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主選單

求真百科

原圖鏈接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Professional association),或稱之為專業協會專業團體專業組織專業法人,是「一群從事學術職業的人被委託維持對職業合法行為的控制或監督;」[1]「代表專業人員的利益」的組織,而且「保持自己作為控制機構的特權和強大地位」。[2]

目錄

簡介

指介於政府、企業之間,商品生產者與經營者之間,並為其服務、諮詢、溝通、監督、公正、自律、協調的社會中介組織。行業協會是一種民間性組織,它不屬於政府的管理機構系列,而是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3]

行業協會屬於中國《民法》規定的社團法人,是中國民間組織社會團體的一種,即國際上統稱的非政府機構(又稱NGO),屬非營利性機構。

 
原圖鏈接行業協會

有時專業協會兼有卡特爾(壟斷)或工會作用,儘管它們並不承認。有些專業協會兼具學會作用,代表其職業發表學術意見。

大部份專業協會有專業認證資格制度,以監督同行技能的更新,有時獲得專業團體的會員資格(入會),即代表是獲得專業資格,在有些國家,尤其醫生、律師、工程師等專業,醫學生與法律學生畢業後要加入專業協會會員才能合法執業。

美國在多種職業的專業化都是帶頭人,由此大多數全球性專業組織(見國際專業協會名單)都位於美,通常為非營利組織[4]

法律功能

 
原圖鏈接行業協會

在許多允許訴訟賦予被告尋求陪審團成員資格的國家,一般大眾可能並沒有在某些案件特殊領域有足夠的知識以扮演稱職的陪審團成員。

例如,路上抓個人來可想而知並無法判定一個土木工程是否對防止一座橋樑倒塌付出足夠的努力。因此,政府便得規定來自該案相關領域的自治專業協會擔任陪審團成員。

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

2018年10月,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從第一批全國性社團年檢情況看,九成協會商會主動規範了收費行為。[5]

職能

 
原圖鏈接行業協會

溝通: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向政府傳達企業的共同要求,同時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政法規和有關法律。

協調:制定並執行行規行約和各類標準,協調本行業企業之間的經營行為。

監督:對本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競爭手段、經營作風進行嚴格監督,維護行業信譽,鼓勵公平競爭,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公正:受政府委託,進行資格審查、簽發證照、如市場准入資格認證,發放產地證、質量檢驗證生產許可證進出口許可證等等。

統計:對本行業的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發布結果。

研究:開展對本國行業國內外發展情況的基礎調查,研究本行業面臨的問題,提出建議、出版刊物,供企業和政府參考。

狹義服務:如信息服務、教育與培訓服務、諮詢服務、舉辦展覽、組織會議等等。[6]

特徵

非政府性

行業協會具有相對於政府的獨立性,這也決定了它在組織形成、人員編制及財政來源等諸多方面與政府組織存在極大差異。其區別具體體現在:

1.由有關組織自願組成,不是依政府命令而產生。

2.其組織具有自主性,在內部實行自我管理,一般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但有時要受政府監督。

3.其工作人員不屬國家公務員系列。

4.主要經費來源不是國家財政撥款。

自治性

自治性是行業協會的最本質特徵。行業協會與其他自治性組織一樣,一旦依法成立,就可在法定範圍內自主活動,以實現成立該組織的特定目的。行業協會這種自我組織、自我管理的自治權是行業協會能夠獨立存在所必須享有的權利。自治權主要包括自治事務管理權、組織人事權、經費籌集使用權等。[7]

中介性

托尼·馬歇爾TonyMarshall)曾說:對第三域組織來說,「共同點在於它們都作為個人和國家之間的中介者活動,既得以維持社會的團結,又可使社會變遷順利進行」。

行業協會承擔的正是國家(政府)與企業(成員)之間的聯結和溝通作用,它使「私營部門與公共部門之間達致有效聯繫」。

改革方向

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鈎,是黨中央國務院已經確定的改革任務。脫鈎的內容主要是職能、機構、財物、人員、外事和黨建等方面與行政機關分離。

在實施這項改革任務中,2015年6月,中辦國辦印發了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鈎的總體方案,對脫鈎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相關政策、方法步驟做了明確規定,是我們開展脫鈎工作的行動指南。

當前和今後的一段時間,民政部作為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在聯合工作組的統籌、協調、指導下,首先要抓好全國性行業商會第一批脫鈎試點工作。此前根據各個業務主管部門的動員和申報,已經確定了148家作為第一批脫鈎試點單位,現在核准了25個部門主管的61家行業協會商會脫鈎試點方案。

據了解,民政部對地方民政部門上報的地方行業協會商會的方案,也在辦理核准手續。在第一批試點工作完成和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將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爭取到2018年行業協會商會脫鈎工作全面完成。[8]

相關條目

引用文獻

  1. Harvey, L. Professional body. Quality Research International. Analytic Quality Glossary. 2004. 
  2. Harvey, L.; Mason, S.; Ward, R. Role of Professional Bodies in Higher Education Quality Monitoring. Birmingham: Quality in Higher Education Project. 1995. ISBN 1-85920-108-3. 
  3. 黎軍.行業協會的幾個基本問題[J].河北法學,2006.7(7).
  4. 應松年,薛剛凌.行政組織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39,246.
  5. 李亞平,于海.第三域的興起—西方志願工作及志願工作組織理論文選[C].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8.75.
  6. 行業協會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  .233網校.2008-12-12[引用日期2013-11-11]
  7. 吳碧林,眭鴻明.行業協會的功能及其法治價值[J].江海學刊,2007.6:196-200.
  8. 魯籬:《行業協會經濟自治權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5、39、146、38、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