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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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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立法權

授權機關: 行政機關

定義: 就是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

立法機構: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立法權構成國家的主權,這通過法律來組織和調整一切。立法權,國家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第二類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權力。一方面,立法機關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條例、決議和命令等,它們都具有法律規範的性質。

在資本主義國家,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還享有提出法案的權力。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立法權。[1]

概念

統治階級通過行使立法權把自己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使之具有普遍遵行的效力。從立法權概念的實際運用情況來看,各國一般在三個意義上使用立法權概念。

第一個意義

立法權是指立法機關(議會或其他代議機構)行使的制定、認可、解釋、補充、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權力。這個意義上的立法權是立法機關職權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它不包括立法機關的行政監督權(包括議決預算案、議決條約案、宣戰寧和媾和案、議決戒嚴案、議決大赦案、以及質詢權、同意權、彈劾權、不信任投票權等權力)。

第二個意義

立法權是指由立法機關行使的對應於行政權和司法權的權力。這個意義上的立法權,是三權分立意義上的立法權,它包括了立法機關的全部職權。

第三個意義

立法權,是指立法主體依法行使的制定、認可、解釋、補充、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權力。

立法權就是為主權者所擁有的,由特定的國家政權機關所行使的,在國家權力中占據特殊地位的,旨在制定、認可和變動規範性法文件以調整一定社會關係的綜合性權力體系。

立法權是一定的國家機關依法享有的創製、修改、廢止法律的權力,是國家權力體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權力。享有立法權是進行立法活動的前提。立法活動是行使立法權的過程和表現。

立法權是指統治階級通過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國家政權,按照一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法律規範的一種能力。

種類

從權力的來源上立法權分為兩種,一種是依法自身擁有的立法權,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權,該立法權可制定、修改、和廢除包括憲法在內的任何法律性規定;另一種是依法被授予的立法權,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政府、中央各部委及其下屬單位等依法成立的行政、司法、軍事機關。兩種立法權所立之法都具有法律規範的性質。

兩者之間也有不同之處,其一:前者所立之法的規範範圍均大於後者,後者所立之法的內容不得與前者衝突;其二:前者所立之法適用範圍較廣,而後者所立之法適用範圍較窄;其三:前者所立之法所規範的行為具有普遍性,而後者所立之法所規範的行為則具有特定性。

立法權與法律

每一個國家都有三種權力:(一)立法權力;(二)有關國際法事項的行政權力;(三)有關民政法規事項的行政權。

依據第一種權力,國王或執政官制定臨時的或永久的法律,並修正或廢止已制定的法律。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中譯本)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5頁。

立法權所涉及的是法律本身(因為法律需要進一步規定),以及那些按其內容來說完全具有普遍性的國內事務。立法權本身是國家制度的一部分,國家制度是立法權的前提。--[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中譯本),范楊、張企泰等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315頁。

立法權是一個整體,在其中起作用的首先是其他兩個環節,即作為最高決斷環節的君主權和作為咨議環節的行政權。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中譯本),范楊、張企泰等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318頁。

在一個自由的國家裡,每個人都被認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應該自己統治自己,所以立法權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中譯本)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8頁。

立法權,不論屬於一個人或較多的人,不論經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一個國家中的最高權力。

--[英]洛克:《政府論》(中譯本),葉啟芳等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83頁。

立法權是國家的心臟,行政權則國是國家的大腦,大腦指使各個部分運動起來。大腦可能陷於麻痹,而人依然活着。一個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動;但是一旦心臟停止了它的機能,則任何動物馬上就會死掉。

--[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中譯本),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77頁。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