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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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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式及住宿式長照機構之設立規定
*機構,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構件通過活動聯接形成的構件系統。按組成的各構件間相對運動的不同,機構可分為平面機構(如平面連杆機構、圓柱齒輪機構等)和空間機構(如空間連杆機構、蝸輪蝸杆機構等);按運動副類別可分為低副機構(如連杆機構等)和高副機構(如凸輪機構等);按結構特徵可分為連杆機構、齒輪機構、斜面機構、棘輪機構等;按所轉換的運動或力的特徵可分為勻速和非勻速轉動機構、直線運動機構、換向機構、間歇運動機構等 ;按功用可分為安全保險機構、聯鎖機構、擒縱機構等。
===社區式及住宿式長照機構之設立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並顧 及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無障礙環境及特殊需要。
*二、建築物有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
*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之消防安全事項,符合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
*綜合式長照機構,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各項服務使用區域不得交叉設置,且應有固定隔間及獨立區劃;其設施及人員,應分別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社區式、住宿式及綜合式長照機構申請擴充者,應於原許可設立範圍內擴充,並符合第一項規定。但其擴充範圍之土地,與原機構設立許可土地相連接,且原土地與擴充之土地,不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所分隔者,不在此限。<ref name="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cite web |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48| title=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 language=zh | date=2017-06-03 | publisher=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author= | accessdate=2020-07-30}}</ref>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的依據與種類方式===
*(一)依據:職業訓練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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