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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文化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目錄

名詞解釋

稅收優惠,是指國家對某一部分特定企業和課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

稅收優惠的形式

稅收優惠形式主要包括減稅、免稅、出口退稅以及先征後退,具體如下:

1、減稅,是對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給予減征一部分的措施

2、免稅,是對納稅人按稅法規定應納的稅額不予徵收的措施;

3、出口退稅,是指稅務部門根據稅法規定對出口企業已出口商品原來所承擔的流轉稅予以退還的措施;

4、先征後退,是先依據稅法將納稅人應繳的稅款進行徵收,然後由財政部門予以全額或部分返還的措施。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徵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第三十五條 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六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個稅的優惠政策,又叫做附加專項扣除,具體規定如下:

《國務院關於提高個人所得稅有關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的通知》

國發〔202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減輕家庭生育養育和贍養老人的支出負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提高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等三項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獨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非獨生子女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3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500元。

四、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項,按照《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上述調整後的扣除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

3.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4.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政策。

5.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6.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

3.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

三、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享受主體】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

2.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條件】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3.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

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4.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