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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訴訟,一詞,在外國有多種詞語表達方式,如拉丁文的processus,英文的process、procedure、proceedings、suit、lawsuit,德文的prozess等(其最初的含義是發展和向前推進的意思,用在法律上,也就是指一個案件的發展過程)。 又特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 審理案件的過程。

詞語解釋

基本解釋

[lawsuit;litigation;legal action] 法律名詞。訴訟是人民或檢察官請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權作裁判的行為。

民事訴訟。

引證解釋

指向執法機關提出控告、申訴,要求評判曲直是非。[1]

《後漢書·陳寵傳》:" 西州 豪右併兼,吏多奸貪,訴訟日百數。" 宋 蘇舜欽 《太子太保韓公行狀》:"郡將 皇甫選 為世吏師,開公治狀,嘆伏不已,又貽之書而稱美之。自是他邑訴訟之不決者,必屬公平處。" 梁斌 《紅旗譜》五一:" 嚴知孝不願走動衙門,多管訴訟上的俗事。"[2]

基本概念

訴訟,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形式。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類。行政訴訟即為俗稱"民告官"的訴訟,適用大量民事訴訟的法律。民事訴訟里,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刑事訴訟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

中國大陸的訴訟程序一般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注意用詞變化,兩審不等於二審),分為一審和二審,但部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如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訴訟在西方人的觀念中,是指法庭處理案件與糾紛的活動過程或程序;在中國人的觀念中,"訴訟"一詞是由"訴"和"訟"兩字組成的。"訴"為敘說、告訴、告發、控告之意,"訟"為爭辨是非、曲直之意。兩個字連用即為向法庭告訴,在法庭上辯冤、爭辯是非曲直。如果就"訴訟"一詞從法律角度下定義,可以簡要地概括為:訴訟就是國家專門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解決具體案件的活動。

演化

在漢語中,"訴訟"一詞最初並不連用,許慎撰《說文解字》認為:"訴,告也";"訟,爭也。……以手曰爭,以言曰訟。""訟"也是中國古代著名的《周易》中的一卦,此卦為上乾(天)下坎(水),中國的基本地勢為西北高東南低,有"大江東去"之說,而日月星辰的天象卻是東升西去,"坎(水)"與"乾(天)"運行方向相反,故"訟"卦用下坎(水)上乾(天)來表示。

從字面上看,"訴"﹦"言"+"斥",可以指提出或發出排斥對方的言論,即控訴、告發、控告對方;"訟"﹦"言"+"公",可以指將彼此間各執一理而相持不下的爭辯、糾紛等提交公共權力機構,以求在公共權力機構就彼此間爭辯、糾紛等的是非曲直,並得到公平、公正的裁斷,而"言"則是訴訟各方對所爭辯事物(原型)所作的語言文字表達(模型)。

雖然早在元朝法律《大元通制》中就已有稱為訴訟的編名,但其所表達的內容卻與現代意義上的訴訟仍有一定距離。據資料顯示,訴訟是日本古代從中國學去並賦予現代意義,而中國於清朝末年又從日本的法律用語中轉引回來的。從此,中國法律上明確用訴訟來表示"打官司",即由一方告訴、告發或控告,由國家的權威機構(官府)解決控方與被告方的爭議或糾紛的活動。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