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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民政廳,1949年8月8日,甘肅行政公署成立,下設民政處,管理民政事務。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發〔2009〕9號)精神,設立甘肅省民政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1]

職責調整

(一)取消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四)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省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及其分(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職責。

(三)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四)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工作。

(五)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六)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七)負責社會慈善、社會捐贈、群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推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八)負責婚姻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負責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指導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十)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補助工作,依法審批革命烈士和評定有關人員傷殘等級,指導全省烈士紀念建築物和其他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殘疾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軍供站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和指導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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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民政社會組織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