事 - 新聞- 商業周刊,第509期,撰文者:周寇印,1997-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