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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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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立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

==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为组织实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日,国务院批准建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年12月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2]。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设立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的机构。其工作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并指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工作,组织制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审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指导和检查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负责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的合作,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学位条例的建议等。”

==办事机构==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简称教育部研究生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内设机构。教育部研究生司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学位办)[[合署办公]],国务院学位办由国务院委托教育部代为管理。

=== 职责 ===
根据有关规定,教育部研究生司(国务院学位办)承担下列职能:
#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拟订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
# 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工作;
# 指导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
# 承担“[[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 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机构设置 ===
根据有关规定,教育部研究生司(国务院学位办)设置下列机构:
* 综合处
* 学位管理处
* 研究生培养处
* 质量与学科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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