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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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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英語:Suffrage,源自拉丁語:suffragium,意即投票),在民主過程中,意指公民權中與選舉相關之權利,或對該權利之行使,又稱公權(political franchise,the franchise,也譯為參政權)。
*在民主社會中,選舉權除了選舉時的投票權之外,也包括成為候選人的權利。成為選舉候選人的權利,有時也被稱為被選舉權(candidate eligibility,候選人資格),同時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稱為完全選舉權(full suffrage)。
*在歷史上曾有多群的人民,因隸屬於封建領主或其他原因不具備自由民的身份,而不獲選舉權。
*這種排斥性的作法有時在選罷法中有明文規定;有時以表面上無涉於排除選舉權的施行細則行之(例如,美國南方在權利法案制訂之前,曾以人頭稅與識字要求排除被解放的黑奴的選舉權)。
*有時某些群體是有選舉權,但因選舉制度或政府體制上的因素使其選票與其他群體並不等值。
*民主政府的法統通常須由普選(Universal Suffrage)產生。
==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應具備那些表件==
*(一)申請書。
*(二)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 1 份。
*(三)寫明申請人姓名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以利戶政事務所寄送查核結果通知書,但如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寫明代收人姓名及收件地址。
*(四)如委託他人辦理登記者,並應檢附委託書。
===海外國民具備返國行使第 15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的?===
戶籍已遷出之海外國民,符合下列條件者,皆可以依規定申
請登記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一)年滿 20 歲。
(二)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
達 6 個月以上,現已遷出國外者。
(四)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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